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系统是否安全

ios系统是否安全,第1张

黑客们对于智能手机安全性的理解远比普通手机用户要深刻的多。赛门铁克报告曾深入分析了安卓和iOS系统中存在的固有问题,并重点强调:

“如今手机设备的 *** 作系统大环境是杂乱的无安全性的,大部分手机在连接企业网络时并没有受到企业网络的安全控制,很多手机与缺乏监管的第三方云服务进行数据同步,有些人则将手机与安全性未知的公用电脑相连,然后又与企业网络相连。”

不要看到企业这两个字就觉得跟自己没有关系,实际上手机安全问题是每个手机用户都在面对的问题。

支柱

首先引用Nachenberg 在报告中的一段话:

“开发团队在这两款手机 *** 作系统的最新版本设计时已经考虑到了安全问题,并试图将安全性融入 *** 作系统,从而减少来自外部的安全攻击。”

接下来 Nachenberg测试了安卓和iOS在以下几方面的安全防范情况:

· 传统访问控制: 传统的访问控制技术包括密码以及屏幕保护锁。

· 基于许可的访问控制: 基于许可的访问控制是为每个程序添加访问控制能力。

· 程序起源: 每一个程序都会拥有一个邮戳,表示该程序的作者,通过数字签名方式来防止程序被非法修改。

· 加密: 对便携设备上的数据进行加密隐藏。

· 隔离: 隔离技术用于限制应用程序访问特定敏感数据或系统的能力。

*** 作系统的表现

TechRepublic 专栏作家 Francis首先会对安卓和iOS *** 作系统针对每个支柱的表现给出评论,然后作者根据Nachenberg的报告进行总结。

支柱一:传统访问控制

Francis: 在传统访问控制方面,根据我的经验,iPhone或安卓系统都有很好的表现。

不过,如果触摸屏上的指纹印记太清晰,可能会有助于黑客破解手机密码。在我看来,大部分手机程序开发人员没有为程序添加通过 *** 作系统加锁解锁屏幕实现程序锁定的功能。

在安卓系统上,我使用过一款由Carrot App 开发的软件 App Protector Pro 。这个软件可以让我为每个程序添加额外的密码保护,如Gmail, Exchange, 以及Facebook。有了这个程序,如果我的手机丢失,并且对方破解了锁屏密码,那么我还能有额外的一些时间来修改这些程序所涉及的账号密码。

根据我的记忆,好像在iPhone里没有类似的安全软件。我怀疑这是因为iOS有更具有约束力的沙箱模型。

Kassner: Nachenberg认为iOS提供的访问控制功能可以在手机丢失后起到一定的安全防范作用。在这方面Nachenberg认为iOS与Windows桌面系统的安全性类似。

报告中Nachenberg 对于安卓系统就没那么客气了。他认为虽然安卓系统也能干防止偶尔发生的攻击,但是安卓系统不支持对SD卡中的数据进行加密存放,因此如果手机被盗,通过物理方式直接读取SD卡中的数据,就使得安卓的密码防范功能毫无用处了。

支柱二:基于许可的访问控制

Francis: 根据我的经验,iOS上的许可机制很少,比安卓系统上的许可机制少很多。而唯一一个肯定存在的许可机制是当用户访问其它受保护的子系统时,iOS会提示用户需要相应的资源,并要求用户同意。

相反,在安卓系统上这样的许可机制很多。我认为理论上这样做很成功,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这样的许可系统起不到什么作用,因为这种许可理论上需要依赖于用户对于科技的了解。

目前5个黑客里有4个都在使用安卓系统的手机,安卓手机也逐渐成为了主流智能手机,但是一般用户并不清楚针对某个程序,到底是应该允许其运行,还是不允许。

实际上我觉得用户也不该承担这种判断责任。就好像我去牙科诊所补牙,我可不希望医生在进行必要的 *** 作时,还征求我的意见该使用哪个仪器。毕竟我是付费享受服务的,我依赖于诊室的资源和牙医的经验技术。

Kassner: 我曾经听过很多人说iOS平台中的许可系统问题。Nachenberg在报告中阐述了这个问题:

“iOS系统中有四类系统资源是必须经过用户许可确认后,程序才可以访问这些资源的。而其它系统资源,要么是明确的允许用户使用软件访问,要么就是明确的禁止用户访问,这是iOS内置的隔离策略。而出现以下情况时,程序可能会向用户提出确认请求:

· 手机的全球定位系统需要方位本地数据时

· 接收到来自互联网的通知警告信息

· 向外拨打电话时

· 向外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信息时

如果有任何程序试图使用以上四类功能,那么用户首先会看到一个许可提示,当用户许可后,该程序才可以实施该功能。如果用户允许了GPS系统或通知警告系统的功能,程序会被永久允许使用该系统。而对于向外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和电邮的功能,则需要用户每次点击确认。”

