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 *** 作流程: 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政府及卫生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卫生信息,可以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确定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是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所设置的相应办事机构,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受理机构的详细****见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提出申请 获取和填写申请表 向受理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提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办理时限 受理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申请办理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相关信息 政务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政务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以制度安排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我们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但是信息公开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公民提出申请,然后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之后予以信息公开,还有一种就是关于政府信息自动进行公开,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话,是需要获取和填写相应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
各党总支(支部):为进一步规范镇管干部的任免程序,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就我镇镇管干部的任免程序作出如下规定和要求。一、任免干部总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㈠干部调整预报组织人事部门针对某一时期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向镇党委汇报干部调整的总体要求及有关人选的产生方式。㈡人选产生的方式1空缺岗位或需加强岗位人选的产生⑴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可以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⑵公开选拔在后备干部比较少的单位或部门,对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岗位,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原则上通过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确定拟提拔的考察对象。⑶竞争上岗对本单位后备人才较多,有优秀人才可选的单位或部门,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实行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拟提拔的考察对象。2降免职人选的产生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等。㈢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镇党委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拟提拔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具体程序是:镇党委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镇党委和党委主要领导汇报。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等情况。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的同志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三、镇党委书记办公会酝酿镇党委书记办公会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领导干部调整建议进行讨论,并充分酝酿,形成完善的意见后,提出领导干部调整方案,提请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四、镇党委会讨论决定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镇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委员表决,探索干部任免的表决方式,实行票决制,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任免;党委会上,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重新考察,不准临时动议;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决定干部任免,党委成员个人对党委会上的干部任免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应服从党委会集体的决定。五、任前公示实行干部任职公示制。拟任职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镇党委、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行文任免。六、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镇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同志要同本人谈话,对提升的干部,镇纪委要同本人进行勤政廉政谈话。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可 *** 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第六条 本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拟订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五)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立项与计划管理第八条 制定规章应当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符合国家和省的立法规划,符合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第九条 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江和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正式行文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制定规章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依据、立项理由、负责起草的单位、会办单位、预定报送时间等。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规章项目的建议。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建议稿、制定依据和立法必要性等。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或者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于每年年底前拟订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年度规章制定重点项目、调研项目以及起草单位、草案报送时间等。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不予安排或者暂缓安排: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再制定已无必要的;
(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职权范围的;
(三)属于部门具体业务和专业技术范围,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的;
(四)其他尚不具备制定规章条件的。第十二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因形势发展、情况变化或者工作需要,需要调整年度计划或者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政府法制办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第三章 起草和送审第十三条 规章草案由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起草。主要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联合起草。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草案,可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可以邀请有关机构或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起草: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涉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
(三)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职责,但联合起草有困难的;
(四)不能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的。
起草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起草单位的行政经费预算。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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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的程序机制和决策失误责任终身追究、责任倒查的责任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以下简称决策起草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决策范围和目录管理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
(五)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
(六)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上述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时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市人民政府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2013〕1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年度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每年应当将拟纳入决策目录的议题建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查。
经审查,认为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2013〕101号)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决定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编制决策目录送审稿并按照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第九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及时提出拟调整的决策议题建议,并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第三章 决策草案拟订第十条 纳入决策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决策起草单位:
(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直接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起草单位。涉及多个部门的,以其中的主责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无主责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指定决策起草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的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为决策起草单位;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代表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议案、提案的承办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为决策起草单位。
决策起草单位应当邀请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起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证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本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三条 本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遵守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本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
(三)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四)具体承办规章的解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法制办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第五条 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重视规章的制定工作,对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和发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项目的建议。提出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已经草拟规章送审稿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前已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修改建议。第七条 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法制办提出。
向市、区、县政府提出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答复;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由该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答复。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和认真研究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以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以政府文件印发执行。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九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项目是指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一)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不需要重新制定的;
(二)通过制定规章保护部门利益或者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
(三)属于部门职责事项,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的;
(四)其他尚不具备制定规章条件的。第十一条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提出制定规章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立项。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由报送该项目的区、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负责起草。
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职责的规章送审稿,由有关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联合起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送审稿,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办也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组织起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配合: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涉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
(三)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职责,但联合起草有困难的;
(四)不能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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