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包括一下几个阶段:
一、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1、基本流程
2、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流程
3、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工作流程
4、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工作流程
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
1、项目管理基本流程
2、招投标基本流程
3、合同签订流程
4、施工准备流程
5、项目风险管理与信息管理流程
(1)项目风险管理流程
(2)项目信息管理流程
6、竣工验收流程
三、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基本流程
1、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总流程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流程
3、施工阶段工程投资控制流程
4、施工阶段工程进度控制流程
5、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6、施工阶段安全监理控制流程
7、合同管理控制流程
8、信息管理控制流程
9、组织协调控制流程
10、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11、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2、工程洽商控制及签证工作流程
13、工程竣工验收控制流程
14、保修阶段监理工作流程
具体项目程序介绍:
1、项目建议书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编报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最初阶段的工作。
其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建设项目,以便在一个确定的地区或部门内,以自然资源和市场预测为基础,选择建设项目。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并不表明项目非上不可,项目建议书不是项目的最终决策。
2、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对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所进行的科学分析和论证。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勘察设计阶段
(1)勘察过程:
复杂工程分为初勘和详勘两个阶段。为设计提供实际依据。
(2)设计过程:
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在初步设计之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步,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动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项目被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二、建设准备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内容包括: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乃至“七通一平”;组织材料、设备订货;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委托工程监理;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按规定作好施工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三、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项目新开工时间,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时间而定。不需开槽的以正式打桩作为开工时间。铁路、公路、水库等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时间。
四、生产准备阶段
对于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其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适时地组织专门班子或机构,有计划地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包括招收、培训生产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落实原材料供应;
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健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是由建设阶段转入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正式投入使用。
六、考核评价阶段
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活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扩展资料建设工作活动有它固有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固定性
任何建设项目,在建成后位置是固定的,在什么地方建设,就在什么地方提供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
因此,对准备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认真进行勘察调查,搞清拟建地点的资源情况,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以及一切有关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根据工业的合理布局和有关协作要求,慎重地选择建设地点。
2、特定性
一切投资项目,不论是生产性建设还是非生产性建设,也不论其规模大小,都是根据特定的用途进行的。
每一项工程都是为发挥其特定的用途来设计的。因此,对某项拟建工程都要在事先有明确的概念。即产品或建设的规模多大,选用什么设备、生产流程或标准,建造什么样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等,都要预先设计,才能进行施工和购置。
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意义:
在中国,按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程序。
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研究,后设计施工,有利于加强宏观经济计划管理,保持建设规模和国力相适应;还有利于保证项目决策正确,又快又好又省地完成建设任务,提高基本建设的投资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建设项目程序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四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七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八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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