而安卓平台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方案。它是基于“全部或没有”的概念,我引用Nachenberg在报告中的一段话来解释这个概念:

“每个安卓程序内部都集成了一个许可列表,记载了能够让该程序正常工作所需的系统功能。这个列表会采用普通手机用户能够看的懂的方式,在软件安装过程中提示用户,而用户会根据这个软件的安全风险来决定是否要继续安装该软件。

如果用户仍然选择安装软件,那么程序将获得访问相应系统资源的权限。而如果用户放弃安装软件,程序就完全被禁止运行了。安卓系统上没有所谓的中间地带。”

支柱三:程序起源

Francis: 在安卓和iSO系统中,身份起源和判断真实性的机制是明显不同的。人们对这两种机制的优劣一直都没有结论,但目前来看,针对安卓系统的恶意软件要多于iSO。

我不认为Google的安卓系统在安全性上是失败的,但是一系列薄弱的安全点,使得安卓系统在面对安全威胁时显得更脆弱。对于黑客来说,在安卓系统上开发和散步恶意软件没有太大的阻碍,尤其是将软件归为免费或共享时,传播速度更快。

Google对于之前提交的应用程序没有审查机制。不需要开发者证明自己就是拥有该程序开发和修改权限的人。也没有集中化的开发者授权。目前有多种渠道都可以发布和传播安卓系统上的软件,而且渠道数量还在不断增加。而整个过程中存在的最大漏洞就是,黑客可以毫不费力的获取软件店里的软件,通过逆向工程还原成源代码,经过修改加入恶意代码并打包后,再将其以正常软件的名义发布出来。

虽然iPhone的应用软件也可以通过这一系列工作进行篡改,但是iPhone的编程语言并不公开,这种非公开的编程语言比Google平台的Java语言反汇编要难的多。

Kassner: 在这方面, Nachenberg的观点和 Francis 是一致的。iOS在这部分做的比安卓系统强。

支柱四:加密

Francis: 我曾经参与过一个跨平台的手机软件项目,该项目有明确的隐私保护要求,并且在最后还会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工程师团队对源代码进行审核。

在这个项目初期我就发现,iSO的用户设置数据默认状况下会被加密存储在某个位置,而安卓系统则是将用户设置数据直接放在相应的程序所在位置。

这并不表示安卓系统上的敏感数据都没有被加密,或者安卓系统使用的加密技术不如iphone。这只是说明安卓系统会把更多的加密工作留给应用程序自己,而不是通过 *** 作系统来实现。这么做有好处也有不足。

如果你是安卓平台上的软件开发者,那么你的软件数据安全性可能不如iSO上的软件。但是如果你自己为自己的软件设定了特殊的加密方式,那么你的软件数据安全性可能会高于iSO系统,因为黑客不得不破解程序的加密算法。

但是作为手机用户,你并不知道所下载的软件是否带有加密机制。而如果软件没有加密机制,那么由于大多数用户的应用程序都安装在SD卡上,而SD卡又是很容易被取出(比如插入电脑传输数据),因而其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

Kassner: 在加密方面Francis 的观点与Nachenberg一致。不过我还是要说一下我对这两个平台的看法。

首先,iOS使用了加密机制,但是这是有局限的。很多程序在后台运行(就算用户没有登录)需要访问存储数据。为了正常运行, iOS需要在本地复制一份非加密的密钥。这意味着对于越狱的手机,黑客不需要用户密码就可以访问存储数据。

正如Francis所说,所有版本的安卓,除了30版以外,都不支持加密数据。这意味着通过越狱技术或者任何取得管理级访问权限的用户都可以浏览手机中的任何数据。

支柱五:隔离

Francis: 我个人认为,不论是苹果还是Google的隔离沙箱模型都是安全可靠的。二者相比,安卓系统的隔离机制稍微有些复杂,但也更具有灵活性。与iOS系统相比,安卓能够真正应对多任务工作模式。

作为手机程序开发人员,我能看到这种机制带来的优势。这使得我们在程序开发过程中就要考虑到安全问题,并且一直贯穿整个开发过程,而桌面系统软件的开发,可以在最后环节再考虑安全性问题。

Kassner: Nachenberg和Francis 的观点又是一致的。隔离机制可以让不同的程序分开工作,不会由于某个程序被黑客利用而影响到其它正在运行的程序。

