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科学发展模式基本观点

简述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科学发展模式基本观点,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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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普尔哲学的主干是他的科学哲学,他自己称之为“批判理性主义”,有时又称之为“证伪主义”。

一、对归纳主义的批判

波普尔是一个激烈的反归纳主义者,他的经验证伪原则就建立在对归纳主义批判的基础上。波普尔把科学哲学叫做“科学发现的逻辑”,即分析经验科学的方法。他指出经验科学的特征在于它的方法,但这种方法并不是经验主义所主张的归纳法。波普尔认为归纳法是根本不存在的,从单称陈述中归纳出普遍陈述,这是不可能的。他举了三个例子:(1)过去太阳每24小时内升落一次,现在已被马赛人在比戴河发现“半夜的太阳”而推翻了。(2)“几人必死”或“每一代生物要死”,已被细菌(癌细胞)自身分裂繁殖而不死所否定了。(3)“面包给人以营养”,但由于法国农村发生麦角中毒事件而被反驳了。上述三例说明归纳只能告诉人们过去,不能告诉人们未来。他认为归纳原理是没有根据的,它本身就是用过去推导出未来的原理。归纳主义用归纳法来证明这个原理,实际上就是用自身尚待证明的论据论证其自身。波普尔不仅反对归纳法能保证我们获得必然性知识的传统归纳主义观点,而且也反对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归纳法具有或然性的见解。其理由是:(1)过去重复,不能保证今后或然重复,也许今后不再重复了。地球因其自转每天日出东方,将来某一天,地球毁灭了,也就不再重复了。(2)从数学观点看,无论过去重复多少次,它只是一个有限数,而未来是无限的,一个有限数与无限数之比其所得概率只能是零,有限不能代表无限。

根据上述理由,波普尔认为归纳法不是科学的方法,既不能给人们以未来的必然性知识,也不能给人们以未来的或然性知识,人们应把它拒斥于科学研究领域之外。应该看到,波普尔对归纳主义的批判基本上是正确的,因为离开演绎,纯粹的归纳的确无法提供给人们以必然性的知识,但以此来否定归纳法的作用,这就割裂了辩证思维中的归纳与演绎的内在联系,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二、经验证伪原则

既然归纳法不是科学的方法,那么经验科学的方法是什么呢波普尔认为是假说、演绎法。科学的任务在于建构假说或理论系统,然后用观察与事实来检验它们。这种检验不是为了证实理论以提高假说的概率,而是提高假说的可检验性,增加经验内容。波普尔正是在反归纳法的基础上,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提出了著名的“经验证伪原则”。

波普尔认为,科学的理论或命题不可能被经验证实,只能被经验证伪。这是因为任何科学理论都具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任何科学命题的陈述都必然是普遍命题或全称命题。如“任何两物摩擦都会生热”等等。但是从经验中所观察到的事实都是个别的陈述或单称的命题,由于个别是不能通过归纳法上升为一般的,因而经验不能通过证实个别而证实一般。就像人们能通过观察而证实“这只天鹅是白的”,但不能证实“所有天鹅都是白的”一样。所以“理论要得到经验的证实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波普尔否定了归纳法也就否定了经验对科学理论在经验上的可证实性。

波普尔继续指出:经验虽不能通过个别命题而证伪科学的普遍性理论,但可以通过证伪个别命题而证伪科学的普遍性理论。因为任何个别只要与一般概括不相符,就可以推翻全称命题。例如,经验虽不能证实“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这个全称的普遍性命题,但却能通过证伪“这只天鹅是白的”或“那只天鹅是白的”,而证伪“所有天鹅都是白的”。证实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归纳法不能保证前提的真性定会传递到结论上去;证伪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是一种演绎推理,是一种否定后件的推理,结论的假必定会传递到前提上去。它所采用的是演绎法,用符号来表示就是:如果t,那么p;由于非p,所以非t。

波普尔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强调普遍性命题的经验证实和经验证伪之间的不对称性,这是有道理的。但在证实与证伪问题上,他夸大了证实的相对性,证伪的绝对性。事实上,同一理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被实践证伪,而在另一条件下,又可能被证实。理论只有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通过不断地被证伪和证实才能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

三、划界标准

波普尔从其经验证伪原则出发,提出了一种与逻辑实证主义不同的划界标准(判据)。他所说的划界,是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划界标准就是经验证实原则:即任何命题,凡能被经验证实或否证的,就是科学的,否则,就是属于“形而上学”。波普尔则与之相反,认为科学命题根本不能证实,只能被证伪。所以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不是经验证实原则,而是经验证伪原则。他说:“一个命题是科学的,是因为它是可检验的,或可被经验证伪的,反之,就属于形而上学一方。

波普尔在这里所说的可证伪指逻辑上的可证伪,即凡是逻辑上可以被经验证伪的命题或理论,都是科学的理论。这其中既包括历史上已被经验证伪的理论或命题,如地心说、燃素说等等,也包括迄今未被证伪的,但在逻辑上将来有可能被证伪的理论,绝对正确的理论或命题,他认为都是非科学的命题或理论。据此划界标准,波普认为下列几类命题都是非科学的。

