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主要存在的问题及检查的重点有哪些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存在的问题及检查的重点有哪些,第1张

2005年,是国土资源工作极不平凡的一年。中央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格土地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提出了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七个具备”的努力方向,建立了保持***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并以此为动力,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紧紧围绕更快更好地发展这个目标,毫不松懈、积极有为地依法做好国土资源工作。2005年是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工作力度最大、成效最大的一年。

●主动融入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中,国土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程度创历年最高。

●大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管理的力度为历年最大。

●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步伐为历年最快。

●努力建设“和谐国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深入开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依法行政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有了新提高。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河北省土地调查面积1 88434万公顷(28 26508万亩)。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2005年河北省主要地类面积为:农用地1 30656万公顷(19 59844万亩),其中,耕地64104万公顷(9 61557万亩)、林地43929万公顷(6 58931万亩)、园地6093万公顷(91402万亩)、牧草地8102万公顷(1 21524万亩)、建设用地17325万公顷(2 59876万亩),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4985万公顷(2 24775万亩)、交通用地1088万公顷(16316万亩)、水利设施1252万公顷(18785万亩);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34933万公顷(5 2399万亩)、其他土地5520万公顷(82801万亩)。

与2004年相比,耕地减少068%,园地增加598%,林地增加086%,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157%,交通用地增加648%,未利用土地减少164%。

在土地调查面积中,耕地占3402%、林地占2331%、园地占324%、牧草地占430%、其他农用地447%;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795%、交通用地占058%、水利设施占066%;未利用地占2147%。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农用地

在农用地中,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分别占农用地的4907%、3362%、466%、620%、645%(图1)。

图1 2005年农用地各地类情况

(1)河北省2005年耕地减少去向分析 全省耕地减少798万公顷(11972万亩)。其中:①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占用耕地207万公顷(3111万亩),本年度实际占用耕地060万公顷(897万亩),更新调查流量147万公顷(2214万亩)。②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205万公顷(3075万亩),占耕地减少总量的2569%。③生态退耕。生态退耕还林还草376万公顷(5634万亩),占全省耕地减少总量的4712%。④灾毁。灾害毁地减少耕地010万公顷(151万亩)。

(2)河北省2005年耕地年内增加来源情况分析 2004年全省共增加耕地355万公顷(5332万亩)。其中:①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208万公顷(3116万亩),占全省耕地年内增加总量的5844%,其中本年度实际增加耕地060万公顷(899万亩),更新调查流量增加耕地147万公顷(2214万亩)。本年度实际增加耕地060万公顷(899万亩)中,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053万公顷(797万亩),占总数的887%;通过土地复垦,增加耕地004万公顷(057万亩),占总数的64%;通过整理增加耕地003万公顷(044万亩),占总数的49%。②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146万公顷(2216万亩),占全省耕地增加总量的4156%。

2建设用地

2005年全省审批建设用地和征地面积较2004年有所下降。全年共审批建设用地8 06700公顷(农用地5 83912公顷,耕地4 70401公顷),比2004年减少107%。其中,分批次建设用地3 05889公顷,占379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5 11843公顷。

全省审批建设用地中,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面积1 89965公顷(农用地1 46367公顷,耕地1 32519公顷),比2004年减少了6726%。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面积6 16735公顷(农用地4 37545公顷,耕地3 37882公顷),比2004年增长9084%。

2005年度全省共批准征地总面积7 57354公顷,其中农用地5 76256公顷(耕地4 87461公顷),同比减少69%。征地总费用412 65836万元,同比增长2102%;安置农业人口84 540人,同比增长949%。国务院征地总面积1 76008公顷,占总征地面积的2324%。其中农用地1 42821公顷(耕地1 31801公顷),征地费用67 23863万元,占征地总费用的1629%;安置农业人口25 124人,占总安置农业人口的2972%;省政府征地总面积5 81346公顷,其中农用地4 33435公顷(耕地3 55660公顷),征地总费用345 41973万元,安置农业人口59 416人。

3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

2005年全省验收的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510项,涉及土地面积38 50016公顷,增加农用地16 88741公顷,增加耕地14 80517公顷,增加建设用地11942公顷,总投资达69 15019万元。其中,国家级项目12个,增加耕地2 27301公顷,占耕地增加总数的1535%,合计投资14 7224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129%;省级项目166个,增加耕地6 70481公顷,占耕地增加总数的4529%,合计投资28 4724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117%;市县级项目332个,增加耕地5 82735公顷,占耕地增加总数的3936%,合计投资25 9552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753%。总体看来,省级项目实施的效益最好。

土地整理项目164 项,涉及土地面积25 68878公顷,增加农用地和耕地分别为6 43698公顷和5 21047公顷,投资额34 41551万元。土地复垦项目84项,涉及土地面积2 4256公顷,增加农用地和耕地分别为 1 82416公顷和 1 53349公顷,投资额6 26773万元。土地开发项目262 项,涉及土地面积10 38578公顷,增加农用地和耕地分别为8 62627公顷和8 06121公顷,投资28 46695万元。

