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费用可以,个人圆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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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费用可以个人圆票吗。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得知危房鉴定的相关规定中,房主自己申请签定也可以政府强制签定。所以说个人是可以申请危房鉴定费用个发票的,如果自己要申请危房鉴定的话,申请人应填写《危房安全》申请表格,并提供房屋结构图纸给相关部门,以及地质资料,产权证,在按标准交完相关费用后便可按程序进行鉴定了。

所谓涉税零低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不会出现任何关于涉税行政处罚,即在涉税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一般意义上说,涉税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二是少缴税的风险。从产生环节和形式上,企业交易行为、税收政策理解方式、企业员工等因素都可能给企业纳税带来风险。企业的纳税风险对企业来说可能是净损失,谈不上收益。多缴税和少缴税对企业而言都是风险。

诚信纳税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所有经济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保障。诚信纳税要求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把应该缴的税款一分不少地缴上来,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纳税人诚信纳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诚信征税和诚信纳税是相对应的,不多征税,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所以,征纳配合,零低风险的纳税是税企共同认为的和谐税收目标。另外,即使偷税等违法行为一时得逞,纳税人的心理也是忐忑不安;一旦被查处,却令当事人的生活发生质的恶化。纳税人应当在守法的前提下追求幸福、祥和、富足的生活,不应当也不值得通过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牟取不法利益。

我们认为,如果能做到拒绝诱惑、不冒险、勤沟通、善救济、全面筹划,就能做到零低风险的科学纳税。本次讲座就以此线索展开。

一是拒绝诱惑、不冒险。低风险纳税如何能与诱惑沾上边?诱惑分为多种,美色、权势、金钱都是诱惑在此指的是因为税收获取非法利益,即非法节税的诱惑。

例1、真票虚开犹如“裹着糖的毒药”

企业可能经常有人打电话、发短信、发传真、发电子邮件来推销发票,如有人一天就接到5、6条短信,称本公司尚余少量发票可以对外提供,手续费优惠,只需1-2%的点,并且网上可以验证为真票,保证到税务机关验别真假后再付款,另外又说如果验别真假后不付款也有办法让你无法扣除,正常经营的公司怎么会有少量发票剩余?这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假票,第二种就是真票。

假票来源我们不分析,真票的来源主要有:

(一)提供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因货物销售对象以消费者为主,不需开具发票,如加油站、超市以及某些面向地下工厂的销售,如加油站有税控圆加油机,以及一般纳税人有进项发票制约不易隐瞒收入,但由于购货方不索取发票,所以就有了一些空余的开票“指标”,这些指标变成了商品来交易。

(二)现在专门有人不断成立公司,申请购买发票,然后到处推销发票,公司不缴税就关门了。从他们那里买到的发票都是真发票。这些发票税务机关称为“失控发票”。现在这些失控发票一般都在网上公布,以“失控发票”虚列成本就属于偷税,企业的损失就大了。包括虚开的普通发票的专用发票。

不过还是有人喜欢找这些发票贩子买进发票,因为手续费便宜。并且能为企业“节税”,举例说明,一张虚开开具金额为10万元的普通发票列支费用,取得的成本为1%,则只用花销1000元,如果企业有利润,则可以节省所得税税收成本,按25%的税率计算,“节税”25000元,花1000省25000,何乐而不为?这个诱惑可太大了。以1赌25!与假票虚开相比,真票虚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仍难免被查处的危险。

如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破获的“雷霆一号”专案,提供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因货物销售对象以消费者为主,不需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未按规定将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并将“剩余”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最终东窗事发,难逃被查处的厄运。

事实上,虚开发票者不可能只为一个客户开展虚开业务,受票方一般也不会只有一个途径取得虚开发票,虚开“业务网络”的扩展范围可能超乎我们的想象,更非其中任何一员所能控制,一旦某一节点的虚开行为败露,多米诺骨牌效应将会发生,其他成员的虚开行为被发现只是迟早的事。希望大家拒绝这些诱惑!

例2、为别人虚开发票的诱惑。

某棉纺企业曾经咨询过这么一个事例,有外地一个客商找上门,说这个客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棉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听到这家企业可以使用收购发票,又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不能帮忙在这家企业圆票,税金按当地税负率出,并且可以支付票面金额2%支付手续费。并支招说,可以开收购发票抵扣开具专用发票的销项。对此这位财务人员很是有些动心,仅仅是开票,不用 *** 心购销就可以挣2%的手续费,开100万销售就可2万元,这又是一个不小的诱惑。这位财务人员和我私交不错,咨询我是否可行,我给他分析了一下税务机关的防范措施。首先,收购发票要比对售棉农户的身份z,再次,日常评估中根据电量等测算,还要因为你的收购票量突然增大异常列为评估对象。你能不能完全应对?这其实就是虚开专用发票。

如果是商场超市,也属于有空余指标企业,购货方要求发生业务“多开点票”,或者给点手续费给开点票,能不能拒绝?在接受诱惑的同时其时你就是在冒险。 

既然冒险,就是以侥幸心理为基础,让为处理的妥当,不可能被查处。现时举报的渠道多,电话、来人、来信都有,各级各部门都有。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各种各样,有员工因收不到工资、被罚款、被开除而举报,有客户收不到发票或者发生经济纠纷而举报,有股东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举报,有专业举报人为获取举报奖金而举报……各式各样的举报动机加大了违法行为败露的概率。除了举报以外,外地的税务协查、本局的分析选案等工作也可能使虚开发票行为进入稽查视野。因此,隐蔽工作做好更好也难以避免检查。

