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和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税法实施后,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指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的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的较低级别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税法的适用性原则共有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 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 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 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 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 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 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基本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
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的总称。
1、法律优位原则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意思是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为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意思是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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