二、矿产资源

(一)矿产资源现状

河北省矿产资源的主要特点为:矿产种类多,资源量较丰富;产地分布广泛,储量较集中;资源配套性好,便于开发利用;勘查程度较高。

全省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有53种,排序在11~15位有8种,一些大宗矿产如煤、铁、金、石灰岩等在全国占有优势;但全省矿产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与全国相比却处于中下水平,特别是一些金属矿产差距较大(大宗矿产除铁矿、水泥灰岩外)。据统计,全省人均矿产资源占有量仅占世界人均占有量的346%。

截至2004年底,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16种(含亚矿种151种),其中已查明储量的矿种87种(含亚矿种120种)。

已探明储量矿产地985 处,其中大型产地134 处,占14%;中型产地294 处,占30%;小型产地554 处,占56%。截至2004年底全省主要矿产的资源储量见表1。煤、铁、铜、金、磷、银等矿产的资源储量有所减少,水泥灰岩、铅、锌、硫铁矿等矿产的资源储量有所增加(图2)。

表1 河北省主要矿种查明资源储量

图2 河北省主要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变化(2004年底)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2005年地质勘查(属地化地勘单位)投入经费22 8956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2 074万元,地方财政拨款9 31857万元(其中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888万元),国内企事业投入11 10656万元,其他投入39656万元。年末勘查从业人员4 426人,其中技术人员1 916人。全省属地化地勘单位新查明铜矿、冶金用白云岩、石膏、水泥用灰岩4种矿产资源,其资源量分别为320万吨、70 907万吨、1 204万吨、103 648万吨。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情况

2005年全省有效勘查许可证460件,其中能源矿产中煤矿11件,地热17件;黑色金属矿产259件;有色金属矿产18件,贵金属矿产108件(其中金矿75件);非金属矿产43件;水气矿产4件。批准登记面积2 56189平方千米,矿业权使用费18248万元。按经济类型分:国有企业177件,集体企业5件,股份合作企业5件,有限责任公司70件,股份有限公司8件,私营企业179件,其他企业16件。

勘查许可证按登记类别可分为变更45件,新设262件,延续139件,其他14件。

2005年全省省、市、县三级发放的有效采矿许可证共计3 588件。其中煤276件,地热6件,黑色金属矿产513件,有色金属6件,贵金属矿产88件(其中金矿79件),稀有、稀散金属矿产19件,非金属矿产2 671件,水气矿产9件。批准登记面积99014平方千米,矿业权使用费1018万元,按经济类型分:国有企业146件,集体企业1 318件,股份合作企业25件,联营企业22件,有限责任公司239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7件,私营企业1 783件,中外合作企业6件,其他企业12件。

采矿许可证按登记类别可分为变更1 056件,新设309件,延续1 276件,其他947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2005年,全省共有矿山企业6 688个,矿山从业人员434 194人,矿山企业工业总产值32969亿元,按照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限制矿种的发证,政策调控取得了一定成效,总量得到一定的控制,矿山总数比2004年有所减少。生产结构趋于合理。

三、国土资源市场

(一)土地市场

1土地市场建设

2005年加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构建节约型社会,开展全省城镇存量土地调查工作,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加大旧城改造力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大力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2土地一级市场

2005年全省共划拨土地463宗,面积2 05775公顷,共出让土地4 128宗,面积6 45134公顷,价款16597亿元(见表2);租赁27宗,面积142公顷,价款004亿元;其他454宗,面积56939公顷,价款685亿元。

表2 2005年全省土地出让情况

3土地二级市场

2005年全省共发生土地转让24 765宗,面积1 62239公顷,价款2937亿元;共出租土地68宗,面积259公顷,价款007亿元;抵押11 672宗,面积22 81369公顷,价款30779亿元。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2005年全省稳步推进探矿权市场建设。按照“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以全面建立河北省探矿权市场为重点”的思路,制定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探矿权的市场出让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河北省厅的规定,结合出让工作的具体情况,对全省探矿权市场运作的流程、出让项目的筛选、出让计划的编制以及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程序、注意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细化和规范了运作过程,积极引导全省探矿权市场建设向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2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

全省2005年探矿权出让273宗,出让金额7 24449万元。其中:审批194宗,合同金额2 27859万元;拍卖17宗,合同金额3 431万元;挂牌62宗,合同金额1 53490万元。

采矿权出让209宗,合同金额27 67139万元。其中:审批112宗,合同金额23 345万元;拍卖2宗,金额1 29660万元;挂牌95宗,金额3 02979万元。

3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

河北省2005年探矿权转让21宗(全部为出售),转让金额16 2537万元;采矿权转让78宗(全部为出售),转让金额3 78936万元。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全省共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6 940件,其中:土地违法5 945件,立案4 809件,结案4 601件,结案率达957%;矿产违法995件,结案1 010件(包括2004年未结案件)。共拆除违法构建物7163万平方米,没收违法构建物3608万平方米,共收回土地18575公顷,其中耕地9574公顷;罚没款7 64635万元(其中矿产罚没款1 09773万元);吊销采矿许可证2件,有21人受到行政处罚,26人受到党纪处分。与2004年相比,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率下降了942%,其中土地违法案件下降了3032%;矿产违法案件上升了3092%。