两者的弱点

对于 iOS和安卓平台的安全性能,我有深刻的印象。但是不得不说二者都还存在“弱点”。不论你是否相信,反正我是信了。

Nachenberg 曾跟我提到, iOS 目前只发现了几个严重的漏洞,其中大部分都是与越狱技术有关。不过还没听说恶意软件入侵事件。

安卓系统同样只有很少几个严重的漏洞。但是Nachenberg表示其中一个漏洞可以让第三方程序获得手机的控制权。而且这个漏洞已经被很多黑客知晓了,其中一个恶意软件名为AndroidRootcager。

AndroidRootcager是一个让Google难堪的恶意软件。Nachenberg解释说:

“更有趣也更具争议的是,Google针对该恶意软件推出的修复工具也是利用相同的系统漏洞来绕过安卓的隔离系统,删除对设备造成威胁的恶意软件部分。”

总结

可以这样总结:两个重量级选手,两种不同的安全防护哲学,本文的任务就是阐述这两种安全防护机制的差异。

程序正义原则在英国行政法上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深刻的社会原因。概言之,古老的自然正义理念是该原则得以产生的思想基础,普通法院的权威地位是该原则得以形成的制度基础,而行政权在近代英国的急剧扩张则构成了该原则得以发展的社会原因。

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指出:“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设计了一套公平行政程序法典。”程序公正原则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正义理念,是自然正义理念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应用与发展。自然正义即“自然的是非观”,是对公正行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在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正义被认为是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内容。之所以被称为“自然”,是在于表明该原则所具有的不因时间的流转而被抛弃的永恒品质以及不因地域的不同而遭废置的普遍属性。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之前,行政权在英国还没有充分发育,自然正义在当时主要是用以规范普通法院司法程序的基本准则。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正义原则得到了普通法院始终如一的坚持和遵守。早在1371年的里伯案中,一名巡回法院法官就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牵连而被取消了审理案件的资格。1723年,剑桥大学所作出的剥夺本特利博士学位的决定被法院撤销,理由是该决定在作出前未听取本特利的意见从而违反了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英格兰普通法长期发展的过程,其实正是普通法院在自然法原则的引导下裁决案件、连续不断地试图追求自然正义的过程。”通过对自然正义原则的严格遵循,普通法院成功地控制了司法权在公正的基础上运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司法权的滥用。因此赢得了民众的衷心支持,树立起了自由之维护者与法治之保障者的良好形象,进而在英国政治体制中确立了不可动摇的地位。在英国人的心目中,所谓法治无非是普通法院之治,而普通法院之治就是自然正义之治。这就为自然正义原则向行政领域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自然正义原则在普通法院的严格践行过程中,不仅成为规范司法权运作的基本准则,而且逐步具备了超越所有权力之上的品质,成为奉行法治的基本标志。自然正义原则被认为是“落在每一个裁决者身上的义务”,甚至国王和议会也不例外。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明确规定王权要受到自然正义原则的限制:“凡自由民,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其中的“经国法判决”与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系属同一意义。在1610年的伯翰姆大夫案中,首席法官柯克宣布:如果议会法律让某人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院可以宣布该法律无效,因为这样的法律触犯了普通法的权利与理性。也就是说,在17世纪以前,自然正义就已经逐步具备了限制所有类型权力的属性。这就为该原则超越司法领域向行政领域扩展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17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英国的宪政体制和权力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集中体现为:议会代替国王而获得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之后,随着现代政党制度在英国的发育、成熟,国家权力开始向以内阁为代表的行政机关集中。为了灵活应对和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行政机关获得了议会的广泛授权,其角色开始从消极的“守夜人”向福利的提供者转变,其职能也从传统的国防、外交、税收等急剧扩展至教育、卫生、交通等广泛的领域。面对行政权的急剧扩张,奉自由为生命的英国民众内心的忧虑也日益加剧。如果对行政权不加以限制,行政机关就有可能演变为现代社会的专制君主,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将化为乌有。1929年,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G·休厄特勋爵所发表的《新专制》一书集中代表了这种社会思潮。在上述社会背景之下,普通法院举起了自然正义的大旗,意图以正当程序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新的宪政体制之下,普通法院的努力遇到了议会和行政机关的联合抵制。这主要表现为,议会经常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以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排除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应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议会在形式上代表着民众的意志,但实际上是受到以内阁为代表的行政机关所控制的,其所制定的法律直接反映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就行政机关而言,当然不愿意自己的手脚受到自然正义原则的束缚而希望获得行使权力的绝对自由。因此就出现了行政机关通过议会法律转而授予自身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院如果强行再推行自然正义原则,将与议会法律发生冲突。这在英国是不允许的,因为议会法体现着议会主权,而议会主权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的基本标志,是英国宪政的基石。因此,“自然正义不得不谋求新的立足点,并发现它是实施制定法而不是推翻制定法的一个范式。它的基础现在存在于解释规则之中”。普通法院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推行正义而不是推翻正义。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以正义为基本准则,自然正义是作为法律中潜在的、暗示的条款而存在的。即使议会法没有明确规定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议会法授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必须受到自然正义原则这一法律的暗示条款所拘束的。通过上述解释,普通法院在形式上维护了议会主权原则,避免了与议会的直接冲突。同时又在实质上将自然正义融入了议会法律之中,否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绝对性,从而成功地将自然正义原则拓展至行政领域,成为控制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规则。