1重言式命题和数字命题

如“单身汉是没有结婚的男人”,这只是同义词的更换;而“2+2=4”,这属于同义反复,它们都不表述任何经验内容,是不能被证伪的,在逻辑上是永真的,因而都是非科学的。

2在逻辑上列尽了各种可能的命题

如“明天这里将下雨或不下雨”,这种命题穷尽了事物的情况,是不可能被证伪的命题。

3形而上学命题和宗教神话

如物质和意识关系问题,它们讨论的是经验之外的问题,无法用经验证实或证伪,因而也是非科学的命题。宗教神话也与形而上学命题一样,属于经验之外的非科学命题。

4伪科学

它们虽讨论经验问题,但用词含义不清,论断模棱两可,无法用经验证伪,因而是非科学的,如占星术、相面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等等。

5“证伪原则”划界标准本身是经验无法证伪的,因而也属形而上学

波普尔认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它们可以相互转化。有些形而上学理论,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变化,可以转变成科学的理论,如古代的原子说和进化论等。波普尔在持经验证伪这个划界标准的同时,看到了科学与非科学之间界限是可以变动的,这有合理之处。但是他又把正确的科学理论(如日心说)与虚假的理论(如地心说)混为一谈;把本来属于科学的理论如数学,却排除在科学领域之外,这说明他的划界标准是不科学的。

波普尔也反对逻辑实证主义关于形而上学命题没有意义应予排斥的观点。逻辑实证主义把划界问题与意义问题等同起来,把证实原则既作做划界标准,又作做意义标准,认为只有被经验证实或证伪的科学命题才有意义。波普尔认为划界问题与意义问题是两个不尽相同的问题,不能混淆。科学命题固然有意义,然而形而上学命题也并非没有意义。因为任何科学家都必须有一定的本体论观点即形而上学观点来作为方法论的指导。他认为,把形而上学描绘成为无意义的废话是浅薄的。如果没有任何纯思辨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朦胧的形而上学的信仰,科学发现是不可能的。

在对待“形而上学”问题上,波普尔自称是一个实在论者。他坚持实在论的观点,即承认肯定经验之外物质世界存在的观点是有积极意义的。这是因为,他认为,实在论观点具有积极意义。首先,实在论对科学研究有指导意义。科学的任务在于寻求客观真理,如果否定客观世界存在,科学研究就变成主观游戏,科学家就不会有积极、严肃和认真的科学态度了。

其次,实在论对于人生态度有积极意义。如果否定客观世界的存在,人生在世,就成一场空梦,那还有什么人会抱积极的态度呢

最后,实在论对社会关系和伦理关系有积极意义。他认为,如果否认我之外还有他人存在,就不会有人去关怀他人的苦乐,也就没有什么伦理道德可言了。

波普尔虽然拥护实在论,但他反复声明,他所拥护的是“形而上学的实在论”,即认为这种实在论是没有任何科学根据或认识论根据的,它仅有一种必需的假设,因此没有认真讨论它的必要。

四、理论是大胆的猜测

(一)理论先于观察

波普尔否认理论来源于经验的观察,坚持“理论先于观察”。其根据在于:首先,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选择性,这种目的性和选择性是由科学家理论观点、兴趣和期望等决定的。他认为我们所面对的经验事实是无限复杂多样的,观察只能在其中选择十分有限的部分。如果你什么都想观察,其结果是什么都没有观察到。因此必须依据一定的理论、观点为指导。他以自己为例说:我坐在书房里,看到书桌上的笔墨和纸张,斜射进书房的阳光,窗外大街上络绎不绝的汽车,报童的吆喝声由远而近……我内心思绪万千,我该记录什么才好呢观察需要选择。他认为“我们的观察不是随机摄影,更像是一个有选择的作画过程”。其次,在观察中必须有所理解,无理解的观察只是熟视无睹,而理解必须在一定的理论观点指导下进行,这就会影响观察的结果。他用格式塔心理学的鸭兔图实验为例证明,对同一张鸭兔图,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人们总是按照一定的预想去观察一切事物的。

总之,波普尔追随康德关于“理性给自然界立法”的先验论观点,认为普遍性和规律性不是来自自然界,恰恰相反,它是人给予自然界的。但不同的是,他认为对理性应持批判态度,并自称是“批判的理性主义者”。

(二)科学始于问题

波普尔认为,从知识的来源上说,理论先于观察,但从科学的发展来说则科学始于问题。这是因为理论是一种对自然界的普遍性的猜测,而猜测总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又是什么呢问题就是理论与观察事实不一致。首先是新的观察与旧的理论不一致;其次,是理论与理论的不一致;再次,是同一理论内部的不一致。正是这些问题或不一致,引导人们去进行科学探索,对它们作出猜测,于是就有了理论。所以问题是科学研究的起点。由此他否定了科学始于观察的传统观念,断言“理论开始于问题”。