(1)综合分析全省2005年违法案件,具有以下特点:①非法批地案件大幅下降;②企事业单位违法占地问题突出;③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仍是突出问题;④非法采矿数量呈上升趋势;⑤以探代采、一证多采的情况严重。

(2)案件分析原因如下:①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率有一定下降,说明各级领导重视国土资源工作;②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各项措施到位,有效地遏制了违法案件的发生;③结合“6·25”全国土地日,处理了一批违法责任人,起到了震慑作用;④进一步加大了巡查力度,切实做到了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有效地控制了案件发生。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全省2004年底未审结行政复议事项12件,本年发生申请复议案件118件,受理111件。本年审结117件,其中维持63件,责令履行2件,变更2件,撤销27件,撤回申请23件;本年未审结6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主要是程序和实体不合法。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1机构情况

2005年度,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由省国土资源厅、11个设区市国土资源局、190个县区级国土资源局组成。

2人员情况

全省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年末从业人员20 375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3 631人。从业人员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82人,大本及大专学历的8 735人,高中及中专学历的9 907人,初中及以下人员1 651人。

3经费情况

全省经费收入140 7433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4 05924万元,地方财政123 92638万元,其他收入12 75769万元。

4干部培训情况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参加培训2 684人次,其中党校632人次,行政学院217人次,学历教育1 304人次。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素质正在逐步提高。

七、问题与建议

资源短缺现象还将长期存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程度还不高,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资源的任务仍然艰巨;违法占地在不少地方不同程度的存在,无证采矿、乱采滥挖还时有反d,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建议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划编审程序、修改权限等;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的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以及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行为的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审批和运作程序,促进资源性资产的依法、有序管理。

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将按照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自我加压、奋力争先、自强不息,努力做到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取得更大的成绩,为促进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5号)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密组织,严格监管监察,加强有效执法监督,采取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孙国强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训华、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局长蒲建江、党组书记李尚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光荣、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王泽洪、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吴晓森、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刘扬、省农委副主任肖荣军、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周从启、省质监局副局长徐国骏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委办,负责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

从201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时间在全省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全省性专项行动。深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11个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8项共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具体工作内容分解情况详见附件)。

(二)区域性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全省性专项行动的基础之上,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重点打击的行业和领域,并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特征,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抓好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尤其是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影响恶劣、屡禁不止的严重、典型、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政府统筹,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集中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对所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地区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经贸)、农业、国土资源、水利、能源(煤炭)、工商、质监、商务、监察、司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强力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建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停建停业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查处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窝点,依法炸封取缔,并严防死灰复燃;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可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层层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夜间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安委办牵头,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带队组成9个督导检查组,对9个市(州、地)开展督导检查(具体督导检查方案由省安委办制定)。各市(州、地)、各县(市、区)和各大中型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和单位全覆盖开展督导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国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的,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把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落实《贵州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在专项行动中着力强化“四个加强,四个坚决”。进一步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凡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和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事故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不平等竞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和铲除领导和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骨干分子和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保护伞”和国家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和领域特点,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频发的地区、行业和单位,抓住关键环节,该停产停业停建整顿的坚决停产停业停建整顿,该关闭取缔的要坚决关闭取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从严处理。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严格责任追究,狠抓责任落实。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力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责任。要进一步加大事故结案和跟踪督办力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认真分析、总结、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堵塞漏洞;将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狠抓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五)营造全员参与氛围,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广泛动员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全员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团工妇组织的作用,鼓励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加强信息报送,推进信息通报。省安委办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向省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省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送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委办。

附件: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附件

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分解表

序号 行业

领域 非法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打击措施及要求 责任单位 协作单位

1 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4.非法违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 (一)1.各类煤矿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煤矿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7.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8.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9.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贵州保监局

2 非煤

矿山 1.无采矿许可证私挖盗采的,超层越界开采的,以探代采的;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能力生产的,未按设计和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和生产、作业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 *** 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7.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一)1.各类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非煤矿山企业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84号)精神;6.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7.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9.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和落实好“三同时”手续,严把审查审批关。10.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阳电监办

3 尾矿库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运营的;2.新建、改建、扩建、闭库、闭库后重新启用以及回采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3.建设中的尾矿库改变库址、等别、坝型、排洪方式,未经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原审批部门批准的;4.生产运营中的尾矿库,未经批准改变筑坝方式,坝型、坝外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的;5.尾矿库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培训的;6.尾矿库超能力排放的。 (一)1.各类尾矿库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尾矿库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严格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尾矿库安全许可制度,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7.加强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8.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9.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4 道路

交通 1.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运输、维修作业,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从事维修的;2.驾驶人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无证驾驶、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3.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凌晨6时行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4.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不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驾驶人故意遮挡、损坏GPS终端的;5.非法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货箱违法载人的;6.非法生产、拼装车辆(船舶)上路行驶(航运)的;7.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 (一)1.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充分利用GPS监控数据,严查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行为;7.对不按规定安装GPS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8.不依法报告事故的,从重处理;9.要加强重点客运站周边、旅客集散地的监督和检查,杜绝非法组客、售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

