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程序和文档的集合,按照功能和用途可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系统软件主要管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资源;应用软件是按照特定用途开发的软件。
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共同组成计算机的软件系统。
程序、相应数据和文档。
计算机导论书显示一个完整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相应数据,文档。
计算机软件是与计算机系统 *** 作有关的计算机程序、规程、规则,以及可能有的文件、文档及数据。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
程序员:
程序员是从事程序开发、程序维护的专业人员。程序员一般需要会做:确认通过审查方案的目标,输入数据,分析师,监事,和客户的输出要求的项目要求。
通常情况下将程序员分为程序设计人员和程序编码人员,软件从业人员分为初级程序员、中级程序员、高级程序员(现为软件设计师)、系统分析员,系统架构师,测试工程师六大类。
程序:
程序是一组计算机能识别和执行的指令,运行于电子计算机上,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信息化工具。以某些程序设计语言编写,运行于某种目标结构体系上。
程序就如同以英语(程序设计语言)写作的文章,要让一个懂得英语的人(编译器)同时也会阅读这篇文章的人(结构体系)来阅读、理解、标记这篇文章。
扩展资料:
程序员的日常工作:
1、确认通过审查方案的目标,输入数据,分析师,监事,和客户的输出要求的项目要求。
2、安排项目要求在编程序列分析要求;准备工作流程图和使用计算机知识的能力,题材,编程语言和逻辑图。
3、编码工作流程的信息转换成计算机语言的项目要求。
4、通过输入编码信息的计算机程序。
5、确认程序 *** 作进行测试,修改程序序列和/或代码。
6、准备写 *** 作指令供用户参考。
7、保持历史记录,通过记录方案的制定和修订。
软件工程是指导计算机软件开发和维护的工程学科。采用工程的概念、原理、
技术和方法来开发与维护软件,把经过时间考验而证明正确的管理技术和当前能够
得到的最好的技术方法结合起来,这就是软件工程。
软件工程(SoftWare
Engineering)的框架可概括为:目标、过程和原则。
(1)软件工程目标:生产具有正确性、可用性以及开销合宜的产品。正确性指软件产品达到预期功能的程度。可用性指软件基本结构、实现及文档为用户可用的程度。开销合宜是指软件开发、运行的整个开销满足用户要求的程度。这些目标的实现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存在很多待解决的问题,它们形成了对过程、过程模型及工程方法选取的约束。
(2)软件工程过程:生产一个最终能满足需求且达到工程目标的软件产品所需要的步骤。软件工程过程主要包括开发过程、运作过程、维护过程。它们覆盖了需求、设计、实现、确认以及维护等活动。需求活动包括问题分析和需求分析。问题分析获取需求定义,又称软件需求规约。需求分析生成功能规约。设计活动一般包括概要设计和详细设计。概要设计建立整个软件系统结构,包括子系统、模块以及相关层次的说明、每一模块的接口定义。详细设计产生程序员可用的模块说明,包括每一模块中数据结构说明及加工描述。实现活动把设计结果转换为可执行的程序代码。确认活动贯穿于整个开发过程,实现完成后的确认,保证最终产品满足用户的要求。维护活动包括使用过程中的扩充、修改与完善。伴随以上过程,还有管理过程、支持过程、培训过程等。
(3)软件工程的原则是指围绕工程设计、工程支持以及工程管理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的灵魂,是计算机应用的关键。如果没有适应不同的需要的计算机软件。人们就不可能将计算机广泛地应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科研。教育等几乎所有领域,计算机也只能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目前。以信息技术。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科技术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计算机软件技术作为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一。已成为信息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面在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原则上采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意见。结合实际加以修改。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这是该组织召集一些国家的专家组成专门小组研究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对各国计算机软件立法提供参考意见,以便促进计算机软件的国际保护。在这一示范法条中。对计算机软件作了如下定义: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是指在一计算机可读介质合为一体后,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是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的,足够完整的说明,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
在上述定义中,对“程序”的定义不够准确,按照这一定义,源程序(以高级计算机评议编写的程序)可能会被排除在“计算机软件”之外。因此各国在参考这一定义时,大多数都将“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合为一体后”这一条件删除,这样就可以明确无误地将源程序列入出境“计算机程序”之中了。
由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面复制软件却极容易且费用低。因此,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这一崭新形式的智力劳动成果给予保护,以保护软件开发商的应得利益和持续不断对软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推动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已成为摆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绝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规定大都散见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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