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以分成行政裁判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可以分成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判决书;第一审行政裁定书,第二审行政裁定书,再审行政裁定书等。
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方式的分别可分为:第一审行政裁判书、第二审行政裁判书、再审行政裁判书。
裁判文书结构:
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正文:
1、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
2、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
3、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
4、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
5、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
6、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扩展资料:
民事裁判文书标题制作规范:
1、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3、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4、规范表述:“(”+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括号和数字一般应当使用“半角”格式(即英文模式)书写,如:(2019)鄂0902民初号;
5、有多份文书(裁定书)的,在案号后面增加之一、之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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