5 建筑

施工 1.项目未经审批或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的;3.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的;4.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5.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法定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7.施工单位未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拒不执行监察指令、不接受监管的;8.施工、监理有关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0.无相应资质从事起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报检备案的等。 (一)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工地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力,对各类违法非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打击;6.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手续不全的,立即停工并进行处罚;7.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或屡次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并驱逐出本地市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贵阳电监办

6 危 险

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3.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6.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全面清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或投入试生产运行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和试生产,并依法从严处罚;7.全面清查企业特种设备和其他需法定检测检验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对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严肃查处;8.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

7 烟花

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d的;4.安全许可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5.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6.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7.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的。 (一)1.各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全面清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依法关闭;对证照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处理;6.全面清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对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从严处罚;7.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8 民用爆

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3.爆破企业无民爆物品储存专用仓库,无专业危货运输车辆的;4.爆破施工企业无具有执业资格的工程爆破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工程爆破技术人员“一证多用”,挂靠多家爆破公司;5.爆破施工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资质,假借开展爆破服务实质是违法销售民爆物品;6.无煤矿井下爆破资质的爆破施工企业非法开展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活动。 (一)1.各类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民爆物品流向监管不缺位,防止民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6.对现有爆破施工企业逐级逐一进行清查,达不到《民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业整顿。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工商局

9 水上

交通 1.无证驾驶或所持证件与所驾船型不符,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行驶的;2.船舶未经检验合格继续航行的;3.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的;4.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货运船舶非法载客营运的;5.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的。 (一)1.各类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加强日常监管及水上巡逻管控,加大处罚力度;6.取缔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及非法造船、改装船舶窝点;7.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农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

10 特种

设备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未经监督检验,即出厂和交付使用的;2.部分在用特种设备特别是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和小型锅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3.部分特种设备特别是压力管道未开展定期检验的;4.电站锅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维修,且未经监督检验既投入使用的;5.压力管道特别是化工企业,未按规定程序私自更改设计和改造,使用未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的;6.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7.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固定充装和混合充装气体的等。 (一)1.各类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行为;6.加大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7.加强制造、安装环节监督检验工作;8.加强定期检验工作,重点监控设备定期检验率100%;9.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质量的监管,重点监控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质监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

11 冶金

有色 1违反冶金有色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4.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及未进行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一)1.各类冶金有色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00%开展自查自纠;2.各县(市、区)、各乡(镇)对所辖区域100%开展检查;3.各市(州、地)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全面督促检查;4.省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州、地)进行重点抽查。(二)5.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标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策措施,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罚;6.按照《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求企业完善相关手续。 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

固始县位于河南省东南边陲,与豫皖两省交界,南依大别山,北临淮河。地理坐标为东经115°21′~115°56′,北纬31°46′~32°35′。县境地势南高北低,从西南向东北倾斜,平均坡降为1/1200,最低处是三河尖乡建湾村,海拨23米,为河南省最低点。南部为山区,中南部、西部属丘陵地带,东部是平原及孤陵残丘,北部属浅丘和低洼易涝区。全县土地总面积294297平方公里,辖32个乡(镇),601个行政村(街),总人口172万人,为全省第一人口大县、农业大县,2004年,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五个加快发展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和26个加快城镇化进程重点县之一。

潘家云 党委书记、局长

李英奇 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兵 党委委员、副局长

何继华 党委委员、副局长

毛光林 党委委员、副局长

许培明 党委委员、纪检书记

侯景峰 党委委员、工会主任

许新 党委委员

潘家云简介:1963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1月入党。1981年9月~1988年2月,在固始县马岗乡中学任教师、校长;1988年3月~1989年4月,任马岗乡政府秘书;1989年5月~2001年2月,任固始县观堂乡党委秘书、副乡长、乡长、书记;2001年2月~2004年4月,任固始县武庙乡党委书记;2004年4月~2007年10月,任固始县城郊乡党委书记;2007年10月至今,任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始建于1988年12月,前身为固始县土地管理局,2003年,固始县矿产管理局(副科级)矿产管理职能因机构改革与土地局合并,同年8月,固始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职能与土地局合并,成立固始县国土资源规划局。2005年,局城乡建设规划职能重新划归县建设局,国土资源规划局更名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2007年12月,理顺了全县32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共收编145名国土资源所人员,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全局现有干部职工475人。

局机关现设4室11股,即局办公室、效能督查办、监察室、基建办、财务股、人事股、监察股、信访股、地政地籍股、建设用地股、耕地股、规划股、测绘股、矿管股、地质环境股;直属二级机构10个,即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农村土地监察大队、矿产稽查大队、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办公室、地产交易中心、地价评估所、土地测绘大队、拆迁安置办公室。辖武庙、祖师、陈淋子、黎集、张老埠、段集、方集、赵岗、郭陆滩、南大桥、分水亭、泉河铺、蒋集、陈集、徐集、汪棚、城郊、沙河铺、石佛、柳树店、张广、杨集、城关镇、马岗、草庙、三河尖、洪埠、李店、观堂、往流、丰港、胡族铺32个国土资源所。

