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反腐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如何在反腐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第1张

 一、明确监督目的,着力解决为什么开展民主监督的问题

我们党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在注重组织监督的同时,一直高度重视民主监督问题,在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和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把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这是践行党的宗旨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否做到了全心全意、是否当好了人民的公仆、是否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人民群众是最权威的裁判。古人云:“鉴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权不能自称,囿于物也。”如果缺乏民主监督机制,仅由自己来监督自己,割自己身上的痈疽烂疮,这很痛苦,也很难下手。只有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把手术刀交给人民群众,通过揭露、评价、纠偏、严处等方式,惩恶扬善,激浊扬清,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才能保持党的健康肌体,保持党代表人民的先进本色。

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要求。党的执政地位并非因长期拥有而永远拥有,党的前途命运最终取决于民心向背。如果一些干部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谋私,群众就会生怨气;只需一个暗示、一个公章便落得个盆满钵溢,群众就会不服气;与群众的距离越来越远,群众就会灰心丧气。人民群众对腐败深恶痛绝,腐败是对党的执政地位的致命威胁。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民主监督则是治理腐败的有力武器,巩固执政地位需要民主监督。唯此,才能保证党的领导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经受住执政的考验,防止“人亡政息”的历史悲剧重演。

这是反腐倡廉的治本要求。反腐倡廉建设依靠惩治,更依靠预防;惩防体系建设依靠教育,还依靠监督;构建监督体系依靠组织监督,也依靠民主监督。当前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特别是缺乏有力的民主监督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为什么运动员在比赛时不敢轻易犯规,犯规也能很快被发现,主要在于有“盯人”监督的办法,不仅有裁判的“火眼金睛”盯着,更有观众无数双眼睛盯着。民主监督是反腐倡廉成本最低、影响最深远的办法。实现从侧重惩治向侧重预防的转变后,再向依靠监督特别是民主监督的转变,反腐倡廉建设就有了更得力的抓手。

这是在反腐倡廉中贯彻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依靠人民群众,是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的胜利之源。只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了解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总结来自基层一线反腐倡廉实践的经验,才能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只有依靠和发动群众,配合专门监督机关,举证腐败案件,增强监督合力,才能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水平。实践也告诉我们,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各级干部的廉政情况最有发言权;仅靠专门机关监督干部廉政情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这是改变民主监督薄弱状况的现实要求。尽管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越来越重视民主监督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上,还是从群众本身的愿望上,民主监督仍然是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存在着领导不愿群众监督、群众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在那里,无论从过程看还是从结果看,民主监督仍是软性的,作用发挥得还很不充分。纵观许多腐败案件的发生,都与对权力监督不够甚至缺失有关,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外部监督无法到位,民主监督无力无效,以致腐败分子大行其道。群众的民主监督是一切监督的“原点”。从现实和从长远的角度看,我们都必须大力加强群众的民主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明确监督主体,着力解决由谁开展民主监督的问题

所谓民主监督,主要指下级对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异体监督。它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包括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监督、同级之间监督、普通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等社会各界监督、网络媒体监督等。我们要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在充分发挥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各民主监督主体的作用,保证人民监督权力的行使。

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党内民主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依照党章和其他重要党内法规,组织发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自身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是党构建自身的免疫系统。它在我国民主监督体系中起着引领作用,对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权力是最直接的监督,起着最关键的作用。要强化教育引导。对上级来说,增强党纪观念,克服特权思想,牢记没有不受监督权力的意识,着力解决将下级监督视为不尊重、怕影响威信等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对下级来说,把监督视为责任和义务,着力解决好人主义盛行、监督上级怕被“穿小鞋”、影响自己前途等问题,主动开展监督;无论是上级还是下级,都要解决怕民主监督会出乱子、影响团结统一、影响工作等问题,树立党内民主监督的良好风气。要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探索落实下级对上级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质询权,以及下级对上级任免干部的提名权、选择权、知情权,在基层党组织试行廉政情况质询制度、直接选举制度、差额选举制度、d劾制度、罢免制度,以权利监督权力,着力改变监督者的权利不足甚至依附于被监督者的状况。要健全党内生活。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内民主生活质量,既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又积极开展思想互助和相互提醒,发扬延安整风、“三讲”教育等党的好传统好经验,完善述职述廉、党员民主评议等制度,在党组织中定期开展廉洁情况信任投票,突出普通党员在党内民主监督中的主体地位。

