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1张


大家好,今天边肖在这里回答关于动植物检疫的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动植物检疫专业就业前景

动植物检疫专业就业前景很好。

本专业是为适应迅速发展的动植物产品国际贸易和有害生物防治而设置的。依托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培养掌握动植物检验检疫基本理论和法规,具备有害生物检测与鉴定、有害生物入侵与扩散控制、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高级科技人才。

这个专业现在全国都没几个人了。比较好的出路是考研,而且容易考。目前考研是一种趋势。其次,也可以考公务员。每年都有一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这样的人才,但学历越高,档次越高。

第三,可以去各省或市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林业局,或者病虫害防治站等单位。也可以是更大的林业公司或造纸企业等。

动植物检疫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可从事动植物病虫害检验检疫、农畜产品卫生安全检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技术与设计、推广与开发、经营与管理、教学与科研工作。在国家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动植物产品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生物科学高新技术企业、农畜产品生产和销售。

主要课程有生物化学、微生物学、植物病理学、昆虫学、植物检验检疫、动物卫生检验、食品卫生检验技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危险植物病害、昆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构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检疫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机并接受检疫;

(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和存放检疫物的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按照规定采样;

(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查阅、复制、提取与检疫对象有关的 *** 作日志、运单、合同、发票等文件。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物品入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株、病毒等。)、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4)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应当退回或者销毁。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进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运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禁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当地人民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上级人民和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报告。

邮电、交通部门应优先传递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检验材料。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实行检疫监管制度。第八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执行检疫任务时,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章入境检疫第十条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十一条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流、赠送、援助等方式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载明我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附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明。第十二条货主或者其* * *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和贸易合同提交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第十三条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到达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采取现场预防措施,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和污染场地进行防疫和消毒处理。第十四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运输工具不得卸载。

需要检疫的进口动植物,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检疫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其* * *人应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贮藏、加工、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第十五条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明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要移出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移出通知书》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防止国外传入和国内传播对动植物有害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加强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进出境和过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应当接受本条例的检验,包括:

(1)动物:家畜、家禽、野生动物、蜜蜂、鱼、蚕等。

(二)动物产品:生皮、毛皮、肉、内脏、油脂、血、蛋、骨、蹄、角等。

(三)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粮、豆、棉、油、麻、烟、种子、干果、鲜果、蔬菜、药材原料、原木、饲料等。

(五)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包装物、垫料、饲养工具等的车、船、飞机。

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货物和车辆也要进行检疫。第三条应当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统称有害生物)分为检疫对象和应当检验的有害生物。

(一)检疫对象,是指国家规定不允许进境的病虫害。检疫对象名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公布。

(二)应检病虫害,是指对外签订的有关协议、协定和贸易合同中规定必须检疫的,由出口单位申请检疫的病虫害。第四条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和机场、陆地边境和国家河流上的口岸以及设在有关省会和自治区首府的动植物检疫站(统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进出口动植物检疫任务的机关。第五条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的进出口等。,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第二章进口检疫第六条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事先经农牧渔业部同意。但是,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事先经林业部批准。

进口种子、苗木、繁殖材料,进口部门填写《进口种子、苗木检疫审批表》,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口的,由农牧渔业部或林业部按业务分工分别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进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农垦)厅(局)批准。第七条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科技合作、赠送、交流、援助协议中载明国家规定的检疫要求或者两国达成的检疫条款,并附送出口国授权当局出具的检疫证明。第八条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一)货物到达口岸前或到达口岸时,收货单位或其* * *人应填写报检单(或提货单),连同输出国检疫证书等单证,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验。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入境列车、汽车执行检疫任务,联检后登上入境船舶,对入境航空器在卸货地点执行检疫任务。第九条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未发现检疫物或者病虫害的,应当签发检疫放行单,或者在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准予进口。第十条进口动物、动物产品发现有检疫物和应实施检疫的病虫害的,根据不同情况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报检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动物和同组动物,整组退回或扑杀,整组销毁尸体。(二)患有一般传染病的动物,退回或扑杀并销毁尸体;同群动物应当在动物隔离区或者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3)患有非传染性疾病的动物应当接受治疗。

(四)动物产品,消毒或者退货、销毁。

前款第(二)项隔离观察和第(三)项处理的动物,经检验无疾病,第(四)项动物产品经消毒检疫合格的,允许输入。第十一条发现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有检疫物和病虫害的,根据不同情况签发,通知报检单位分别进行熏蒸、消毒、控制使用、退回或者销毁。经过熏蒸、消毒等消毒处理,检验合格的,准予进口。第十二条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当在进口口岸实施检疫和处理。

因口岸条件或其他原因,必须运往内地指定地点处理的,须经农牧渔业部批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采取严密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通知当地检疫。

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三条检疫对象、场所、仓库、运载工具、垫料、饲养工具等。应受病虫害污染的,由报检单位或收货单位根据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的要求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物品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

(一)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四)进入中国拆解的废弃船舶;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或者贸易合同规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第四条当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在有关边境地区采取管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对本条例第二条所列可能被病虫害污染的进境物,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采取紧急检疫措施;

(4)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当地群众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群众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邮电、交通部门应优先传递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检验材料。第五条。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因公或者因私使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查验时应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六条海关应当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第七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八条对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九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进口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构负责。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我国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议(包括检疫协议、备忘录,下同)。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完成。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的,承运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第十三条需要过境运输动物的,货主或者其* *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允许该动物进境的证明,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将在审批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第十四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进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品的,货主、货主或者其所有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数量、用途、引种方法和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由海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意见。第十五条在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货主或者其委托人应当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改变进口货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出口国家或者地区;

(三)变更入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动植物检疫介绍到此结束。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网站的内容。别忘了在本网站查找更多关于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和动植物检疫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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