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支部):为进一步规范镇管干部的任免程序,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就我镇镇管干部的任免程序作出如下规定和要求。一、任免干部总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㈠干部调整预报组织人事部门针对某一时期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向镇党委汇报干部调整的总体要求及有关人选的产生方式。㈡人选产生的方式1空缺岗位或需加强岗位人选的产生⑴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可以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⑵公开选拔在后备干部比较少的单位或部门,对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岗位,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原则上通过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确定拟提拔的考察对象。⑶竞争上岗对本单位后备人才较多,有优秀人才可选的单位或部门,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一定数量的候选人,实行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拟提拔的考察对象。2降免职人选的产生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等。㈢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镇党委根据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的考察标准,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拟提拔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具体程序是:镇党委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和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镇党委和党委主要领导汇报。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等情况。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的同志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三、镇党委书记办公会酝酿镇党委书记办公会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领导干部调整建议进行讨论,并充分酝酿,形成完善的意见后,提出领导干部调整方案,提请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四、镇党委会讨论决定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镇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委员表决,探索干部任免的表决方式,实行票决制,同意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任免;党委会上,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重新考察,不准临时动议;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领导干部个人不得决定干部任免,党委成员个人对党委会上的干部任免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应服从党委会集体的决定。五、任前公示实行干部任职公示制。拟任职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镇党委、政府按照规定程序行文任免。六、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镇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的同志要同本人谈话,对提升的干部,镇纪委要同本人进行勤政廉政谈话。
干部平级调整工作岗位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填写《广东财经大学辅导员校内调动审批表》,其他人员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科级干部跨部门平级调整审批表》。
2、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并由人力资源处会同所在单位、申请调入单位进行研究;辅导员岗位调整还需征求党委学生工作部意见。
3、报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4、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发文。
5、到人力资源处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扩展资料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要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2)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干部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即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的过程。
动议包括:
一、经主席同意,会议成员取得发言权后提出动议。未取得发言权者不得提出动议。提议者通常以:“我提议……”的方式发言。
二、为避免浪费会议时间,需要除提议者外其他会议成员附议(注意:附议不必然是赞成)。如无其他成员附议,视同未提出该动议。附议通常以“我附议”的方式表达。
扩展资料:
全程记实、环环把关:通过管理端对用户端提交信息的即时审查、汇总和统计分析,前移监督关口,提高监督效能。为选人用人出现问题时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了原始的证据保全,做到环环有把关、事事有负责、层层有监控,真正实现对干部选拔任用全周期的监督。
强化选人用人责任意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效能,增强各级领导干部选人用人的责任意识,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纠偏,事后究责,防止了应报不报、漏报伪报情况发生。
从制度上杜绝了“不按条例按惯例,不按规定按惯性”、“个人说了算”或“暗箱 *** 作”现象,从程序上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监督系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六个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扩展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该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2013年12月30日,中共修订“领导干部选任条例”,从严把握破格提拔。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参考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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