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国有、非国有企业经营**制作、发行、放映业务及外资公司参与经营**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第三条 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制片公司。
(一)成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
3、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三)未取得《摄制**许可证》的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成立**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首次拍摄影片时需申请领取《摄制**许可证(单片)》;申请时须向广电总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的资金证明、拟摄制**的剧情梗概等材料;领取《摄制**许可证(单片)》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以《摄制**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片;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摄制的两部《摄制**许可证(单片)》、《**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摄制**许可证》。
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和《摄制**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摄制**许可证》的**制片公司,依《**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国有**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控股或单独成立**技术公司,改造**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此项业务,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广电总局核准后,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核准文件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六条 从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涉外业务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三)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上述条件,向广电总局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颁发向全国发行国产影片的《**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行政部门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行政部门颁发本省的专营国产影片《**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产影片《**发行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专营国产影片《**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依《**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省级**发行公司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广电总局按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办法》,对取得《**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第十条 允许**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一)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1、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院的新建、改造。
2、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院的新建、改造。
3、组建院线公司应当按照广电总局关于成立**院线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建省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
(二)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中的学校、社区以多种方式经营**放映业务。
(三)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院。经营**放映业务,需报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管理条例》,修订《**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视部的**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查包括**片内容审查和**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片。第二章 审查机构第五条 广播**电视部设立**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负责**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第六条 **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片;
(二)对送审的**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三)作出审查决定。第七条 **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第三章 审查标准第八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片。第九条 **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秽,具有强烈感官剌激,诱人堕落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的;
(九)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第十条 **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修改;
(一)夹杂有*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
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
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
4、造成强烈感观剌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
5、具体描写*乱、强奸、卖*、嫖娼、同性恋等;
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
(二)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引起人们对罪犯同情和赞赏;
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有可能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
3、剌激性较强的凶杀、吸毒、赌博等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的暴力行为。
(三)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细致描写看相算命,求神问卜,以及长时间的烧香、拜神、拜物等场面;
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的;
(六)其它应当删剪、修改的内容。第十一条 **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片公映许可证》的**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报审:
(一)情节变更;
(二)名称变更。第四章 审查程序第十三条 **制片单位应当在**片摄制完成后,报请**审查委员会审查。**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视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第十四条 国产**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第十五条 送审国产**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混录对白双片;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
2、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四)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片,还应提交中国**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剧本(梗概)备案和**片管理制度,提高**质量,繁荣**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业健康发展,根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剧本(梗概)备案和**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剧本(梗概)备案、**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剧本(梗概)备案和**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负责**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第二章 **剧本(梗概)备案第五条 持有《摄制**许可证》的**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片,应在拍摄前将**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办理**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第七条 **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剧本(梗概)备案情况。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三章 **片审查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第十三条 **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上就是关于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全部的内容,包括: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影审查规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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