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这句话的人是谁?跟你没有关系的亲人,你不需要在意,自己做决定就行。跟你有关系的亲人,那你得看看是什么情况,是因为条件不允许,不得不这样想的还是带有某种思想?但是这句话不管是谁说的,都不应该是阻碍你做出选择的理由!
当今社会,女人确实不容易,尤其是职场妈妈,需要兼顾家庭和事业,如果你能找到平衡,那还好些,找不到就会顾此失彼,我们常说把事业做得很好,又把孩子家庭照顾得挺好的女人,都是女超人!
而我们大多数女人确实是不得不做出牺牲,就算依然身处职场,事业发展肯定会受影响,想陪伴孩子的成长,也想拥有自己的事业。如果有家人帮忙带孩子,让你白天忙事业,下班陪孩子,那已经是很幸福,别无所求了。如果没有,不管是找保姆还是自己辞职带孩子,我们心里始终是不如意的,正所谓“我搬起砖头无法抱你,我放下砖头无法养你”。
如果遇到一个懂你疼你爱你的老公,有个和睦有爱的家庭,那么再苦再累,我们无怨无悔。如果可以还是要回去奋斗,为了给孩子更好的条件,更好的未来,我们今天需要加倍努力。
当然如果宝妈就是自己想带孩子,自己内心的选择,家庭条件也允许,那没有什么啊,尽管我们说不管何时何地,女人一定要独立,一定要有养自己的能力,一定要有承担风险的能力,更要有让自己的人生精彩,但是当今社会也有那么多全职妈妈,也不会所有女人都会遇到变故,都会遭遇不幸,也不是所有的全职妈妈都会变成黄脸婆,都会遭遇变心或嫌弃。你想选择怎样的人生都可以啊,我们都是成年人,都有为自己负责的能力。
所以,我觉得不管要不要做全职妈妈,要不要上班,只有我们女人自己做的决定才是决定。
法律主观:
兼职员工怀孕,公司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但怀孕女职工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的可以辞退。公司违法辞退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两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招聘已婚未育女性面临的风险
每个企业在招聘的时候都会考虑到这个问题。一旦女性怀孕,麻烦也就接踵而来,各方面要照顾,不能安排重活,不能加班,经常要请假,工资福利保险补贴等还不能少,还要面临着几个月的产假,产假完了还要哺乳假…尤其是我们河北又提出延长产假到孩子一岁,所以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平白无故增加很多。
而一个怀孕一直到哺乳期满的员工,只要没有重大违规行为,企业一般也是无法解雇,所以对企业来说,招一个已婚未育的女性,两年内都无法安心的投入工作,甚至没有产出。而一个企业的付出是要求回报的,是以利益为本的,所以企业考虑到这些,也是无可厚非。
2、企业无权剥夺女性员工的生育权。
有的企业要求女性员工承诺,甚至有的女性自己主动承诺,在几年内不怀孕,并且写到合同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是无效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查实后会给企业相关处罚。所以你即便现在承诺不要孩子,等入职后一旦有了孩子改变主意了,任何人拿你没招,企业不仅不能辞退你,还要照顾着你。
当然了,这是已婚未育的女性在求职路上遇到的问题,但也不是不能解决。
3、育龄女士不要轻易辞职。这个阶段在企业里有工作的,尽量不要辞职。因为医保是需要有连续性的,一旦离职,一时半会儿找不着工作,造成医保中断,万一这个时候怀孕,将来拿生育补贴可能还会成问题。
4、做出怀孕计划。面试的时候,企业一般都会问到这个问题,有的女性发承诺不要孩子而希望企业考虑,这时候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当然不会信你的话,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回避这个问题,可以依据自己的家庭情况做出让人信服的怀孕计划,这比承诺不要孩子要好得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因此,怀孕女职工可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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