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锅炉的单位需要办理使用证:
2、办理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3、办理条件:
①锅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齐全;
②有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监检报告书;
③提供锅炉水处理方法、水质指标;
④有司炉、水质化验人员 *** 作证书复印件;
⑤锅炉房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齐全;
⑥在用锅炉还需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4、办理程序:
①申领单位将上述申报资料连同申领报告报省质监局;
②省质监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使用证。
二、锅炉使用登记:
1、使用登记基本要求:
根据《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理办法》,锅炉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市(地级、或经市级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锅炉使用证》。
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它锅炉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电热蒸汽发生器的使用管理按所依据的设计、制造规范进行划分,并分别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登记和管理。
锅炉经使用登记后,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在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使用。锅炉安全状况变更、过户均应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督促使用单位对报废的锅炉进行解体或其它处理,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2、锅炉登记程序: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理办法》,编制了新锅炉使用登记程序 、锅炉变更程序 ,可在使用登记中参照执行。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产品有省级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未实施厂监检的应交安装前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注: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只需提交上述第1、2条的资料,填:《锅炉登记卡》,盖单位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制造许可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第七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二。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1、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1)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2)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4、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5、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6、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锅炉证受理期限:
(一)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二)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大型、特殊设备、部件的型式试验根据情况决定)工作,在完成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 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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