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件生产的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促进企业扩点联营与外购外协件生产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主机厂和扩点联营厂及外购外协件厂,应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有关经济、质量法规,坚持质量第一方针,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选点、定点工作,严格质量控制,把好产品质量关。第三条 主机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无论是主机产品本身还是外购外协件造成的,均由主机厂承担责任,并认真解决。第二章 外购外协件选点、定点企业基本条件与要求第四条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领导重视产品质量,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三)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严格质量控制;
(四)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五)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专业)标准,并能根据主机厂需要达到相应的产品质量等级标准;
(六)企业必须有一支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质量检验和管理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第五条 在选点时,主机厂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对有关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并经综合分析比较后,提出选点对象。第六条 选点企业需根据主机厂的要求,进行样品试制。主机厂在试制过程中可视情况派专人进行监制或指导,试制出的样品经主机厂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鉴定符合后,方可签订定点合同或协议。第七条 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件需要变更或有新的要求时,主机厂应根据上述原则和程序,对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考察和认定。第八条 主机厂要制订扩点联营及外购外协件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根据需要不断完善。第三章 合同中的质量要求第九条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符合国家经济合同法,合同中质量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验收标准及检验方法;
(二)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
(三)质量问题的责任和权限;
(四)关键质量特性的控制;
(五)产品质量问题的仲裁和索赔;
(六)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
(七)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交付、验收方式及要求。第四章 质量问题的处理第十条 外购外协件经主机厂检查验收出现的不合格批量产品,一律退回外购外协厂,该批产品在未作处理前,不得再次送检。第十一条 凡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外购外协厂需提出不合格品回用申请报告,经主机厂同意后,可以办理回用手续。第十二条 主机厂在加工、装配过程中若发现外购外协件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停止使用,并对该批产品严格隔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三条 用户在使用主机厂产品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如属于外购外协件的质量问题,应由主机厂负责解决。外购外协厂对主机厂承担“三包一赔”的责任。扩点联营生产的产品,凡以主机厂的名义、渠道和商标进行销售,其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也应由主机厂负责。第五章 指导、监督与服务第十四条 主机厂必须加强对扩点联营、外购外协厂进行质量工作指导与监督,根据需要选派责任心强、熟悉业务、作风正派的专业人员到现场咨询服务。
(一)协助建立和完善工夹具及检验、测试手段;
(二)协助解决某些关键质量与技术问题;
(三)协助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协助建立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和编制工序 *** 作指导书以及产品检验指导书。第十五条 主机厂对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厂的产品,具有监督抽查的权利。对外购外协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验收,才能入库。第十六条 主机厂应开展扩点联营和外购外协厂的厂际质量评比活动,对成绩优秀者,应给予表扬或颁发产品质量信誉证书,质量低劣者,应给予批评或限期整顿,问题严重的可解除供货关系。第十七条 主机厂若发现扩点联营厂、外购外协厂违反合同质量规定要求,应暂时停止合同,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审核和处理。第十八条 为主机厂提供的产品,如果在配方、工艺、材料等方面有变更时,应事先征得主机厂的审核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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