土地资源固始县土地总面积是4414455亩,其中,耕地23425482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306%。农用地328807935亩,包括:耕地2342584亩,园地338709亩,林地47788425亩,其他农用地433776亩;建设用地6872454亩,包括: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7291125亩,交通运输用地1433415亩;未利用地43913025亩,包括:草地8563545亩,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3530508亩,沙地4038亩,裸地402亩。

耕地保护严格保护耕地,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一是强化基本农田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认真执行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确保全县155202万公顷耕地和134697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有量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二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严格按照《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施意见》,全面落实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的规定,坚持年度责任考核。三是充分调动国土资源所和村级国土资源(耕地保护)协管员积极性,对违法用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完善县、乡、村三级网络监管体系,提高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测和管理水平。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耕地保护资料、占补平衡台账及相关补充耕地资料,建立完善了基本农田数据库。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全面、翔实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确保基本农田数据信息完整、真实。

土地开发整理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确保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的建设与全县的经济建设,与当前的招商引资和城市建设息息相关。在项目选择上以增加耕地为主要目的,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把好立项关、入库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一是完成了2009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15740万元用于分水、泉河两乡土地整治项目,项目总规模102096公顷,新增耕地392公顷,新增耕地率384%,并顺利通过省、市验收。二是全面启动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实施了总投资为386603万元的城郊乡大棚村、郭陆滩乡太平村、陈集乡臧集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总规模149931公顷,整理后可新增耕地4665公顷。三是完成了2010年度五个批次补充耕地建设的招投标工作,项目总规模88408公顷,整治后可新增耕地780367公顷,预计投入资金427438万元,前三个批次工程已展开。四是完成了全县30个乡(镇)砖瓦窑厂、“空心村”、未利用地和耕地244587亩后备资源补步调查摸底工作,为固始县的发展预留了广阔的用地空间。五是完成了全县2010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和第一、二、三、四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使用储备库指标补充耕地1263918公顷。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一是完成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工作,继续完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编制工作,做好备案前的准备工作。继续完善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编制,并按时上报。二是完成了全县矿产资源规划修编(2006~2020年),并已通过验收。三是完成了固始县第一批、第二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材料编制及上报,共使用挂钩周转指标695497公顷。通过挂钩政策,一方面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另一方面将大大缓解全县用地紧张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利用管理严格执行土地产业政策、供应政策,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努力盘活存量土地。一是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全年共供地47宗,其中挂牌42宗、68148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26096亿元,清欠出让金14487384万元。二是按照依法依规按程序的原则,协议出让土地一宗1702公顷,划拨土地使用权4宗9367公顷,分别用于廉租房、职业中专项目和残疾人福利项目建设。三是土地收储工作进展顺利。成功收购台商工业园1545亩土地纳入存量土地储备库,保障了重点项目用地。

地籍管理一是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执行新的土地登记要求,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和土地权属的准确、合法、有效。全年共受理土地登记1007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112宗,面积1278991平方米,抵押金额350555万元。二是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进展顺利。县城部分外业调查已完成并移交内业建库133个街坊,外业成果已通过省厅预检。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外业测量已完成,权属调查已展开。三是做好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工作。积极服务社会,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登记的查询,为用户提供电脑查询680次,档案资料调阅120次,满足了群众的需求。四是加强地籍档案管理。按照“先整理后装订、先管理后管好、先上系统后完善”的原则,对所有的地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及时录入计算机,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性。

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分配用地指标,确保将有限的指标用到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新型工业项目、民生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上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一是严格用地预审,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先后完成了城郊乡重大动物疾病防控中心等46个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预审面积250169公顷,核减用地指标2458公顷。二是批管并重。从过去重审批到现在审批监管并重,落实批后建立台账、动态巡查、联合验收、内部监督机制,实现了用地的集约。三是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认定,大力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对标准化厂房企业实行优惠、倾斜政策,提升现有项目用地的集聚度,提高单位用地产出率。从严清理闲置土地。严格按照《固始县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实施意见》(固政文〔2009〕39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清查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2010〕61号)要求,以“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为原则,以县城工业园区为突破口,以凤凰新城、怡和新城为重点,以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为清理对象,对全县所有的闲置土地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登记在册。对闲置时间较长、影响较大的慈济高中校办工厂和聚鑫粮油公司闲置土地有偿收回的处置方案已获县政府批准。加大小宗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符合收回条件的坚决依法收回,不符合收回条件的,按规定足额收取闲置费用。截至11月底,已收取闲置费用110多万元,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6万元。

