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复飞没有惩罚。
复飞,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之一,飞机着陆,有一个决断高度,当飞机下降到此高度时,驾驶员认为不具备着陆条件,就要加大油门,重新把飞机拉起复飞。
有下列情形时,飞行员应该果断放弃降落执行复飞:
1、能见度低于可着陆的最低标准。
2、侧风或逆风过大时。
3、与前方降落或起飞的飞机间隔不足时。
4、跑道入侵。
5、塔台航空管制指示。
6、风切变。
7、突发系统失效、未清楚起落架是否已落下并锁紧。
8、其他飞行员认为现阶段无法将航机安全降落的情况。
复飞标准
飞机在着陆前有一个决断高度,通常为200feet(200英尺)。在飞机下降到这一高度时,仍不具备着陆条件时,就应加大油门复飞,然后再次进行着陆。
这一过程同起飞、着陆的全过程是一样的,一般经过一转弯、二转弯、三转弯、四转弯,然后对准跑道延长线再次着陆。如果着陆条件仍不具备,则可能再次复飞或飞到备用机场降落。
仪表设计
仪表飞行程序设计中的复飞程序是指在实施仪表进近程序的最后进近过程中,精密进近程序飞行高度达到决断高(DH)或非精密进近程序飞行高度达到最低下降高(MDH)后直至复飞点(MAPt),未能取得要求目视参考。
无法完成着陆,从而由着陆状态转至爬升状态,飞行至某一高度或位置,开始另一次进近、等待航线或航线飞行的过程。不是每次进近着陆都是实施复飞,但每个仪表进近程序都要制定专门的复飞程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工作,保证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分别是指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运行机构、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和航空器驾驶员等。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审查批准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标准,对空域结构、导航、通信和监视设施等统筹考虑并进行合理调整。第五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人员,应当使用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规定的专用术语及规范。第六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民用机场应当会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和本规定申请新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第二章 运行模式和跑道间距第一节 运行模式第七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跑道用于进近和离场的使用方式分为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隔离平行运行等四种模式。第八条 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不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第九条 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第十条 独立平行离场模式,是指离场航空器在平行跑道上沿相同方向同时起飞的运行模式。
但是,当两条平行跑道的间距小于760米,航空器可能受尾流影响时,平行跑道离场航空器的放行间隔应当按照为一条跑道规定的放行间隔执行。第十一条 隔离平行运行模式,是指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运行,其中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只用于进近。第十二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第七条所述的四种运行模式的不同组合,也可以分为半混合运行和混合运行。
半混合运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条跑道只用于进近,另一条跑道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或者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用于进近,或者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离场;
(二)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进近,或者按照独立平行离场模式用于离场。
混合运行是指两条平行跑道可以同时用于进近和离场。第二节 跑道间距条件第十三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103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第十四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91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第十五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隔离平行运行的模式运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后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可以减少30米,但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一《附图》图一中规定;
(二)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前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应当增加3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一《附图》图二中规定。第十六条 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离场的模式运行。第三章 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第十七条 空中交通运行机构采用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运行的,应当在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划设一个非侵入区,并且应当为每一条跑道划设一个正常运行区,以确定独立平行仪表进近航空器的正常运行空域。
非侵入区,是指位于两条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特定的空域。在进行平行跑道同时进近的过程中,当一架航空器进入该空域时,管制员应当指挥另一架受影响的正常飞行的航空器避让。
正常运行区,是指从仪表着陆系统(IL)航向道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指定范围内的空域。
仪表飞行规则在空中交通管理的发展历程第二阶段开始使用。根据相关信息资料公开查询,空中交通管理的发展阶段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航空活动初期目视飞行规则,1930s后期出现了交通管制员;第二阶段:1934-1945年以程序管制为核心的空中交通管制。因此仪表飞行规则在空中交通管理的发展历程第二阶段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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