(三)理论出自灵感

理论始于问题,而理论又是如何提出来的呢波普尔认为它来自于科学家的灵感,即灵感对问题所作出的普遍性的猜测。科学家在创立理论时的依据是多方面的,无论是前人的知识,还是当下的经验,都是参考性的,理论的真正提出必须依赖科学家的一种莫名其妙的灵感。他说许多伟大的科学家,如爱因斯坦都承认这种灵感。

波普尔认为“灵感”是一种莫名其妙的非理性的或非逻辑的东西,无法用逻辑来说明,它突如其来,神秘莫测。他把灵感与柏格森的“创造性直觉”等同起来,说这种非理性就是柏格森的“创造性直觉”。

(四)理论是大胆的猜测

波普尔认为理论的实质是一种猜测,是一种在先天期望推动下对自然界作出的普遍性猜测;由于它仅是一种大胆的猜测,因而总是不正确的,总有一天会被证伪的,被新的猜测所代替,因此仅是暂时性的假设。像牛顿、爱因斯坦的理论都是如此。波普尔由于不懂得相对真理中有绝对真理成分,从而否定了真理的绝对性。

五、科学知识增长的理论

波普尔认为科学理论的本质在于猜测,而最终无一幸免地要被证伪。人们不禁要问:如何来说明科学理论的真理性科学还有进步可言吗如果有,那么进步的标志是什么科学进步和发展的模式又是什么对此波普尔提出了“可证伪度”作为衡量理论进步的标准。

(一)可证伪度

波普尔认为,任何理论都是可证伪的,因而都具有可证伪性。这种“可证伪性”的程度就是可证伪度,它就是衡量理论进步的理论标准。由于每一个理论的可证伪程度是不一样的,有的理论易被证伪,它的可证伪程度就高;反之,则低。那么,又如何判别理论的可证伪度呢可从两方面进行。其一,从信息内容的普遍性上比较。如理论表述的内容愈普遍,那么它的可证伪度就愈高。试比较这样两个陈述:A所有天体运行的轨道是环状的;B所有行星的运行轨道是环状的。A命题讲的是一切天体,B命题陈述的是其中的部分,那么命题A比命题B易被证伪,命题A的可证伪度就高。又试比较这样两个命题:A所有天体的运行轨道是环状的;B所有天体的运行轨道是椭圆的。由于“椭圆”的规定比“环状”的规定要精确,因而B的可证伪度就较高。概言之,一个理论的经验内容愈丰富,它的可证伪度就愈高。可证伪度与理论所表述的经验内容的普遍性和精确性相关。

但可证伪度只是检验理论是否进步的理论标准,理论可证伪度高,只表明它的进步性可能高,至于是否真正的进步,还要看它是否能经受经验的实际检验。只有经受了经验的检验,得到了经验的验证,它才是一个真正进步的理论。经验检验就是事实方面的标准。

波普尔进一步指出“验证”与“证实”两个特性完全不同的概念。“证实”,就是在内容方面证明理论是真理,在时间上证明它永远正确,不再被证伪了。“验证”则不同,它并不证明理论是真理,也不证明它永远正确,而只是证明它暂时经受了经验的检验。一个理论,今天被验证了,明天则可能被证伪,而且今后总有一天它要被证伪。因而任何理论都不能被经验证实,而只能被经验暂时地“验证”。

(二)逼真性

既然“验证”并不证明理论是真理,那么它证明了理论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波普尔观点前后不一致。早期,波普尔把理论内容的不断增加看做科学的目的。因为,他认为如果科学家有时得到真理,纯属偶然,并且他也不知道,这理论是真的。经验对理论的验证,只证明了理论的“确实性”。至于这种“确实性”与真理是什么关系,他却闪烁其词。到了20世纪60年代,他提出了“逼真性”概念,明确肯定了“验证”证明理论的一种“真实性”或“逼真性”。波普尔是实在论者,他承认客观真理,认为科学的任务在于寻求真理。但他反对唯物主义反映论,否认科学能认识真理。因为在他看来,客观世界存在于人的经验之外,是不可能被经验到或认识到的。

波普尔认为尽管科学不能认识真理,却能够探索真理。因为,对于客观世界,人们虽不能反映它却能猜测它,即根据问题对它作出探索性的猜测。

既然科学理论只是猜测世界,而不是反映世界,迟早要被经验证伪,那么科学与真理是否就绝对无关呢波普尔认为不是,因为它能通过不断地猜测而逼近真理。猜测,证伪;再猜测,再证伪……这就是科学接近真理的道路。波普尔把科学理论具有逼近真理的性质称之为“逼真性”,而把逼真性的程度称为“逼真度”。他认为不同的理论具有不同的逼真度。理论愈是进步,其逼真度愈高。科学发展的历程就是理论逼真度不断提高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没有终点目标的。波普尔认为科学的最大逼真度“仅仅是一个遥远而不可达的理想”。这是因为理论是猜测自然,而不是反映自然,不可能绝对正确;世界是无限的,科学的发展是没有终极的。

