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失踪人口的程序是怎样

报失踪人口的程序是怎样,第1张

报失踪人口的程序是这样的。

发现有人失踪,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报告,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如果要宣告一个公民的失踪,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由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向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失宣告失踪的请求。人民法院查明失踪事实后,会作出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的。

民法中的宣告失踪条件:期间分为权利消灭的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发生的期间(如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时间)。

宣告失踪程序: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没有申请期的限制)。

宣告死亡程序: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特殊失物的处理程序

信(文)件、现金、危险品违禁品和易腐物品等都属于特殊失物,应分别按以下程序

(1)信(文)件。

①对于有“特快专递”挂号”“机密”“绝密”等字样或未付邮资的信(文)件,应在填写失物登记本后交由站内公安签收处理。

②对于已付邮资的一般信件,由车站代为投寄。

③其他信(文)件按一般失物处理。

(2)现金及其他有价票据。

①小额现金应由两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起核实,填写失物登记本后装入信封密封,并加盖个人私章妥善保管。

②对于大额现金及总额较大的有价票据,车站应要求车站公安人员介入,即在填写失物登记本后移交车站公安签收处理。

食父(3)危险品及违禁品。对于q支、d药、汽油、硫酸等易燃、易爆、腐蚀、 剧毒物品,车站人员应在填写失物登记本后立即移交车站公安签收处理。

(4)食品与易腐物品。食品与易腐物品可由车站自行处理。

①对于有包装的食品,若在公司规定的保管期限内无人认领,则由车站自行处理。②对于无包装的食品及易腐物品(如肉类、蔬菜等),只保管到消天关站时为止,之后由车站自行处理。

失踪人员的详细情况(姓名、性别、民族等信息),详细的失踪原因,您与失踪人员的关系,

一、失踪的概念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事实状态。失踪的原因包括:离家出走、战争、意外事件等。 失踪制度是对一种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有代管资格的人或有代管资格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保管、代为履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履行。

四、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返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情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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