加强群众监督。广大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主力,是监督举报的主体,是腐败案件线索的主源,也是对腐败分子设置的最大和最有效的监督网。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80%以上是由群众举报的;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大要案中,90%以上是由群众检举的;许多国家90%以上腐败案件也是通过民众监督查办的。广大群众能提供领导机关不易发现、纪检组织难以掌握的线索信息,腐败分子最害怕人民群众的真正监督。实践证明,哪里的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发挥得好,哪里的腐败现象就比较少。为此,要着手制定人民群众监督条例,规范群众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把群众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建立健全人民群众监督的信息保密机制、安全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情况通报反馈机制,从制度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还要注重开展经常性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情况民意调查和民意测验,加大廉洁情况和群众意见在各项考评中的权重,探索进行党风廉政情况民意排名,实行一票否决制和末位淘汰制。尤其要发挥群众监督的数量多、分布广、“千里眼”等特点,加强对各级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

加强社会各界监督。社会各界监督是***领导的有组织、高层次、代表性强的民主监督,由各党派团体、无党派人士、各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意见、作批评,比一般的群众监督视野更宽,触角更深,影响更大,更具权威性,能够对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不容易提供的监督,在反腐倡廉中起着独特作用。要以廉政通报联系为基础,定期向社会各界通报反腐倡廉建设情况、通报有关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就廉政建设问题与社会各界保持经常联系,主动征求和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要以廉政建设监督为关键,聘请社会各界担任特邀监察员,直接参与到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政监督和检查工作中,参与重大案件的群众举报、听证、督察等工作。要以党风政风行风为切入点,组织社会各界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要以社情民意为渠道,注重发挥社会各界信息量大、联系面广的优势,及时收集反腐倡廉信息。

加强网络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通过新闻传播活动形成或影响社会舆论,实现民主监督的活动。随着网络信息化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的作用更加突出,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在对权力监督中拥有无可比拟的威力。它时效性强,对腐败丑恶行为能不失时机地予以揭露;辐射面宽,腐败现象一旦曝光,就会立即引起社会反响;威慑力大,独特的舆论监督效应,令腐败分子不寒而栗;透明度高,揭露是非曲直,有利于激浊扬清。在一项公众最愿意用什么渠道参与反腐的调查中,755%的人选择“网络曝光”,排在首位。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发挥网络媒体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一方面,针对网络媒体监督尚不够规范、不够成熟、还处于自发状况等问题,大力推进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系统规定网络媒体监督的主体、方式、法律责任等,引导和促进其健康发展,真正为群众提供一条便捷、畅通、合法的监督渠道。另一方面,针对网络媒体监督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主监督,难以按照传统的监督模式来运行的问题,创新网络媒体监督机制,加强网络举报系统建设,健全受理机制,完善线索运用和反馈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网络调查、重大事项网络听证、重点行业网上评议制度,建立网络媒体监督的引导、奖励、信息反馈、特约监督等制度,提高网络媒体监督的水平。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外在的民主监督,哪怕再周密、再健全,如果没有内在的自控和自律,都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在发挥以上各个监督主体作用的同时,一定要加强自我道德约束,尤其要注意培养道德底线防控的意识和能力,将自律与他律紧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内外监督的整体效果,形成监督的有效合力。

三、明确监督内容,着力解决民主监督什么的问题

民主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决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民主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注重对用人监督。用人是党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也是最容易产生腐败的一个风险点。用人腐败的一个重要外在原因,就在于民主监督苍白无力,群众“话语权”分量不重。因此,要解决用人当中存在的各种腐败问题,就一定要加强民主监督。要抓根本。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变“由少数人在少数人当中选人”为“由多数人在多数人当中选人;坚持把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作为用人的主要尺度,变领导说了算为注重社会公论,构建事前要向群众及时通报、事中要让群众有效参与、事后要组织群众评议、离任要接受群众检查、违规失职要严肃追究责任的用人监督体系,从制度上筑起一道防范用人不正之风的“防火墙”。要抓过程。在用人的每一个环节强化群众监督的声音,在干部任用提名环节,既要采取组织和领导先提名、群众后认可的办法,也要积极探索群众先提名、组织后认定的办法,使群众参与和监督的主导权体现在用人的起始环节;在考察环节,更加广泛深入地听取民意,让更多知情人参与进来,使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真实反映民意;在决策环节,把群众公认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充分尊重民意。要抓结果。借鉴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实行用人责任审核,开展用人情况通报,组织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对被选拔任用干部进行测评,通过领导干部述责、干部群众评责、纪检和组织部门审责等形式,把用人行为的评价摆上桌面,把被选拔任用干部的表现摆到亮处,着力解决用人上“表面走程序”的问题。要抓问责。加大对用人问题的查处力度,分清责任,追究过失,匡正风气,取信于民。