奉劝大家别冒险,因为成本太高了。税收与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但谁也不愿多缴税,因为在总收入一样的条件下,税缴多了,利润必然会减少。凡偷税总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使侥幸逃得了一时,也逃不了长久,因为这一次查不出来,不等于下一次查不出来。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还要被处以罚款,如果触犯了刑法,还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不但经济上损失惨重,而且声誉上也会遭受影响。。以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为例,我们分析一下冒险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

代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补缴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款

无论有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一旦被查处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必须被补缴入库。

2.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滞纳金

纳税人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的税款将被作偷税处理,除了接受补税罚款以外,还需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纳税人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或者两年内有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列为D级的纳税人,将享受以下“待遇”: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先对比、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D级纳税人还可能享受以下“待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程度达到《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者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纳税人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6.其他代价

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价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还有一些代价是“隐形的”,其大小往往难以预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处,纳税人在贷款人、投资人、客户、供货商的信誉度下降,纳税人正常的经营运作受负面影响,涉案当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干扰。

另外,分析偷税冒险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偷税的收益是纳税人因实施偷税行为而少缴税款。下面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例,分析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可获取的收益。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而且不申报相应的进项税额,使帐外经营的增值额不需缴纳增值税。

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毛利率10%,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则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时,少缴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17%=017万元。

纳税人利用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仅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并且将相应的进货成本。

例如某商业批发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毛利率10%、纯利率4%,纳税人销售10万元的货物对应的进货成本9万元、获得最大限度的偷税收益,纳税人将10万元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同时,相对应的进货发票予以销毁,则少缴企业所得税=(销售额10万元-进货成本9万元)×税率25%=025万元。

(二)偷税被查处所承担的代价

假设经金税比对缺联票,税务机关发现异常,纳税人偷税被查处,付出的代价除了补税和罚款以外,还有缴纳相应滞纳金、纳税信用等级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等,生意受挫、生活遭受打击。

1.补税额达未申报应税销售收入42%以上

在增值税应税产品适用税率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的情况下,一旦被发现偷税,即使仅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税额往往达未申报销售收入的42%。如上例的商业批发纳税人,被发现10万元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需要补缴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合计42万元,而其因偷税取得的最大收益仅少缴增值税017万元、企业所得税025万元,合计042万元。

为何少缴仅042万元,补税却是42万元?

这与我国税制特点有关:计算进项税额和扣除成本均需取得合法依据并按规定申报,被查获的未申报销售额往往没有全部取得进货的合法依据、或者已失去三个月的抵扣期,并错过了申报抵扣的时机,因此不能作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如果进项发票销毁,所得税也将没有成本可扣除,这将导致:

一是被检查发现偷税的应税销售额税负高;

二是提高了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加大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的可能性。

2.罚款最高可达偷税额五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上例,纳税人未申报纳税10万元应税销售收入,偷税额(仅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42万元,最高罚款21万元。

3.滞纳金加重经济负担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滞纳金的计算期限自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偷税可在无限期内被追缴责任,一旦被查处责任补缴税款,必须计算缴纳滞纳金。查处时间离偷税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大大加重了偷税者的偷税成本。

4.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在前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处所付出的代价第4点”已经提到,这里不再重复。

5.承担刑事责任

一旦偷税的数量和程度达到“罪”的标准,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是七年的有期徒刑和偷税额五倍的罚金,不但失去辛苦打拼赚到的血汗钱,还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

6.其他代价

偷税事件东窗事发后,企业信誉受损,贷款无门,客户不再下订单,进货要立刻支付货款,应收账款却收不回来,生意一落千丈。

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作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作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

(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依法救济、 勤于沟通

主要是用足用活各类税收服务途径,特别是有争议的问题上,如新所税法规定工资的合理性。举例如企业仅凭工资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作为工资核算扣除的费用,应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的人员报酬。如果仅提供人员工资表,是不足以证明相关工资、薪金支出的。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否则是无效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其中社保是必须的条款,而我们的很多企业并没有缴保险。是仅凭一张工资单来列支,这是不是属于雇用关系?企业有自己的理由,税务有税务的把握原则。

对合理的把握,由于“合理”与否,无法量化和规章制度化。个人认为首先应“合法”,合法又合理税务扣除应认可,而“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无论是否存在,税务扣除均不应认可。

税务认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格式的劳动合同,仅凭企业与用工签的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能构成劳动雇用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的规定,是条例,而《劳动合同法》是人大通过的,是位阶高的法,当然要服从《劳动合同法》有关雇用的规定,所以,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就构不成雇用关系,不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能按工资薪金扣除。如果要扣除,就应当是使用劳务,这些支出要凭地税开具的劳务发票列支,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就不能仅凭工资单列支工资。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z或者其他有效身份z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给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或基本养老保险缴单是证明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凭据,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只有在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否则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在争议过程中引用法规,应该关注,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税法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应知晓税法的适用性;在法律效力的判定上,应知晓有以下原则:(1)层次高的法律优先于层次低的法律;(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后法优于前法;(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企业不管要降低纳税成本,还是降低风险成本,都要精通税法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法。

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增值税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

例如,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

如果纳税人对此有异议,该如何办?首先是了解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纳税服务的领域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行使权利和税务机构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及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纳税服务的措施是税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你例举的支出都是成本的主要项目,所以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这个科目在新准则和制度下都没有了。一般用于日常管理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用于主营业务的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用于附营业务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至少很详细的会计处理和程序及方法,这个问题太大了,如果想知道的更多,建议买本基础会计来学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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