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林木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林木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森林市场,规范林木转让行为,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林木有偿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按一定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林木转让不包括林地和地下资源及埋藏物。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有偿转让(包括作价抵债、折价入股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林木有偿转让的管理工作。县(含顺城区,下同)人民政府林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林木有偿转让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木有偿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第六条 国有和农村集体林木转让收入应实行银行专户存储,其中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不得少于30%。农村集体林木转让收入使用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国有林木转让收入使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转让范围和期限第七条 下列林木可以转让:

(一)集体、个人所有及合作共有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二)国有经济林、薪炭林及零星小块、不便经营管理的用材林;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转让的林木。第八条 下列林木不得转让: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林木;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三)国有集中连片的用材林;

(四)业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抵押的林木;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转让的林木。第九条 林木转让的经营期限应根据林种、树种、林龄、面积等因子,由转让双方按以下要求协商确定:

(一)用材林以转让林分目的一个培育周期或一个轮伐期为限,实行短轮伐期的,其工艺成熟龄或经营性采伐龄必须经市或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经济林、薪炭林由转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第十条 林木转让经营期限内,其林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受让方不能按期归还林地使用权的,应另外支付林地使用费。第三章 转让双方资格和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转让双方的资格由林木转让服务机构负责审查,并提供资格审查证明。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林木所有权证书。股份合作和联合经营的还应有其他各方一致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二)转让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林木,须持有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应持有所在地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受让方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与转让林木资产相应当的资金或资信证明;

(二)法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z。第十四条 转让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央和地方规定的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受让方在林木转让经营期限内拥有依法经营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自主权,其林木所有权可以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与;

(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转让双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转让林木所必须的文件、证明,接受资信调查;

(二)认真履行林木转让合同;

(三)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资源;

(四)依法凭证采伐林木,并按规定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

(五)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第十六条 除个人所有的林木外,其他权属林木的转让必须进行林价评估。第十七条 国有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管理工作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非国有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管理工作,由市、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林木转让服务机构,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查转让双方资格,为转让双方提供咨询、信息、联络等服务;

(二)组织转让林木的资源调查和测算;

(三)负责非国有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为转让双方出具林价评估报告;

(四)指导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五)负责林木转让的其他服务工作。第十九条 林木转让服务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转让双方或一方对林木转让的林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复核。

第一条 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城市建设资金,根据皖政字(199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第二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的城镇国有土地可实行使用权出让,也可以实行有偿划拨。需要使用国有土地者,除通过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全部实行有偿划拨。

军事设施、洗车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用房、体育场、垃圾场、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厂、停车场、解困房、个人集资建住宅房和党政群机关、大中小学校非营业性使用国有土地免交划拨费。

企业兼并转移划拨土地作用权必须办理划拨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缴纳5-10%的划拨费。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按土地等级和用途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程序为:

1、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有关土地调配意向书向市规划局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3、用地单位凭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办理拆迁事宜。第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土地局收取,受市财政局检查、监督。第六条 通过有偿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作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办理,其缴纳的有偿划拨费可抵销部分出让金(不计息)。第七条 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内部,需要调配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有偿划拨费。第九条 通过有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连续二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实行有偿划拨。第十一条 本试行规定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表一

 合肥市城市土地(建成区)级别

一级地:

寿春路两侧(东至环城路、西至蒙城路)

淮河路两侧(西至蒙城路、东至环城路)

长江路两侧(西至环城路、东至环城路)

金寨路两侧(北至安庆路、南至芜湖路)

徽州路两侧(北至市政府广场、南至芜湖路)

宿州路两侧(北至三中、南至红星路)

阜阳路两侧(阜南路至长江路)

六安路两侧(北至阜南路、南至长江路)

蒙城路两侧(阜南路至安庆路)

逍遥津路两侧

九狮桥路两侧

北含山路两侧

庙街两侧

廖巷两侧(北段)

霍邱路两侧

城隍庙市场 七桂塘市场 金斗城

安庆路两侧(东至宿州路西至金寨路)

二级地:

淮河路两侧(蒙城路以西部分)

安庆路两侧(金寨路以西部分)

蒙城路两侧(阜南路以北)

三孝口光明小区(永红路以东、跃进路以北)

六安路两侧(阜南路以北)

阜阳路两侧(环城路至阜南路)

拱辰街两侧

宿州路两侧(三中至环城路)

公园西村(宿州路以东、寿春路以北)

红星路两侧(南含山路至金寨路)

庐江路两侧(前进路至金寨路)

桐城路两侧(北至长江路、南至环城路)

舒城路两侧

宿州路两侧(红星路以南部分)

前进路两侧

寿春路与长江路之间的区域(西至蒙城路、东至环城路)

长江路与红星路之间的区域(西至金寨路、东至南含山路)

胜利路两侧(南至淮河路、北至火车站)

明光路两侧(南至蚌埠路、北至火车站二号门)

滁州路两侧

蚌埠路两侧(西至淮河路桥、东至明光路)

三级地:

环城路内除去一、二级地以外的其它区域(包括环城路两侧)

芜湖路两侧(东至大桥、西至金寨路)

马鞍山路两侧

四级地:

蜀山路两侧(五里墩至环城路)

金寨路两侧(芜湖路至南七)

蚌埠路两侧(明光路至当涂路)

徽州路两侧(芜湖路至望江路)

阜阳路两侧(环城路至濉溪路)

亳州路两侧(环城路至濉溪路)

明光路两侧(北至蚌埠路、南至合裕路)

桐城路两侧(屯溪路至芜湖路)

屯溪路两侧(东至合裕路、西至金寨路)

濉溪路两侧(西至毫州路、东至明光路火车站二号门)

五级地:

由合作化路-濉溪路-明光路-蚌埠路-当涂路-合裕路-明光路-屯溪路-徽州路-望江路-合作化路围成的区域内除上述四个级别的土地以外的区域。

六级地:

上述五级地以外的区域。

 合肥市国有土地有偿划拨费标准

 元/平方米

用途

级别商业、金融

旅游、旅馆 商品

 住宅工业

 仓储 其它非经

营性用地 一 120100--40 二 9080--30 三 70602525 四 55402020 五 40301515 六 30201010

说明:1、享受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其有偿划拨费,由市政府批准,可下浮

 一个等级交付。

 2、综合开发中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费用按第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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