注重对用钱监督。当前腐败案件花样百出,不论方式多么隐蔽、手法多么具有欺骗性,归根结底都集中在用钱上。用钱是最易产生腐败的又一个风险点。群众形容财权腐败是“黑幕下的交易,看不见摸不着,一笔糊涂账”。分析用钱上出问题,既在于缺乏体制内对财权的制约,更在于缺乏体制外监督的力量。加强用钱的民主监督,要在深化财务管理改革上下功夫,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帐外帐,控制现金形式支出,规范财务制度,实行透明管理,堵塞漏洞风险。要在参与式管理上下功夫,加大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财务管理全过程,跟踪监督重大资金调度、重要资产变更、收支的每一笔款。要在民主理财上下功夫,发扬民主理财小组理财的好传统,加强民主理财小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实行民主理财和审计理财的“双理财、一起审”。在年度述职述廉时,一并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质询,开展财务专项民主测评,把用钱廉洁情况作为评价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面。

注重对作风监督。党的各级干部作风问题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说腐败是癌症,那么作风变质就是慢性自杀。党的各级干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广大群众对身边干部日常议论较多的常常是作风问题。抓住作风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就监到点子上、督到要害处。要围绕思想作风,监督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纠正公仆关系颠倒、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等问题。要围绕政治作风,监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反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等问题。要围绕工作作风,监督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情况,克服办事不公、不负责任、作风不实、简单粗暴、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围绕生活作风,监督发扬艰苦奋斗精神情况,解决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腐化堕落等问题。在作风监督中要坚持“三为”方针,始终坚持以服务大局为重,全面参与、全程跟踪、重点监督、事后评价,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预警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明确监督方法,着力解决怎样开展民主监督的问题

监督方法决定监督成效。我们要着力解决“过河的桥和船”的问题,使民主监督方法更到位、形式更科学、机制更完善,达到有力、有序、有效监督,努力在反腐倡廉中发挥更大作用。

公开监督。民主监督的前提是知情,知情的基础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沿着“公开-知情-参与-监督”一路走下去,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知道党和政府在做什么、自己监督什么、怎么监督,才会产生实质而不是标签式的民主监督,从而有效遏制腐败。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够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他在论述苏维埃政权体系时还说,“这个政权对大家都公开,它当着群众的面办理一切事情,群众很容易接近它。”要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明确党务、政务、财务等公开内容,科学划定公开范围、时间,严格规范公开的程序、方法,建立健全公开平台。尤其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晒”的重点,防止焦点、热点问题“犹抱琵琶半遮面”、实质性问题“技术性处理”,切实将那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实行公开,真正做到“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要推进决策听证。在做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吸纳群众代表列席旁听和发表意见,将决策的全过程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发布。要推进公务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和公开。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定期报告收入情况的基础上,逐步做到报告家庭财产等重要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使他们的经济情况透明化。要推进公开评议。对领导干部廉洁状况定期组织公开评议,扩大评议范围,深化评议内容,细化评议方法,兑现评议结果,真正把领导干部完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制度监督。制度建设对民主监督有着根本意义,它能使民主监督有依据、程序化、规范性、可控制,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邓小平同志把制度建设作为实现民主监督的突破口。他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长期以来,我们已制定了不少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监督的政策法规,对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不够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多,民主监督制度少,执行也不够到位。为此,我们要在民主监督制度上完善制定、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着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整、有效管用的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用人、凭制度理财,切实提高民主监督制度的执行力,让民主监督制度硬起来、行得通、用得好。

科学监督。它是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有机统一。民主监督需要组织监督的保障和支撑,不能因为强调民主监督而放弃和忽略组织的监督,后者的监督作用不可替代,也无法替代。在当前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组织的监督,使其更有权威、更有力量、更有成效。同时,组织监督要依靠民主监督,不能因为我们在民主问题上走过弯路、犯过错误,就对民主监督心有余悸。但我们必须把握好民主监督的正确方向。科学的民主监督应当是有组织的监督。不是什么民主都好,也不是民主越多越好,违背国情的民主和失控的民主都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为此,我们要始终注意把民主监督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既使民主监督有法可依,确保群众自身的权利和安全,又使民主监督持久有序和理性地进行,特别是不搞大轰大嗡、政治运动式的民主监督。在重视保护监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我们也要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因为被监督者也属于人民的范畴。所以,必须提高民主监督的科学化水平,做到党内民主监督和人民民主监督相结合,以党内民主监督带动人民民主监督;做到建设监督制度与培育监督文化相结合,创造良好的廉政监督条件;做到规范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民主监督活力;做到自上而下监督和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重心向下夯实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总之,民主监督要找准方位,坚持方向,讲求方法,循序渐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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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不同时期,程序化策略的改变