矿产资源全县已发现各类矿产19种,其中能源矿产2种,金属矿5种,非金属矿产12种(含水资源)。控有资源储量的矿产有煤矿、铀矿、铁矿、铝锌矿、磷矿、水泥用灰岩、冶金用去岩、黄铁矿(储量均较低)、高岭土、建筑石料和建筑用砂等。全县发现各类矿产地26处,其中大型1处(陈集黑山冶金用白去岩)、小型12处,其余为矿(化)点。上述矿产除建筑用砂产于史河、灌河河床外,其余矿产分布于南部中低山丘陵区与东部四十里长山一带的低山小丘。

矿产资源管理2010年,固始县经过矿业权实地核查发现采矿权人活动范围与采矿权许可范围不太一致,出现偏移的情况。通过分析主要是矿权人提供资料时技术要求不高,测量手段和技术相对落后,从而导致测量坐标有误差。经过矿业权实地核查,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属省、市级发证的由国土局提出初审意见,经发证机关变更,办理新的采矿权许可证;属县级发证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处理意见后,做出矿业权变更处理,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矿业权的科学管理,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2010年3月,按照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粘土地砖生产反d“春季集中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县政府组织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公安局、电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违规生产和违规修复的砖厂进行集中整治。2010年5月底,信阳市整顿规范墙材生产及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了《关于下达新型墙体材料产能布局近期规划指标进一步做好墙材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信墙整〔2010〕1号),固始县严格按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要求全县部分符合改造条件的砖厂在原址上进行改造升级,并依法办理立项、用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依法依规拆除到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2010年6月,固始县陈集乡黑山水泥灰岩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省级项目,总投资360万元)顺利通过信阳市国土资源局验收。

执法监察一是投入巨资购买执法监察设备,一次性投资30多万元购买了五辆执法监察车和数台数码相机、录音笔等设备,改善土地执法软硬件设施,方便了执法监察的实施。加大对无证开采、乱采乱挖、以探代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集中开展了对武庙、段集和方集三乡镇内的非法开采小煤窑整治活动。建立了动态巡查制度,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张贴了整治通告,维护了正常矿业开采秩序;矿业权整合前进行摸底调查,对无证开采石场行为人下达停产通知书,没收开采设备和非法开采的矿产口。二是积极构建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了土地执法机制,严格执法监管意识,强化土地执法监察,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执法关口前移,加强内部业务监管联动。制定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建立内部协助机制》,把监察执法工作融入各项业务,在部门内部加强配合,建立监察大队、用地、地籍等股室现场放线机制、项目用地批后跟踪巡查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改变土地用途、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按照“管住当前、清理过去、着眼未来”的要求,制定完善了《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实行日常巡查精细化管理,建立了土地巡查日志、巡查台账,绘制了巡查路线图。全年通过动态巡查共发现违法违规用地26宗,及时制止15宗,立案11宗,已结案5宗。三是实现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建立了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对发生土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及个人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土地“招拍挂”中取消参加竞买资格。四是认真开展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2009年度卫片检查涉及的57个疑似图斑、10551亩土地逐一进行审核、量算,整改处置,使全县违法占用和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为746%,低于规定的15%以下的标准。

信访工作信访工作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国土资源矛盾化解百日竞赛活动,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一是建章立制,确保信访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联系抓的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是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领导包案责任制。坚持把信访责任细化量化,对每一个信访案件,坚持实行“四定四包”措施。三是深入排查,采取变群众上访反映问题为领导下乡走访了解情况,为我们充分掌握国土信访的发展态势,及早采取措施,及早解决问题打下坚实基础。全年受理的69件信访件中,已全部办结,回复率100%,群众落实率95%以上。

保证安全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矿山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市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矿山安全监管任务很重。近年来,随着不断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力度,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长效防范机制,着力构建矿山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重点分析如何从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根源抓起,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多管齐下,治本清源,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来探讨。

一、资源概况和开发利用现状

驻马店是一个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西部山区能源、金属、非金属矿产种类齐全,特别是非金属矿,种类繁多,分布广、储量大、易开采;东部平原主要有砖瓦粘土、河砂等矿产资源。目前全市已发现矿产53 种,已探明储量20多种。

“十五”期间,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作为我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我市矿业借东西合作之势、国内外资源紧缺之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已由过去的规模小、分布散、经营粗放,逐渐形成多类型、规模化、高效益开采与加工的新格局。2000年,我市共有矿山企业603 个,矿业及其加工产值19亿。2005年,我市共有矿山企业310 个,矿业及其加工产值27亿。随着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深入开展,几年来,我市取缔了一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违法违规开采的、破坏浪费资源的、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并通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使泌阳铁矿区由34 家小铁矿整合成4家;确山县通过资源整合,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146 个,由原来的308个整合为现在的16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一些地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时有反复,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重要矿产后备资源不足,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一些突出问题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二、深层次问题

1矿政管理手段滞后

我市非法开采屡禁不止,主要是囿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模式,处于被动管理,根治非法采矿的相应对策没有跟上。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采取了高压态势,但是由于矿政管理存在一些缺陷,难以走出整治———反d———再整治———再反d的恶性循环。矿业权双轨制并存一天,就会出现无偿取得者采富弃贫,有偿取得者想尽办法超层越界问题。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矿政管理中探矿权管理薄弱,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主打着勘查的幌子从事非法开采活动,以探代采。一些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法规规定勘查许可证是登记取得,进入门槛低。但这一鼓励风险勘查的规定被一些投机取巧的人利用,他们从低门槛进入勘查领域后,持勘查证进行非法开采。面对新形势下的非法采矿,多年来一贯实行的执法手段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面对的是点多、域长、面广的辖区,人力不足,经费有限,交通工具短缺,技术手段落后,难免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出现空白点。