总之,在波普尔的真理论中,既有许多合理之处,同时又有许多前后矛盾、思想混乱的地方,其错误根源在于其认识的主观经验主义。

六、科学的发展的模式

波普尔认为,人类知识增长表现为科学的进步,这是一个新的理论不断替代旧理论的过程,而不单单表现为知识内容在数量上的累加。他说,通常人们喜欢把人类知识比做一座宏伟的高楼大厦,知识的增长犹如在一个坚实的地基上进行添砖加瓦的累进式建构。但这是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因为人类知识是没有一成不变的基础的,知识的增长也不是以现存知识为基础的构造,而是对现存知识的破除;并且,破除旧知识与建构新知识的过程体现为同一过程,这不能用拆旧房盖新房来比喻。正因为波普尔关于科学知识增长的模式与传统观念不同,所以他把科学知识增长问题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在对科学的界限以及性质作了证伪主义说明之后,波普尔提出了科学知识增长的“四段式”模式。

(一)科学发展“四段式”模式

波普尔把科学的增长过程概括为:(1)科学始于问题;(2)科学家针对问题提出各种大胆的猜测,即理论;(3)各种理论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和批判,并接受观察和实验的检验,筛选出逼真度较高的新理论;(4)新理论被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所证伪,又出现新问题……以上四个环节、循环往复,无止无境。可用公式表示为:P→TT→EE→P……

这里“P”表示问题,“TT”表示各种相互竞争的理论,“EE”表示通过批判和检验以清除错误,P表示新的问题。这就是波普尔著名的科学发展“四段式”动态模式。

(二)试错法

波普尔指出,从上述四段式中可以看出,科学最根本的性质就是猜想与反驳,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试错法”,即尝试与清除错误的方法。他认为,科学的试错法要取得应有的成果就必须做到既要大胆的尝试,又要足够严格的检验。“大胆尝试,严格检验”的格言正是由此而来的。

(三)从错误中学习

波普尔从其试错理论出发,认为要在科学中实行“大胆尝试、严格检验”,就必须提倡三种科学精神。这种精神包括:第一,敢于犯错误的精神。他认为真理和错误不可避免地纠缠在一起,科学只能在不断清除错误中前进。为此,他提出一个著名的口号:“从错误中学习。”认为致力于科学研究事业的人应不怕犯错误。科学是试验性的事业,错误是在所难免的,要使自己在连续的失败中成为一个特定问题的专家。第二,批判精神。波普尔认为,科学是在竞争中发展的,只有批判才能前进。“科学的方法是批判的方法”,“批判是任何理智发展的主要动力”。他不仅勉励科学家要敢于批判他人、敢于批判权威,而且也要求科学家们敢于进行自我批判。第三,否定精神。只有敢于否定旧理论,才能创立新理论,不破旧不能立新。这种否定不仅仅是对准别人,更应勇于否定自己。他勉励科学家,在建构理论之初,就应当想方设法去否定它,例如爱因斯坦就是这样的典范。

由此可见,波普尔一反传统的科学静态累积的观点,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强调科学的批判精神,试图从动态上描述科学发展的过程,总结科学发现的逻辑,揭示科学发展的内在规律,强调从错误中学习的科学方法。这样就把逻辑实证主义开创的科学方法论研究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丰富了科学方法论研究的内容。

但是,波普尔用其证伪主义方法来取代实证主义方法,完全否定了后者的合理性,这是片面的。事实上,证明方法在科学研究上是不可或缺的。波普尔以证伪来否定证实,仍是用一种新的片面性去反对另一种片面性。此外,波普尔的关于科学发展模式理论也有明显的严重的缺陷:首先,是他对“获得知识的动态过程”的分析,局限于“知识增长的动态过程”,囿于主要用“理论”这个逻辑范畴来重建科学发展过程;片面夸大科学发展中淘汰、摒弃旧理论的一面,否定了科学知识发展中不断完善的一面。其次,新理论代替旧理论并不像波普尔所说的那样,是简单地抛弃旧理论,而且还包含着对旧理论的补充、修正和发展。这就忽视了科学发展在正常时期的建设性活动此外新旧理论更替之时,有时还与科学之外的社会、心理因素有关,波普尔没有注意到这一方面。

争端解决机制

在寻求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争端的方式时,应该参考其他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解决机制。

1、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法律依据和平解决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容了众多争端解决方法,涵盖了现行所能采用的一切手段,鼓励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11部分第5节,以及附件五调解、附件六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中,可以说是相当复杂而完整,不仅吸收了国际社会在和平解决争端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而且也发展了传统方法(如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创新(如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多边义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先尊重各国自由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将自愿与强制的解决方式结合。

(1)自愿的方式:双方自愿解决争端有以下两种方式

A 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的方式:

例如我国与越南通过谈判最终解决北部湾划界问题。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面积约128万平方公里。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既相邻又相向,历史上从未划分过北部湾。20世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进行管辖,湾内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20世纪70年代初后,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按照以1982年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但是北部湾是个比较狭窄的海湾,最宽处也不超过180海里。根据《公约》规定,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所以必须通过划界给予解决。也就是说,整个北部湾均为中越权益主张的重叠区。

实际情况也说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在各国逐渐推广,由于没有一条明确的北部湾分界线,双方渔民的传统捕鱼权受到冲击。随着捕鱼技术的进步,在北部湾,中越双方的渔业纠纷也日趋增多,这不仅使渔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两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以需要尽快解决划界问题,并建立新的渔业合作机制。