做期货,我一开始就选择了自动化,因为主要是有实验,觉得做期货风险很大,最后就选择做自动化。从09年年底开始接触,股指期货一上市就开始做,一直做到现在,这是一个保存数据最长的一个账户的曲线。将近三年多的时间里,曲线是走出来了。我觉得我这条曲线走出来真的经历了很多,不像有些人,开始就有很多经验,我是一步步摸出来的。

第一个阶段,一开始我是简单学了五天的程序化交易,之后拿了一套很简单的策略回去。我胆子比较大,股指期货一上来我就开始做,那时的思路就是单策略、单品种、重仓交易。当时我用一个非常简单的突破策略,就这样搞起来了,搞到这个阶段的时候发现一周时间,资金回撤了138%,给我带来了深思,就觉得好像不行。

第二阶段,我就开始做一些变化,开始改变,多策略单品种,还采用了一个盈利加码。因为当初这里我只用了二十万资金,进去试水,到了这个位置我又加了二十万,到了这个位置资金开始有一百多万在做。但是如果一百多万还是按前面做,我回撤会非常大,我就想到用不同的策略来做。策略里面分第一次进场,第二次进场,但我的原则就是盈利加码,然后顺势交易。但我最关注的就是盈利和回撤的关系,不是说我赚了多少钱,而是关注我最大回撤是多少。

第三个阶段我又做了改变,就是多策略多品种和盈利加仓。还有一个就是策略分类互补,顺势交易。这个位置我就开始做商品,大概全市场挑了十个商品,就用一套简单的策略。一套简单的策略在一个商品上的曲线很难看,没想到放到十个商品里面组合,发现组合曲线还过得去,就这样上了。后来做一个策略分类互补,就是我把这个策略分成一个进攻型,中性和防守型。当我进攻型进去之后,我可能防守型就没在场,当我三个在场的时候,一定出大行情,那我回撤就控制住了。

第四个阶段,我又开始做一个调整,多策略多品种,盈利加码改良,对市场的理解不一样后,加仓的手法开始做一些改变,还有一个就是盈利减仓,加仓和减仓都加进去了,还有就是对市场冲击的完善。以前我感觉没碰到这个问题,后来发现资金稍微大一点,滑点也变得很大,历史的曲线和我跑出来的完全不一样,原因就是我们进去的时候干扰到市场了,这对我的感触很大,所以我针对这个做了一个完善。

第五个阶段,就是现在,今年我再做了一个完善,多策略多品种加减仓,这些都是引用前面的,我现在做的就是进出点的精细化控制。可能做程序化的感触会比较大,就是面临滑点始终是一个很头痛的问题,我用了一个进出场点精细化控制之后,让我的滑点大概减少了50%,就是因为考虑了这个东西。逆势的策略,对冲交易,不再以顺势作为唯一的交易理念。前面这一段我都认为是顺着大趋势去交易,到这个位置为什么会是这样,因为前面这一段太痛苦了,趋势一出来它就开始反转向下。我就考虑增加一些震荡的策略,应该说这个逆势策略对我的整体表现功不可没。这些曲线如果我没有震荡思路,这个曲线一定不是这样的,应该是往下的,在这边盘整,不是创新高。这个给我带来的观念就是不以顺势作为唯一的交易理念,我现在的交易理念是以某个品种的常规走势,比如说这个走势不再像以前那么单纯了,不再傻乎乎的上涨或者下跌,那种可能顺势会比较容易做,但是现在经常是上去震荡一下又往下杀,那我就会采用一种抄底摸底的思路,结合趋势来做。

总结一下了一下,我自己就像爬楼梯一样,经过了5个阶段,还有一个我的交易信条,这是我一开始做这个数据的时候,把它写下来的,五点:第一正期望交易系统,第二交易规则精简化,第三同策略组合交易,第四稳妥的资金管理,第四完全机械化执行。

除此之外,他认为:

