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过程一般有几个阶段

软件开发过程一般有几个阶段,第1张

软件开发的生命周期一般分为6个阶段:计划、需求分析、逻辑设计、程序编制、调试、运行和维护

软件生命周期分为软件定义、软件开发及软件运行维护三个阶段:

软件定义阶段

制定计划:确定总目标;可行性研究;探讨解决方案;制定开发计划。

需求分析:对待开发软件提出的需求进行分析并给出详细的定义。

软件开发阶段

软件设计:分为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部分 

软件实现:把软件设计转换成计算机可以接受的程序代码

软件测试:在设计测试用例的基础上检验软件的各个组成部分

软件运行维护阶段

软件投入运行,并在使用中不断地维护,进行必要的扩充和删改。

软件开发一般分为五个阶段:1

问题的定义及规划此阶段是软件开发与需求放共同讨论,主要确定软件的开发目标及其可行性

2

需求分析在确定软件开发可行性的情况下,对软件需要实现的各个功能进行详细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阶段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做的好,将为整个软件项目的开发打下良好的基础

“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本身”,同样软件需求也是在软件爱你开发过程中不断变化和深入的,因此,我们必须定制需求变更计划来应付这种变化,以保护整个项目的正常进行

3

软件设计此阶段中偶要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对整个软件系统进行设计,如系统框架设计、数据库设计等

软件设计一般分为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

还的软件设计将为软件程序编写打下良好的基础

4

程序编码此阶段是将软件设计的结果转化为计算机可运行的程序代码

在程序编码中必定要制定统一、符合标准的编写规范

以保证程序的可读性、易维护性

提高程序的运行效率

5

软件测试在软件设计完成之后要进行严密的测试,一发现软件在整个软件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

整个测试阶段分为单元测试、组装测试、系统测试三个阶段进行

测试方法主要有白盒测试和黑盒测试

以上就是软件开发过程的五个阶段,但是有的时候在软件爱你开发过程中并不是必须按照这个过程进行的

区别如下: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一部门移送一执法检查一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

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 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扩展资料:

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但司法实践中有待具体和完善。

一、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

1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其中第(三)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本条赋予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立案受理后,对于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对于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这排除在原告立案时选择普通程序。

这实现了受理的案件在适用程序选择上,做到繁简分流;在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实现简单案件的快速审结,方便当事人权利实现;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应对现有情形下,每年案件数量的不断递增,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但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这赋予当事人,就不符合“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针对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件。这才能体现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这中情况下可能产生新的问题,当事人双方为快速解决不符合“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故意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该类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民诉法中仅对立案阶段,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给予了规定,没有规定在案件审理阶段可以再次变更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故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发现案件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的情形,不得变更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因此在立案阶段必须审查是否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防止简单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参考资料: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选择和转换-中国法院网

案件审理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③法庭辩论。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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