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隐记忆和外显记忆,是根据测验形式,来进行 *** 作定义的,也就是说,是指记忆提取的过程是内隐的还是外显的,而不是指记忆的编码过程。心理学里一般把“记忆”当作名词来用,如果想表达动词,一般说的是编码啊、存储啊之类的 *** 作性的术语。
可以从以下几点辨别:
1、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而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2、提起方式要求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人员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与其它诉讼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现在:从体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按顺序相互衔接,体系完整,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从内容上看,普通程序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内容均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并且对一些必要的诉讼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它们不属于某一个诉讼阶段,但对于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却是必不可少的。
2、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体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是不依赖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法院无论是审理一般的诉讼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就将其审结。
3、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外,审理其他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同时,由于普通程序完整、系统,可广泛适用于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于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针对性强但不系统完整,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凡是相应的程序没有规定的,就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普通程序的这一特点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反映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性和协调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一审普通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审判简易程序
(一)、含义不同。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依法组织辨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侦查活动。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确认的侦查活动。
(二)、法律依据不同。《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中没有规定“辨认”,在“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中规定了“辨认”,但这里的“辨认”具有“质证”的性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三)、适用范围不同。辨认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但也适用于审判阶段。指认只适用于侦查阶段。
(四)主体不同。侦查中辨认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侦查中指认的主体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时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即证人。
(五)对象不同。侦查中辨认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中指认的对象一般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有时也有犯罪嫌疑人。
(六)规则不同。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可采用混杂辨认规则,而指认不能采用混杂辨认规则。辨认可采取反复辨认规则(即在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认时,可反复进行若干次),而指认一般进行一次。辨认可以采取公开辨认或秘密辨认相结合的规则,而指认多为公开进行。
(七)法律手续不同。辨认有较为严格的法律手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制作《呈请辨认报告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辨认结束,应当制作《辨认笔录》。指认可以不需要这些审批或法律手续。
(八)方法不同。辨认既可以采取直接辨认的方法(如直接观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进行辨认;直接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又可以采取间接辨认的方法(如观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录像进行辨认;听犯罪嫌疑人的讲话录音进行辨认;观看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和被害人尸体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只能采取直接的方法,不能采取间接的方法。
(九)认识准确程度不同。辨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低;指认对事物认识的准确程度要高。当时不能肯定或确认的就进行辨认;当时能确认的就进行指认。
(十)法律后果不同。辨认作为一种调查取证措施,可以起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指认只能起到确定侦破方向,提供查证线索,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认定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一、 刑事诉讼法 辨认的规定是什么 检察院对 犯罪嫌疑人 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 证人 在场。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 证据 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 证据种类 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辨认多少由公安机关主持进行的,少数由检察院主持进行,法官和 律师 只能见到辨认笔录,无法见到辨认的经过。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人员需要辨认的时候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主持辨认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而在公安机关的辨认组织中,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个人,而且辨认也是要分很多种的,比如身份,照片和物品等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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