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申请核销单(登陆电子口岸)
1打开网页收藏夹,进入电子口岸首页
2插入电子口岸IC卡(背后OP那张),输入密码:
3进入口岸系统后,点击右栏“出口收汇” —>左栏点“核销单申请”
4打开页面后,在右栏“申请份数”框内输入申请的份数,确定—>左栏“返回主页”—>顶上“退出系统”
注:每次进入电子口岸后,每分钟收费02元,请尽量提高 *** 作速度,节约 *** 作时间。退出时一定要选择以上“退出系统”步骤,否则系统默认15分钟后才退出,就会被强制扣除卡内15分钟费用300元
二、领取核销单(领取单位:所属区域“外管局”的专管员)
准备以下资料:1 企业介绍信,加盖公章
2 核销单申领卡(蓝色表皮那本)
3 电子口岸IC卡(OP卡)
注:一般核销单都是针对企业出口情况,按需发放的。
三、核销单网上备案
出口时,每票货对应一份核销单,将手头上的空白核销单任意发放给业务员,并根据每票货的交货地点在网上进行口岸备案,给出公司常用的两个港口代码:如厦门(厦门海关代码3700),或天津(天津海关代码0200),其他的可以网上查找。
具体 *** 作:登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口岸备案—>查找(不输入核销单号码也可以,直接点击查找)—>点击需要备案的核销单号码,在右栏里“备案地点”框,输入需要备案的港口海关代码,如:厦门是3700,按回车,确定—>备案成功后,返回主页—>退出系统
四、核销单网上交单、关单报送(交单5个工作日后去外管局代客核销)
1 出口核销单交给货代公司报关一个月后送回,送回的资料有:a,关单两联(核销专用联、退税专用联);b,核销单
2 网上交单、关单报送
交单步骤:登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左栏“交单”—>查找—>点击需要交单的核销单号码—>在右边栏上方点“交单”—>确定成功后—>返回主页(交单步骤完成)
关单报送步骤:返回主页后—>出口退税—>数据报送—>查询报送—>查找(a输入关单后9位,按设定查询条件,再点查找;b或者输入关单上出口日期,按设定查询条件,点查找。)—>找到关单号码后,点击进入—>有栏上方点“报送”—>确定报送成功后—>返回主页—>退出系统
对涉及往来业务的凭证进行勾对 *** 作,以实现对账龄分析表的精细化管理。 *** 作路径〖财务会计〗->〖总账〗->〖往来管理〗->〖往来账查询〗->〖往来核销〗使用时机 在日常业务中由于对核销的及时性要求不严格,可以使用往来核销 *** 作。 *** 作说明1 *** 作前提总账参数GL_052 “核销模式”非即时核销模式。往来核销权限已经设置。2影响日常业务 *** 作的定义在往来核销业务中,有一些影响日常业务 *** 作的参数需要用户关注,主要包括:对于凭证中的核销,涉及外币业务的核销汇率受总账参数GL_0521 “凭证核销汇率”设置的控制。3 *** 作步骤凭证核销模式(以未过账也允许核销模式为例)步骤一:点击〖财务会计〗->〖总账〗->〖凭证处理〗->〖凭证新增〗按钮,在新增核销凭证时,点核销按钮系统d出往来核销窗口。
即时核销模式与非即时核销模式的区别为:在凭证新增核销凭证时,即时核销模式下的辅助账不支持手工新增,只能通过点核销按钮选择挂账记录。步骤二:设置对应的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处显示出对应科目的挂账记录。
在往来账核销窗口使用鼠标可以选择多个挂账记录进行核销。同时对返回到凭证编辑界面的挂账记录允许修改金额。4系统业务规则 _ 即时核销模式下,核销凭证的金额不能大于挂账凭证的对应金额。_ 凭证界面的核销和在往来账上做的核销在性质上完全一致,都表示核销动作完成,那么,相应的信息会对应在往来账查询、核销日志、往来对账单和账龄分析表上。_ 对于非即时核销模式,当在凭证新增界面新增了往来账的核销分录,如果不在凭证新增界面做核销动作,则和普通凭证新增一样,客户可以选择辅助账录入完成。
没有报关单核销,只有外汇核销单核销。就是用结汇(出口)或购汇(进口)水单、报关单和核销单去外汇管理局,表明该出的已经出了,该收的钱已经收了,或该进的已经进了,该付的钱已经付了。口说无凭,以报关单和水单证明。
办事项目:合同核销
办理程序: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分为便捷审核、常规审核、重点审核三种处理方式。
便捷审核方式办理程序:接单、审核、结案、发单。
常规审核方式办理程序:接单、审核、科长审核、结案、发单。
重点审核方式办理程序:接单、审核、科长审核、关(处)长审批、结案、发单。
应当提交的资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应提供以下单证:
(一)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所有续本和分册);
(二)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含深加工报关单、剩余料件结转报关单、内销征税报关单等)、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
(三)税单、国内购料的需提供发票(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四)《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五)涉案合同应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六)放弃保税货物的,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单证或监销证明;
(七)《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八)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的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九)申请核销遗失手册的,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应在受理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关(处)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2000〕第3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2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关总署令第7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
(七)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9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清理加工贸易逾期未核销手册的公告)
(八)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号(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的公告)
办事表格:
《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摘自深圳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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