1974年8月15日,中越双方在北京举行第一轮谈判。北部湾划界谈判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前后历经27年,三个阶段,1974年,1977-1978年,1992-2002年。在前两个阶段的谈判中,因为双方立场相差甚远,都是无果而终。1991年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后,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尽早解决包括北部湾在内的边界问题,成立了包括外交、国防、渔业、测绘、地方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政府边界谈判代表团,启动北部湾第三次划界谈判。从1992年到2000年,双方共举行了7轮政府级谈判、3次政府代表团团长会晤、18轮联合工作组会谈,平均每年举行6轮各种谈判和会谈。 双方在2004年6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双方划界后对于北部湾渔业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合作开发都有积极的作用,减少了两国因为资源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并且为和平解决南沙问题以及南海经济区划定问题提供了范例。

B 双方自愿的调解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八四条规定:

I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可邀请他方按照附件五第一节规定的程序或另一种调解程序,将争端提交调解。

II 如争端他方接受邀请,而且争端各方已就适用的调解程序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该程序。

III 如争端他方未接受邀请,或争端各方未就程序达成协议,调解应视为终止。

IV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争端提交调解后,调解仅可按照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

[附件五第一节相关规定]

(2)强制的方式:

在自愿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法奏效时,争端当事方有义务接受公约提供的四种管辖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特别仲裁4种。这四种强制程序处于平行并列,横向竞争的地位,缔约国可按照各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差异选择适用 。为了避免由于缔约国无选择或选择不一致时而导致管辖落空,在出现此种情形时,根据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则适时发挥“剩余备用”作用,从而保证争端获得最终有拘束的解决。

A由国际海洋法庭仲裁;

从国际海洋法庭成立至今,已成功处理了13个案件,涉及船舶、渔业、海洋能源、海洋环境等许多方面。虽然《公约》赋予了国际海洋法庭对海洋权益争端的管辖权,但是,相对于国际法院、国际常设仲裁法院等解决海洋争议的传统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海洋法庭的实际成效并不明显。截至2004年12月刚结束的圣文森特及格林纳丁斯诉几内亚比绍(Juno Trader)案,诉诸到法庭解决的13个案件中,除上述涉及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或“迅速释放”船员和船只外,仅有2个案件涉及到对公约“实质问题”的解决。这是因为法庭并不当然地取得所有国际海洋法争端的管辖权,而是依据缔约国一方的选择或是协商同意方能取得管辖权。国际海洋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在涉及海洋划界或领土争端等重要海洋争端方面,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海洋法庭这一新兴国际司法机构尚有不信任感。随着公约缔约国的进一步扩大,国际海洋法庭实践的增多,国际海洋法庭的地位必然会有所提升,正如在“200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10周年”的专题讲座上,国际海洋法庭扬克夫大法官所言:“其实,当两个国家在海洋问题上产生了争端并且相持不下的时候,提交给国际海洋法庭来解决,或许这还是比较便捷的一个途径。”

B由国际法院仲裁:

在《公约》生效前国际法院是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最主要的国际机构,国际法院曾先后几次划定大陆架。

这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北海大陆架案。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它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随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认为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相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3)在协商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应包括:①有关各方海岸的一般结构,以及任何特别的或显著的海岸性质:②已知的或容易确定的大陆架区域的自然地质结构和自然资源;③合理的比例程度的因素,这种比例是划界按公平原则应给予沿海国大陆架区域的范围按照海岸线一般方向测量其海岸的长度,并考虑到在同一区域内相邻国家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的有效的、实际的和未来的目的。

1969年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为了阐明自然延伸的概念,考察了挪威海槽(Norwegian Trough)。该海槽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边缘,从斯卡格拉克海峡(Strait of Skagerrak)尽头起到北纬62°止,深235—650米,长约430海里,宽度从南部的30海里到北面的70海里。国际法院指出:“被该海槽同挪威海岸隔开的北海大陆架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认为是邻接该国,或是其自然延伸”。

在这个判决中,国际法院明确的否定了将等距离原则作为划分大陆架的基本原则,并且确定了“公平原则”,同时也考虑到“比例性”问题与“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在1993年的格陵兰-扬马延海域划界案中,格陵兰岛与扬马延岛之间的相关海岸线长度存在明显差异,格陵兰岛海岸线长5043-524公里,扬马延岛长548-578公里,它们之间的比例大约为9:1。法院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适用等距离方法,在相关海岸线长度和由它们产生的海洋面积之间,将会导致不合比例,以致于在划界时必须考虑当事国相关海岸线长度之间的差别。为此,应该把中间线向扬马延岛方向推移,以使丹麦得到更大的海域。

