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手续,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形式和必要条件。它既包括解决纠纷中所适用的由“形式法”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等,也包括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切程序,如《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提存程序等,《招标投标法》、《拍卖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中所规定的有关程序。一般狭义上的法律程序仅指解决纠纷的程序法中所规定的程序。
行政程序的概念是与实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顺序、时限所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行政程序的基本特征①行政程序是就行政行为而言的,是关于行政行为的程序;②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③行政程序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因素所构成;④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一是开辟和扩大了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过程的途径;二是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三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四是有利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程序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不得违反;在经法律授权而有自由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程序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并要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程序应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程序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是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二是有关行政行为的信息和过程公开;三是行政决定公开。
程序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在程序上应当公正、公平。程序公正、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程序立法要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程序权利;二是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行政程序应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三是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行政程序应符合社会公德,具有合理性;四是行政机关选择适用的行政程序应符合自然公正原则,具有正当性。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相对人应参与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过程;而是行政相对人应参与行政执法的过程;三是行政相对人应参与对行政机关监督的过程;四是行政相对人应参与行政救济的过程。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中各种程序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效率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程序的设定和行使要考虑时效性,要考虑行政行为的一定灵活性、标准化和科学性,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但行政行为程序的设定和行使不得为提高行政效率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原则。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或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通过法定方式听取有关当事人建议和意见的一种程序。在中国,听证制度可大致分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制度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制度,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规定的对起草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听证会形式;后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的听证程序。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之前,要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以证明自己有权或有资格实施某种行政行为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z件;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回避制度回避可分为地域回避、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行政程序中的回避制度一般是指公务回避,即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时,因与本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主动或被动予以回避的程序。如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告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需要让行政相对人了解的有关事项以合理途径和方式通告或告诉行政相对人的程序。主要有一般告知和利害关系人告知。前者指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后者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将有关情况告诉有关当事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或裁定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正当理由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当载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而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相关联的职能加以分离,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分别行使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等。
合议制度是指对某些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作出决定或裁定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调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查明事实并收集证据的程序。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过程或各个阶段受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软件著作权的定义如下:
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说明书、流程图、程序、用户手册等)从软件完成或部分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
按照被许可使用权的排他性强弱不同,可以将使用许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占使用许可
当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享有独占使用许可之后,便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软件,并且软件著作权人自己在该独占使用许可有效期间也不得使用该软件,这种使用许可的排他性最强。
现实中只有少数对软件经销许可采用该方式,极少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
(二)排他使用许可
当权利人向被许可人发放排他使用许可之后,依约不得再向任何第三人发放该软件的使用许可,但软件著作权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现实中,一般也不对软件用户采用这种许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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