2法制不健全

在我国各地有这样一种现象,如果某人偷了别人的东西,只要被抓住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要是有人非法开采砂、石、煤等矿产资源,查出了以罚款了事,很少有人被判刑,除非规模巨大、危害极大、发生事故。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立法工作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同其他专业法一样被批评为“软法”,法制的不健全,导致打击不力,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市(县)基层没有违法数额鉴定权,造成对其定性难,按规定非法开采价值5万元以上的煤矿就能定案处理,且只有省、自治区有资质部门能评估。当地政府由于资金有限,难以经常请其前来评估,即使评估出了结果,非法矿主也早已闻风而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赋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保存非法采矿工具和矿产品的权力。可以想像,没有没收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面对猖獗、狡猾,甚至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其威慑力能有多大

3源头没有管住,合力尚未形成

非法采矿离不开两个渠道:一是火工用品;二是销售矿产品。目前对炸药、雷管火工材料的供应和使用监管力度不够,无证矿山的火工用品有的来自有证矿山,有的来自非法渠道。由于来源渠道较多,有关权力部门又疏于巡查监管,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实践中又没有严格把好准运关,准运检查不严,有非法转卖准运证的现象,特别是等米下锅的发电厂、焦化厂、冶炼厂、建筑单位全部收购,导致无证矿产品畅通无阻。取缔打击非法采矿,涉及到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等多个部门,在工作中往往有推诿扯皮现象,各唱各的调,缺乏密切配合,没有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

4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

由于长期以来不重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很多人不知道挖砂、取土、打石、淘金、采煤、探矿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难免使人误认为地下的资源就是属于自己的。这就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违法采矿。究其原因是法制宣传教育没有跟上。现实中,许多地方基层干部群众、矿区居民、当地村民的矿产资源法律意识淡薄,不少乡镇干部和村民错误地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开采集体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理所当然。

三、对策

1削减矿山总量是治本之策

上世纪80年代受“有水快流”思想的影响,我市小铁矿、小石料厂蜂拥而上,峰期数量达到2000 多个。这些矿山企业规模小,且布局散乱,对安全生产构成了相当大的威胁:其一,由于矿山规模小、安全投入少,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上的先天不足;其二,由于矿山布局无序,且进入残采期,不同程度存在过度开采、哄抢资源的现象,即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也给安全生产埋下了祸根。要解决此问题,治本之策就是“减量瘦身”,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的“危险源”。近年来,我市从实际出发对矿山企业采取了“关、停、退、合”措施,大力关井压产,推进规模办矿。“关”即加大关井力度,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证照不全、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停”即到期即停,对采矿权到期的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期,强制其停办。“退”即有偿退出,对采矿权未到期,但已处于残采的矿山,鼓励其提前退办,由政府给予一定补偿。“合”即推进矿山整合,在“关、停、退”的基础上,对矿山相对集中的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以区域为单位推向市场,公开招标,吸引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士独家办矿。经过几年努力,我市矿山企业已由2000 多个削减到339 个。实践证明,这既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开采率,更有利于安全生产和监管。

2抑制矿业暴利是“清源”之举

近年来,由于矿产品价格暴涨,办矿者趋之若鹜尤其是一些矿主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只顾生产,不讲安全,甚至铤而走险,严重超能力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导致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暴利即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直接“诱因”,也是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从抑制矿业暴利入手,加大办矿成本,抬高办矿门槛。一是加大矿业有偿开采推行力度。目前,在我国不少地方,虽然对新开辟的矿山资源实行了市场运作,但对原有矿山采取协议出让办法。这种“双轨制”必须尽快消除。无论新开辟矿山,还是原有矿山,必须全部推向市场化运作,实行有偿开采。二是加大矿业开采的税收力度。近年来,矿山企业多由个体兴办,为逃避税收,其产量和经营收入根本不记账或记假账,致使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难以足额征收。对此,必须坚持多管齐下,改进征收方式和记征手段。目前,我市建立了由税收、电力、公安等相关单位组成的矿山税收联合管理队伍,定期按矿山用电量、用火工品量核算出其产量,作为应纳税收的依据,提高了征税的科学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税漏税问题的发生。同时,探索建立矿山生产的全天候监控,提高对矿山产量计量的准确度,确保税收的应收尽收。三是加大矿山安全事故处置补偿力度。对矿山事故,严格按照河南省死亡补偿规定高限执行,重罚重处,让矿主真正感到死不起人,迫使其强化安全意识。四是加大矿山“两金”征缴力度。进行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投入。五是加大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扩展力度。把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硬性规定,分期分批推进,尤其是把矿山采掘工、施爆工、运输工等安全系数较低的井下作业人员作为参保重点,切实维护矿山企业职工利益。