做期货不是靠你有多努力(当然努力很重要),而是要找对方法。

我商品主要有做10个品种,上海的有铜、橡胶、锌、螺纹钢,郑州的有白糖、PTA,大连的是豆油、塑料、棕榈油、焦炭。

我股指是做日内,因为股指是当前市场上日内波动性最大的一个品种。商品我是博取它在日间的波动。

我是加减仓的,一般情况下仓位只有10%,但我会根据行情而变动,如果行情对我有利,最大仓位会达到70%。

第一,利用头寸来控制隔夜风险。第二,利用品种来控制隔夜风险。第三,是用策略的差异化来控制隔夜风险。

见价成交最大的好处就是它能够应对突发的行情,而收盘价成交它有比较好的过滤,并且滑点偏小。

滑点是我们做交易中最大的敌人之一,如果说没有滑点的话,我们随便写个模型,表现都会非常漂亮(这也是为何许多日内模型测试的曲线非常漂亮,收益率很高,但实际中惨不忍睹,因为滑点,短线越短,滑点越重要)。

在策略上我认为控制回撤最好的一个手段就是在震荡行情中少参与,在趋势行情中开足仓

在这个金融市场上唯一的“免费午餐”就是多策略、多品种、多周期的组合。我认为多品种是最重要的,第二个是多策略,第三个是多周期。

去寻找一个历史拟合的数值做调整,往往会给人带来不归路,很有可能你会不断陷入一个优化的漩涡里,发现历史很漂亮,未来很可怕。

金属铜上腐蚀字,用三氯化铁水溶液。

程序:

在金属表面用油漆写阴文(就是没有文字的地方用油漆涂满,有文字的地方裸露金属,特别注意:这里说的没有文字的地方,包括金属的背面和侧面)。等待油漆干透。

在一个不锈钢(或其它耐酸的材质)容器中到入稀硫酸或是稀盐酸,或是稀硝酸,酸的量已能淹没金属为宜。将涂了油漆的金属放入稀硫酸或稀盐酸或稀硝酸中。

裸露部分的金属与酸接触,就会被腐蚀。注意观察腐蚀的深度,当达到楼主的要求时,将金属取出。用水冲洗金属,将粘附在表面的酸完全洗净。去掉表面的油漆。

扩展资料:

金属腐蚀的防护主要方法:

①改变金属的内部结构。例如,把铬、镍加入普通钢中制成不锈钢。

②在金属表面覆盖保护层。例如,在金属表面涂漆、电镀或用化学方法形成致密耐腐蚀的氧化膜等。

③电化学保护法。因为金属单质不能得电子,只要把被保护的金属做电化学装置发生还原反应的一极——阴极,就能使引起金属电化腐蚀的原电池反应消除。具体方法有:

a外加电流的阴极保护法。利用电解装置,使被保护的金属与电源负极相连,另外用惰性电极做阳极,只要外加电压足够强,就可使被保护的金属不被腐蚀。

b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法。利用原电池装置,使被保护的金属与另一种更易失电子的金属组成新的原电池。发生原电池反应时,原金属做正极(即阴极),被保护,被腐蚀的是外加活泼金属——负极(即阳极)。此外,还有加缓蚀剂等方法,减缓或防止金属被腐蚀。

摘 要:诉讼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权必有界,否则将导致权力的泛滥而后患无穷。加之明确内涵和外延是正确理解和深入研究某项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而讨论诉讼监督范围的界定实乃必要。诉讼监督的范围确定应遵循谦抑性原则,不应无节制地放宽。本文试从宏观角度及围观层面,把握诉讼监督的确切之范围。

关键词:诉讼监督;监督范围;检察机关

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检察官在设立之初,其目的之一便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与法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因此,除诉讼职能以外,诉讼监督是检察官所享有的另一项重要职能。对关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是理解一项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什么是诉讼监督?其范围几何?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尽相同:既有“严管派”主张什么都要掺一脚;也有“放养派”主张尽可能地放任司法机制自我运行。

一、“监督”的范围不宜无节制地放宽

(一)区分检察官“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

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如何理解诉讼监督的范围,进而如何界定诉讼监督的领域,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检察官诉讼监督职能与纯粹的诉讼职能之间的界限。现在一般认为,审查批捕也是诉讼监督,那么为什么审查起诉却不是诉讼监督呢?也有人认为抗诉是诉讼监督,那么被告人的上诉为什么不叫诉讼监督呢?确定一个概念,便是要在是与非之间划一条红线,越过了红线便是超出了所界定概念的范围。那么,检察官“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之间的红线就是确定检察官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如果将行使诉讼职能的检察官比作场上的运动员,那么诉讼监督运作过程中检察官充当的便是裁判员的角色。只有当检察官不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推动者或决策者,而是置身事外,以一种客观的视角来做出评价、进行纠正的时候,他们才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可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之类的,以参与诉讼、追诉犯罪为目的,直接关系到诉讼进程的行为,应是属于检察官形式诉讼职能的行为;而如监所检察监督、民行检察监督、刑事申诉检察监督才应被划入诉讼监督的应然范围。

