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第1张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应急小组职责框图,组长职责:根据副组长上报的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指挥、调度各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并对现场处理情况进行监控,继续下达应对指令,直至事故被妥善处理,方可终止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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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机械设备仍需人的 *** 纵、监控和维护,机械设备的运转是处于人机环境之中,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要保证人、机、环境的安全,必须协调人机关系,保证人、机的本质安全,遵循人机之间的安全规律,保证系统安全。

2机械伤害的原因

n 如设计、制造、安装、维护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n *** 作者对设备不熟悉, *** 作不当,安全 *** 作意识不强

n 作业环境:如照明不良,场地狭窄等原因,使人处于不安全的潜在危险之中

3机械伤害的特征:

n 人与机械接触并且人与机械之间有相对运动

n 机械对人的作用力超过了人的承受力

4机械危险的部位

机械的危险部位指 *** 作人员及手接近各种可动零部件、某些加工设备的加工区等

5常见的危险部位:

(1)传动部件间的啮合处,如皮带与皮带轮、链条和链轮、齿轮等。

(2)旋转轴。

(3)非连续零件如凸块和孔处。

(4)相向旋转部件的咬合处。

(5)旋转和固定部件的咬合处

(6)接近类型

(7)通过类型

(8)单向滑动

(9)旋转部件与滑动部件之间

(10)运动的零部件、工件、刀具

如传动机构、工作机构、可动件的运动区域、加工区。

(11)高速旋转件

(12)过冷、过热表面

6常见的伤害形式:

1) 咬入

2) 挤压

3) 碰撞

4) 挤

5) 剪

6) 夹

7) 割

8) 卡

9) 砸

10) 刺

11) 戳伤

7机械事故的致因

n 机械的一个或几个运动部件所传递的力

n 个人或人体的某一部分与机械的某一部分接触

8特种设备

(1)特种作业使用的机械;

(2)危险性较大,必须配备特殊的安全装置才能使用的设备;

(3)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大,需进行状态监测,以确定其运行状态是否安全的设备;

(4)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指定,其设计、制造、安装、 *** 作、维修都是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的设备。如:

n 锅炉

n 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

n 厂内车辆

n 起重机械(电梯)等

9预防对策

从安全工作的原则出发,为避免机械事故的发生,应采取预防措施及保护措施

n 预防性措施指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n 保护性措施是指在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发生时能减少或控制损失、降低事故的严重性

从总体上考虑,安全措施也可分为:

n 技术管理 预防机械事故的发生,针对危险隐患,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治理,达到机械设备本质安全或减小事故的损失

技术管理的原则

1)消除潜在危险原则:从本质上消除事故隐患,如采用新的工艺、新系统、新材料,改进现有机械设备,消除人体 *** 作对象和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最大可能地保证生产过程安全。

2)降低潜在危险度原则:在无法彻底消除危险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限制或减少危害程度。如手电钻工具采用双层绝缘措施,在高压容器中安装安全阀等措施。

3)闭锁原则:在机械系统中通过一些原器件的机械联锁或机电、电气联锁,作为保障安全的条件。如冲压机的安全互锁器、接近开关等。

4)能量屏敝原则:在人与机械危险源之间设置屏障,防止意外能量作用到人体和物体上,以保证人和设备的安全。如皮带轮防护罩,核反应堆安全壳等。

5)距离保护原则:当机械危害因素随作用距离增加而减弱时,应尽量使人与危险源距离远一些。如机加工厂区同类机床之间的布置距离不能太近等。

6)个体保护原则:根据不同性质的机械作业,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及用具,确保 *** 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例如安全带、焊接护目镜、绝缘手套、防护服等。

7)警告、禁止信息原则:用声、光、色等其它标志作为传递组织和技术信息的目标,以保证安全。如警灯、报警器、安全标志、宣传画等。

8)其它原则

时间保护

薄弱环节

坚固性

代替人员

n 组织管理

系统整体性原则:由于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因此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综合地考虑事故的原因,动态地认识安全状态,落实措施有主次,要有效地抓好各个环节,并能适应变化的要求

计划性原则:要有长期、近期的安全工作目标,并配套最终评价等方式形成闭环的安全管理模式。

其它原则

效果性

协调性

责任制

总之,要有效预防机械设备事故,应从设备的安全设计、技术措施等方面入手,按照国标采取具体的安全措施。

10安全装置

101安全防护装置

防止机械危险部位引起伤害

一旦 *** 作者进入危险工作状态,能直接对其进行人身安全保护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附属装置

102安全控制装置

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人身保护动作

一旦人员进入危险区,控制装置对制动器进行控制,使机械停止运转

控制装置本身创造人手不可进入危险区的条件 如双手 *** 纵装置

103防护装置的 形式:

n 防护罩

n 网

n 屏

n 栏

n 固定式

n 开启式

n 可调式

104安全控制装置,按功能分:

n 连续监控

n 联锁

n 故障保险

n 紧急停车开关

11安全作业基本要求:

111 作业前

检查、确认设备、工具良好、安全装置有效、安全措施完备、润滑良好,才能作业,先空车试运转,确认正常才投料或加载

112 运行中

注意观察运行状况,如有异常应立即检查并及时排除故障,不得带故障运行,运行时不得离岗。

113 作业场所

n 场地整洁、地平不滑,有足够的作业活动空间

n 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无眩光无闪烁

n 出入口及通道通畅、通道宽度不少于1米,物品堆放整齐不妨碍 *** 作与通行

n 危险部位应设明显醒目标志

n 坑池、孔洞、扶梯、高架走道平台等有坠落危险的部件应设护栏或盖板

n 设备布置及物料堆放应便于紧急情况时人员撤离

114作业位置

n 不进入危险区

n 不得跨越运动的设备

115注意事项

不接触运动的部件、工件、刀具

不得对运动件进行调整与测量

不得用手或用手持工具去制动运动件

不将物品放在可动件上

工件、刀具装夹牢固,可调部件调整后应及时紧固。

116高处作业应有防人员、物品坠落的安全措施。

117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着装安全

118停机结束工作或突然停电时,应关断开关、退出刀具

12安全检查和生产会议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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