而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中, 双方当事国都强调自然延伸概念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作用。国际法院虽然没有否认自然延伸与大陆架划界的相关性,但判决对自然延伸的处理,减少了自然延伸在大陆架划界过程中的重要性。见阿塔德:《国际法中的专属经济区》,1987年,第235页;坦加:《国际海洋边界的法律确定》,1990年,第188页。国际法院注意到北海大陆架案判决并没有认为公平的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义词。虽然自然延伸的确定,可能在公平的划界时起重要作用。但法院强调,对实现公平原则和确定自然延伸的考虑,不应放在同等地位。作为大陆架法律权利基础的自然延伸原则,并不必然提供适用于划界的标准。见《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判决书》,第124、44和48、118、133、133、107、105段。

在1984年的美国-加拿大缅因湾案、1985年的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和1992年的圣皮埃尔—密克隆案中,一方面,涉及划界的大陆架在地质结构上是单一构造的同一大陆架;另一方面这三个案例都涉及用同一条线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因此,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虽然审查了地质因素,但最后认为与该案的划界无关。但是这并代表国际法院不承认地质因素,地质因素在国际法院的裁判过程中也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由于国际法院的裁判(判例)有法律效力的(即便仅就特定争端的当事方而言),并且由于这些裁判是对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因此,各国和国际组织必须加以考虑。这些裁判是国际行为的准则。此外,受托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的机关,例 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新条约时,常常援引国际法院的裁判。最典型例子就是海洋法。在国际法的这个广泛而重要的领域,国际法院的裁判明显影响了联合国为统一和编纂海洋法而举行的会议。因此,在借鉴别国的争端解决机制时应当对其给予重视。

C 由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本文所指附件,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

2、其他解决方式

A有效占领

如韩国与日本之间的独(竹)岛争端,韩国就抢先对独岛进行有效占领,在日后与日本的争端中占据主动。

1953年5月,日本趁朝鲜战争仍在酣战之际,曾派兵一 度占领了该岛,并在岛上建立了领土标志碑。当韩国方面得此消息后,居住在郁陵岛上的韩国居 民立即组成“独岛义勇守备队”。1953年7月12日,在23岁的洪淳七的领导下,韩国义勇守备队开赴独岛,将 日本军人赶走。至此,独岛完全在韩国的实际控制之下。在现今行政区划中,韩国将其归为庆尚北道郁陵郡郁陵邑独岛里1-37番地管辖。1956年李承晚政府派出海上警察守备队,洪淳七结束了神圣的“守土护国大 业”。为此,韩国政府向洪淳七颁发了勋章,以表彰他独自守卫独岛长达3年8个月之久的爱国行为。自1957 年开始韩国在独岛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据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侦察得知,独岛东岛上韩方设有1无人灯塔、2个了望哨所、3间房子以及各种天线和石碑等设施。 1981年底,韩国海军人员还在岛上修建了守岛工事。由此对日本政府提出与韩国就该岛纷争进行对话的要求,韩国官方以“独岛自古以来是韩国领土,这个问题不能作为两国纷争进行对话”。的理由加以拒绝。

B使用经济、政治、军事威慑压制,取得控制

福克兰群岛(Falkland Islands,为英国所使用的称呼)或马尔维纳斯群岛(西班牙语:Islas Malvinas,是声称拥有其主权的阿根廷所使用之称呼)。是一位于南大西洋的群岛,由346个岛礁组成,总面积15800平方公里,其中长年有人居住的有15个岛屿,首府为斯坦利港。

根据现有文字记载,英国人约翰·戴维斯在1592年最早发现该岛,最早登陆者则为英国船长约翰·斯特朗。1810年阿根廷爆发起义,成立了拉普拉塔联合省临时政府,于1816年宣布独立,并声明继承西班牙对福克兰群岛的主权。1820年11月,阿根廷人在岛上升旗并宣布行使从西班牙继承来的主权。1829年英国致函阿外交部长,声明福克兰群岛为英国领土。1833年1月2日,英舰“史诗女神”号(HMS Clio)开进东岛,于次日升起英国国旗,宣布奉命行使主权,阿根廷总督何塞·玛丽亚·皮内多中校及其50名士兵被迫撤回布宜诺斯艾利斯。英国夺回福克兰后一个多世纪,历届阿根廷政府虽未加以承认,但是也未再对该岛提出主权要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胡安·多明戈·庇隆将军上台,才用“民族主义”这一武器,将对经济状况不满的民众团结在自己周围,大量宣传“收复马尔维纳斯”的问题。 1982年,英阿因为福克兰群岛归属问题爆发了福克兰群岛战争,阿根廷战败,英国保住了对福克兰群岛的管辖权。

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

1982年12月1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17个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签字。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可以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为了切实行使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拥有颁布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建立相应制度的权利。如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5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在世界大洋上仍然拥有权利和利益。主要享有国际海洋法上的各项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等。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共同对其资源享有权利。还拥有国际合作的权利,如通过有关领域的合作进行海洋技术开发与转让,实施海洋保护,促进我国的海洋事业发展。

当然,在我国充分享有海洋权益和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包括在我国管辖的海域内外,都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公海上,各国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海上救助以及合作制止海盗等,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海洋划界面临的考验

在西太平洋的海洋国家中,可能激化的岛屿争端起码有四起:俄罗斯与日本的北方四岛之争;韩国与日本的独岛之争;中国与日本的钓鱼岛之争;中国与几个东南亚国家的南沙群岛之争。