(二)“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是否必要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诉讼监督权的来源。然而,法律对诉讼监督权的规定多过于笼统和原则,并未明确其具体的范围和界限。许多学者认为,目前的诉讼监督力度不够,应该扩大监督范围。将检察监督从事后监督中解放出来,并渗透到事中甚至是事前的监督中。但是,笔者认为,是否应该将诉讼监督扩张到事中甚至事前是有待商榷的。较之监督手段,其实诉讼监督更趋近于是一种救济手段。

首先,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审判机关,对独立性的要求是相对较高的,否则将难以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因而,不应该也不可能将法院及司法权时时处处置于被监督之中。之所以要求加强对法院、公安机关的监督,其根本原因不外乎对掌权者的不信任,担心这些部门失去了监督就会引发不公平和不公正。这样的忧虑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之进行过度解读。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性和防止司法权的泛滥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理想的状态应是在监督司法权不被滥用的同时保障其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在此意义上,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便有些“有过之而无不及了”。

其次,检察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属性,过多地赋予其诉讼监督的权利,另其介入诉讼过程的方方面面,又如何能保证检察机关“上命下从”的指令权不会行使到法院头上?“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另一种结果是,一种权力的膨胀和另一种权力的削减,继而产生新的“恣意”和“滥权”。说不定,当我们大力扩张检察诉讼监督权之后,又将面临着如何制约检察权这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了。

再次,有些学者认为,加强诉讼监督是由于法官队伍的素质不敢恭维,乃不得已而为之。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法官以及公安队伍人员素质在不断提高当中;另一方面,检察官人员队伍和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同出一源,他们的所受教育和实践经验并不比同一层级的法官多,因而又何来期待他们“居高临下”纠正法官行为之说?当然,法官自身腐化,监督失灵自然可以诉诸外部监督予以更正,但此种盯梢试的全程监督很不现实,甚至会导致法官对监督产生一种依赖心理,不利于法院内部纪律的形成。要知道,监督的目的在于越来越少的监督,而不是越来越多的监督。

最后,事后监督虽然有滞后性的缺点,但其稳定性和有效性所带来的好处也是不容忽视的。广泛监督意味着时时参与和处处参与,这样的监督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使诉讼的效率大为下降,诉讼的进程将很容易被打断。诉讼时间的延长,对当事人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折磨和权利的被侵害呢?而把监督局限在事后监督,一旦发现严重的违规现象,便予以严惩,不姑息,使犯错者心中产生畏惧,还可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二、“监督”范围之宏观确定应以谦抑性为

原则

诉讼监督的范围不宜不加节制地扩大,应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前的诉讼监督机制就不需要改进。目前的监督体系虽有缺漏,但尚未达到濒临决堤的地步,因而好的改进方法是保持大局不变,注重加强具体环节作用。

在划定诉讼监督范围时,须以谦抑作为原则。理由如下:一方面,这是由宪法对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功能定位及相互关系决定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且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此种情形下,如果给予检察机关过于宽泛的诉讼监督权,使检察人员凌驾于法官和公安人员之上,对他们“颐指气使”,反而会引起被监督者的不满情绪,不利于监督的推进。另一方面,是诉讼监督的单向性和事后性的特点所要求的。法律只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权力,而很少规定法院和公安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的权力,因而这种监督制约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单向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不能因此“趾高气昂”,否则不仅可能成为检察机关滥权的借口,还可能降低监督的效果。

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由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调查组保管定期核查,介绍如下:

一、录音录像要求:

1、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2、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在工作实践中,执纪审查部门应充分了解录音录像的重要作用,科学把握全程录音录像的关键环节。

二、录像意义:

1、从制度规范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有力保障,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了在审查中全程录音录像,但该条款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应制定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对审查谈话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步骤,要求,保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使审查谈话录音录像在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

2、从技术规范上对审查录音录像进行严格要求,要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硬件设施配置运转、声音图像质量光盘制作保管等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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