3加强专业监管是内在需要

矿山生产的特殊性和高危性,客观上决定其生产作业和安全监管的专业性,但目前矿山从业人员和监管队伍远远不适应这种要求。就从业人员而言,整体素质偏低,管理人员不懂规程,矿工没有经过专业安全培训,以致在作业中冒险蛮干、违规 *** 作。从监管队伍看,因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直接影响了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效能和水平。因此,近年来我市在狠抓矿山企业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矿工等安全培训的同时,突出加强了矿山安全专业化监管工作。一是建立专家会诊制,定期巡回排查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有效提高了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政治水平。二是实行安全矿长委派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能力、有经验的专业矿山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矿长和安全主任分别向铁矿委派,具体负责铁矿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严格实行跟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铁矿生产现场的动态管理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这些委派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绩酬挂钩,全面掌握矿山资源,根据开采进度定期为矿山进行水患探防、冒顶防治,提高事故预防水平;二是组建专业应急救护队伍,从相应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护队,进行专业化培训,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4坚持依法治矿是有效途径

依法治矿是规范矿山秩序,确保矿山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矿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形势所趋。推进依法治矿,首先要明确责任严追究。在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归口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安监、煤铁矿行业部门、乡镇的安全监管职能职责,杜绝扯皮和“掣肘”现象,并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责任落实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各种履责不到位行为,确保矿山监管体制的良性运行。其次要抓好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的落实。以推进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为重点,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一系列矿山安全生产规程,凡放开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按安全生产标准整治到位,并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安检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乡镇“三级”定期下井复检制,及时排查整治安全不达标的问题,力促矿山企业严格按安全规程生产。再次要坚持长期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受矿业暴利影响,无证非法开采难以禁绝。对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多层面、不间断巡查机制,做到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第四要坚决整治“矿业腐败”。近年来,“官矿勾结”已成为妨碍依法治矿的主要因素之一。因而,治矿必先治“人”。要在对不法矿主予以重罚的同时,加强党政干部特别是涉矿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示等途径,增强其廉洁自律意识。同时,把治理“官矿勾结”引向深入,彻底清理查处以各种隐性方式入股矿山的行为,打掉不法矿主的“保护伞”,清除矿山安全治理中的“绊脚石”。

(1)要依法持续地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经常性监督管理的力度,以维护正常的矿业勘探和开发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效的措施逐步解决矿山数量过多、探采技术落后、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实施规划管理,有效调控矿业产业结构、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和矿山布局,解决大矿小开问题。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逐步加强对矿山企业资质管理,提高企业进入矿业的门槛。

(3)要逐步实行对矿产资源分类管理。从国民经济建设不同的重要性出发,针对不同矿产资源的特点,实行动态的不同的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管理程序,以切实加强对各类矿产资源的有效管理。特别对零星分散矿产在不破坏环境、安全生产有保证的情况下,简化办证程序,合理利用资源,避免因办证程序繁琐、要求条件苛刻造成无证开采。

(4)要坚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的原则,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的新机制。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积极提供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减少自然风险,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发展。要加大培育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力度,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新机制。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应该是有偿的,要改变企业依赖行政审批、划拨等办法,无偿获得开采权的做法。要通过对矿产资源的评估,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对于不同的投资者给予同等待遇获得探矿权和开采权,这一方面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5)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尽快解决矿业权双轨并存问题。我国行政划拨无偿授予矿业权与市场有偿出让取得的矿业权不仅仅是收益上的差距与不公平,而衍生蜕变出诸如超层越界、非法转让、官煤勾结等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力抓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工作,尽快实现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上的根本转变。矿业权的有偿取得,能够增强矿业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利于调动其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积极性。

(6)从源头上查堵监管漏洞,加大打击非法采矿力度。一是要严把准运关,切断非法采矿者的销售渠道,使他们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无处销售,他们也就无利可图;严查转卖准运证行为,对违法收购矿产品的企业主和个人绳之以法。二是严把火工材料供应和使用关,特别是要依法严厉查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和使用火工材料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为非法采矿者提供火工材料的矿业权人。各地要抓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重拳打击。特别是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要加强应对措施,不给违法分子非法采矿的任何机会。同时要增加毁井封口资金投入量和力度,以此来增加违法开采的难度和成本,使其没有违法采矿的能力。非常时期还可以成立矿产资源110。

(7)全面实行动态执法巡查责任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整体联动功能。实践证明,实行矿产资源动态执法巡查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从源头防范非法采矿的重要举措。动态巡查对游击式乱采滥挖及特殊地域的非法采矿行为的预防、消灭十分有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由政府牵头,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法院、检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综合执法整体功能,积极争取多方力量,形成合力。要严肃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在打击非法采矿中明确职能与责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更重要的是加大综合执法的力度,不让非法采矿者成为漏网之鱼。

(8)加快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长效机制。重拳打击不是终极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必须从法制和机制上加以完善和强化,堵塞监管上的漏洞。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应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有重大突破,使 *** 作性更强,打击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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