在这四起重大的岛屿归属国际争端中,日本占了三个,中国占了两个。而且,中国的划界谈判对手也包括日本在内。我们的邻国日本,在海洋权益方面,乘中国忙于经济建设之际,频频出招,使得中日关系危机四伏。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海洋划界形势对于中国来说是严峻的。

我国是一个海岛众多的国家,在我国辽阔的海域里,分布了6500多个岛屿,群岛列岛50多个,岛屿面积8万平方公里。最大的台湾岛,面积约36万平方公里,小的仅数十平方米面积。岛屿不分大小,距离祖国大陆不分远近,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然而,我国一些岛屿被别国侵占的情况是令人担忧的。

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我国拥有无可争议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但却被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成为中国和日本海上岛礁争端的焦点。在上个世纪70、80年代,人们发现钓鱼岛附近海域海底是一个相当规模的储油构造带。由此日本对这一海域的控制更加严密。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南海诸岛上。近几十年,南海发现储量可观的油气资源,周边一些国家不顾历史事实,不顾国际公约的原则,侵占我南海诸岛达几十个。

海上边界是国家边界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或管辖权延伸到海洋的最外疆界。国家间的海域划界,不只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国家间海域划界的主要矛盾,多集中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上。因为它体现出在各海洋重新界定国家“版图”的政治趋势。这是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国际政治的特点。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我国面临着在黄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与周边8个国家划定海上疆界的问题。渤海是我国的内海,整个海域在我国大陆架上,完全属于我国,不存在海上划界问题。

虽然我国与周边各国的海域划界尚未完全提到日程上,但是,随着各海洋国家对海洋空间及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深入,对其依赖的程度也会越来越高,国家间各自主张的海域重叠问题,将会愈加尖锐。中国与日本关于海洋管辖权的协商最早始于1996年,然而,两国间在东海上的较量却有升级的趋势。2005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相中川昭一宣布,批准通过日本帝国石油公司对东海“中间线”以东油气试开采的申请。而那条“中间线”是日本单方面划定的,中国政府从未承认过。日本企图一是直接变钓鱼岛为日本“合法领土”;二是尽量向中国海域扩张,获取更大的海域空间。在东海,中日两国间的巨大分歧,使东海划界的前景难以预料。

在我国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后,有关部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法律精神和我国的主张,粗算了一下,我国管辖海域的面积大约是300万平方公里,而有争议的部分达到120万平方公里,甚至比这个数字还要大。因此,做好海上划界工作,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任重而道远。

大陆架也称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它的范围自海岸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陆架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全球大陆架总面积为2710万平方公里,约占海洋总面积的58%。陆架地形一般较为平坦,但也有小的丘陵、盆地和沟谷;上面除局部基岩裸露外,大部分地区被泥砂等沉积物所覆盖。大陆架是大陆的自然延伸,原为海岸平原,后因海面上升之后,才沉溺于水下,成为浅海。

海洋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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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资源丰富,石油占全球的25%,渔获量占世界海洋产量的90%,滨海砂矿也很可观。因此,对大陆架的划分和主权的拥有,就成为国际上十分重视和争议激烈的问题。为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很显然,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定义,比地理学上的定义要宽得多。

海洋划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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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海洋划界是沿海国扩大其海洋管辖区域的结果,包括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或渔区)的划界。海洋划界不仅仅是按照自然所呈现出的界线划定有关国家的管辖区域,而是确定一条政治法律边界,是一个政治法律过程。

海洋划界应该遵循哪些原则?这些原则都有哪些内涵?直到今天,国际社会对此还存在着不尽一致的主张。不过,有三条原则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即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

划界基础

公平原则是划界基础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第3667号总统公告》指出:“在大陆架延伸至他国海岸或与邻国共处于同一大陆架的情况下,边界应由美国与有关国家根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自此,公平原则被引入大陆架划界制度。一些国家开始主张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同邻国的大陆架边界。

公平原则要求在划界中不仅必须采用公平的划界方法,而且必须达成公平的划界结果。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目的呢?

第一,参与划界各方必须有协议。这是一般国际法对海洋划界规定的位于其他原则之上的“首要规则”。国家在划界谈判时可以考虑法律、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只要有关国家达成协议,它们可以采取任何它们认为公平的边界。

第二,结果必须要公平。无论采用何种划界标准和实际方法,必须保证获得公平的划界结果。为此,可以采用任何的划界方法。同时,所谓的结果公平,取决于有关各方各自的满意程度,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第三,划界方法要能够产生公平的结果。因为没有一种方法能够在不同个案中都保证公平结果,所以在划界过程中,并没有强制要求使用某种方法。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划界方法,应取决于对该案情况全面考察后的判断,任何方法只有当它在特定案例中能够实现公平结果时才适用。

重要依据

自然延伸原则是重要依据

自然延伸原则作为大陆架制度的一项根本原则被广为接受,深刻地影响了国家海洋划界实践的发展,成为国家大陆架海洋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

