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如何管理的具体方案

小区停车位如何管理的具体方案,第1张

为了更好的解决小区的停车问题,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通过对小区去年停车管理的总结,近两个月来客服中心不断的与业主、居民委员会相关部门沟通和讨论,拟定了2008年的停车管理方案,具体如下:

一、小区出入口安装一卡通智能刷卡系统,固定车位车辆直接刷卡出入小区,在进入地面固定停车场及地下车库时需要再次刷卡。临时车辆进入小区,需领取智能卡,刷卡计时,缴纳临时停车费方可驶出小区。

二、小区固定停车场(1号、3号、4号、6号)采取抽签方式分配,另外601—603号楼前西段停车位划入3号停车场作为固定停车位,614—616号楼前停车位划入4号停车场作为固定停车位。地面车位分配方式基本延续2007年的分配方案,同时为了固定停车场停车有序,在停车场出入口安装智能刷卡系统,一车一位,刷卡进入。

三、根据消防要求,确保消防通道畅通,调整原路两侧固定车位(包括2号、5号停车场),不再纳入抽签分配范围,改为临时停车位,供搬家、来访、业主临时停放及特殊车辆使用,并采取计时收费办法。

四、由于地下车库机械二层车位的启用,保障车辆停车规范及地下车库车辆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取消地下车库临时停车位。

五、对已办理地下车库停车位的私家车,可以参与地面固定停车位的抽签,对抽中地面停车位并自愿放弃地下车位的车主,可以办理终止地下车库停车位租赁协议,停车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月进行退费。

六、地面车位收费依据标准: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94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位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04]495号文件)、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备案标准执行。

地面固定停车位收费标准:

小型车—月租150元,年租1600元

大型车—月租210元,年租2300元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小型车—1元/2小时,大型车—1元/1小时。均为1小时内不收费。

无论是出门逛商场还是回家停车,会经常进入地下车库,为了确保安全,让我们来看一下进入地下车库停车都有哪些步骤以及 *** 作关键点。

第一步:打开车大灯

虽然很多地下车库都有采光设备,但是车库里面光线毕竟不能和户外相比,在进入地下车库前需要打开车大灯的近光,这样做既可以在刚进入车库时能够快速适应里面的光线,又可以让车库里面的其他车辆司机能够及早发现你,从而避免临近时因注意不到而发生事故。

第二步:控制车速

进入地下车库下坡时,对于比较陡的坡道自动档车辆可以挂入M档配合刹车来牵制车速(也可以使用S档或者L档)。

右脚移动到刹车踏板轻踩刹车控制车速。

手动档车辆可以挂入相对低一些的档位来牵制速度,同样右脚放在刹车踏板上轻点刹车控制车速。

为了安全起见,速度需要控制在时速20公里以下。

第三步:转向灯使用

因为地下车库内盲区比较多,比如墙体、柱子、车辆、弯点等,下车和上车的人会在车库内行走,互相处于盲区的时候会看不到。

除了大灯点亮之外还要正确使用转向灯,这样可以让行人知道你的行驶方向,让行人知道往那边可以躲避你。

第四步:倒车 *** 作

在倒车入库时右脚一定要放到刹车上而不是油门上,因为倒车都是用怠速来倒车,怠速倒车只有一个速度,那就需要通过刹车来控制车速。

另外一旦后方发生紧急情况或者你想立即停车的时候,如果右脚没在刹车踏板上,临时去踩刹车,这个时间需要一到两秒,这个一到两秒的时间,会倒出去很远的距离,那就来不及了。手动档车辆是半离合配合刹车用怠速来倒车;

第五步:停车 *** 作

倒库完成驻车停车时最好要先拉手刹然后再挂P挡,为什么要这样 *** 作呢?

因为当你停车后比如说有乘客下车、收拾车内物品、关闭车窗等动作,这时候最容易分心,因为疏忽可能容易造成车辆继续行驶、溜车或闯动,但是因为你提前拉了手刹进行了制动就做好了预防。拉完手刹后再松开脚刹然后把档位推到P档最后熄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城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及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第十一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研究,确定停车配建要求。第十四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本办法所称路内停车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统一施划的,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社会共治、便民高效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形成以专用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格局,鼓励和推广停车场管理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有序推行电子收费,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全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具体负责路内停车位、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验收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防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建立停车行业协会。

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培训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政府投资类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停车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在城市交通枢纽、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车辆在临停快走区域不得超时停放。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场的,必须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在政府资金继续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在规划、建设、政府补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鼓励依法利用政府储备、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以及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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