但是,在历史上,自然正义原则是用以规范司法权运作的,当该原则扩展适用于行政权这片新的领地时,其历史局限性也开始显露。这主要表现为该原则只能适用于司法性质的行为,而无法包容所有的行政行为。为了克服自然正义原则的历史局限性从而扩大法院通过行政权进行程序规制的范围,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用“程序正义原则”取代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不过,程序正义原则在核心理念、主要内容、基本制度等方面与自然正义原则都是相同或相通的,只是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对自然正义原则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如果将自然正义原则比喻为一棵老树,那么程序正义原则就是这棵老树发出的新枝。

美国最知名的辛普森案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案中最关键的证物,血手套就是警方在未拿到搜查令的前提下,强行**而入取得的。美国立法规定:美国公民私人财产与领地高于一切,也就是说,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入美国公民私人领地,否则有权将其击毙。但是此案中的关键证物即是在非法的程序下去的的。所以在审理此案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以程序正义为主要原则认定辛普森杀妻案中的唯一嫌疑人辛普森无罪。这就是程序正义的最好的一个体现。程序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而言)的公平。至于起源嘛,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着实深远,推荐你去找文献,叫做程序正义论。

ASP NET的前身ASP技术,是在IIS20上首次推出(Windows NT 351),当时与 ADO 10 一起推出,在IIS 30 (Windows NT 40)发扬光大,成为服务器端应用程序的热门开发工具,微软还特别为它量身打造了VisualInter Dev开发工具,在1994年到2000年之间,ASP技术已经成为微软推展Windows NT 40平台的关键技术之一,数以万计的ASP网站也是这个时候开始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在网络上。它的简单以及高度可定制化的能力,也是它能迅速崛起的原因之一。不过ASP的缺点也逐渐的浮现出来:面向过程型的程序开发方法,让维护的难度提高很多,尤其是大型的ASP应用程序。 解释型的VBScript或JScript语言,让性能无法完全发挥。 扩展性由于其基础架构的不足而受限,虽然有COM元件可用,但开发一些特殊功能(如文件上传)时,没有来自内置的支持,需要寻求第三方控件商的控件。

1997年时,微软开始针对ASP的缺点(尤其是面向过程型的开发思想),开始了一个新的项目。当时ASP NET的主要***Scott Guthrie刚从杜克大学毕业,他和IIS团队的Mark Anders经理一起合作两个月,开发出了下一代ASP技术的原型,这个原型在1997年的圣诞节时被发展出来,并给予一个名称:XSP,这个原型产品使用的是Java语言。不过它马上就被纳入当时还在开发中的CLR平台,Scott Guthrie事后也认为将这个技术移植到当时的CLR平台,确实有很大的风险(huge risk),但当时的XSP团队却是以CLR开发应用的第一个团队。

为了将XSP移植到CLR中,XSP团队将XSP的内核程序全部以C#语言进行了重构(在内部的项目代号是 Project Cool,但是当时对公开场合是保密的),并且改名为ASP+。而且为ASP开发人员提供了相应的迁移策略。ASP+首次的Beta版本以及应用在PDC 2000中亮相,由Bill Gates主讲Keynote(即关键技术的概览),由富士通公司展示使用COBOL语言撰写ASP+应用程序,并且宣布它可以使用Visual Basic NET、C#、Perl、Nemerle与Python语言(后两者由ActiveState公司开发的互通工具支持)来开发。

在2000年第二季时,微软正式推动NET策略,ASP+也顺理成章的改名为ASP NET,经过四年的开发,第一个版本的ASP NET在2002年1月5日亮相(和NET Framework10),Scott Guthrie也成为ASP NET的产品经理(后来Scott Gu主导开发了数个微软产品,如:ASP NET AJAX、Silverlight、SignalR以及ASP NET MVC)。

自NET 10之后的每次NET Framework的新版本发布,都会给ASP NET带来新的特性。

英国大宪章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

根据: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行政法领域要求作到程序的中立,程序的参与及程序的公开其对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证行政实体公正的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落实民主精神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光大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到了20世纪,包括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通过立法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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