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在国际司法实践上确立了自然延伸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采纳了自然延伸的概念。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和向海的自然延伸,自然延伸构成沿海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主要法律基础。沿海国对其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既无需完成特别的法律程序,亦无需履行任何特定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固有的权利。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权利的主要基础。

等距离规则

等距离规则容易产生争议

“等距离”的概念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确立,即在没有协议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国家之间根据等距离的方法———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方法来划分大陆架边界。

关于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大陆架公约》第6条和各国的实践,“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已成为大陆架划界的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规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以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它并不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把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作为一项划界原则。因为每一个海洋划界案都是独特的,如果将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作为一项普遍性或一般性规则来适用,在某些地理环境下将会导致不公平。就大陆架划界而言,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等距离方法,所产生的结果未必合理,或者会产生不公平。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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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划界的历史上,有一些著名的成功案例。这些案例的成功之处在于,不仅解决了当事国之间的管辖海域纠纷,也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位于大西洋东北部,面积约57万平方公里,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周边国家主要有丹麦、荷兰和德国。丹麦和荷兰主张采用等距离方法划界。由于德国的海岸向内凹进,采用等距离的方法划界将使德国被封闭在丹麦、荷兰的海域之内,无缘于北海中部的油气富集区。因此,德国主张根据三国大陆架的具体情况,使每个沿海国都能得到公正而公平的份额。1969年,国际法院作出了判决:丹麦、荷兰和德国大陆架的边界,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划定,使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区域归其所有。这样,德国的大陆架得以伸展到北海中部。

缅因湾划界案

在1978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法庭认为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目的是按公平原则划出大陆架边界。在1982年的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法院强调公平原则和大陆架面积与海岸线长度应成合理比例。

总之,海洋划界司法实践的历史表明,公平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愿各国都能本着公平的心态,妥善解决海洋领土的争端问题,更好地开发和利用这一片人类共有的资源。

缅因湾位于大西洋西部,是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湾,鱼类资源丰富。两国渔民的竞相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在划界谈判过程中,双方的主张相去甚远。在谈判未果的情况下,美加两国政府一致同意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法院为他们划出一条既划分大陆架又划分渔区的分界线。国际法院认为,这样的单一界线应该从地理上寻求划界标准。于是按照两国海岸的海洋投影重叠部分进行划分,然后以辅助标准对不公平之处进行调整。最终的界线基本上位于两国各自主张线的中部。

与日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政府自从20世纪70年代初期关于海底划界的争论爆发以来一项主张公平原则并坚持否认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的习惯法地位。争论发生后不久,中国政府将其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看法整理后作为工作报告提交给联合国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这份名为《关于国家对海域管辖范围的工作报告》的文件,在其第二部分中提出了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和专属捕鱼区的一些看法,“……沿海国可以依据其地理和地质条件、自然资源状况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区域适当划定专属经济区。”[11]显然,这里所说的地质条件与中国将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描述相当接近。[12]在同一文件中,中国强调了在海洋划界中协商的重要性。在有关大陆架的部分,中国提出“对海岸相邻或相向国的大陆共架的划界问题,应本着平等对待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13]中国方面的立场是强调自然延伸原则和确认通过磋商解决争端,基于这一立场原则中国政府对1974年1月30日韩日达成的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协定予以尖锐的批评。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批评该协定“侵犯中国主权,中国政府绝对无法接受”,同时该声明也指出“根据大陆架是陆地自然延伸的原则,毫无疑问东海大陆架划分问题应由中国和相关国家通过磋商解决。”[14]在随后于1974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实质性会议中,中国表示坚决支持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例如,在第9次复会(1980年7月28日至8月29日)会议讨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提出划界问题应由有关各方在公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通过谈判解决;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时候,才能采用等距离-中间线原则。[15]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中国关于海上划界的原则和惯例的有关立场适用于黄海和东海划界问题。在黄海划界问题方面,中方试图避免运用需调用各种不同海洋地质地貌特征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关于此点的中国官方立场至今仍不明了。然而,许多学者和研究人员已提出了不同的地质和地形学标准。这样一些对海底地形的描述,例如在黄海海底西部平滑缓坡(1:26,000) 与海底悬崖相接以及在黄海东部靠近韩国一侧的轴向海槽2/3为不规则斜坡 (1:6,000),又如东部1/3海底由来自韩国群山中的沙石冲击形成而西部2/3由中国两条大河——黄河、长江所裹挟的泥土冲击形成,[16]作为对基本所有权的赞同而被引用。[17]此外,中国认为黄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向东面的延伸而不是朝鲜半岛向西面的延伸。[18]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国采取的立场与其对韩国的立场相同。对于日本,中国提出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例中核准的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关于这一点,冲绳海槽的存在和法律意义显得尤为突出。基于自然延伸原则,中国主张冲绳海槽这一地貌特征构成了中日大陆架的自然边界

下面关于熙宁划界描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宋扩大疆域700里

B按照辽的主张划界

C是世界边疆史上的划时代事件

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A

以上就是关于简述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科学发展模式基本观点全部的内容,包括:简述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科学发展模式基本观点、海洋权益的解决机制、国外对大陆架划分的立法规则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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