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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出台,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你怎么看?

欢迎来到“老穆说语文”问答领地,老穆将用最大的热忱和最好的回答回馈您! 老穆有话说 9月28日,《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如下: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老穆忽然想起了前几天广东发布的新闻。

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有如下重要内容。

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再早以前,教育部也明确,将抓紧修订《教师法》,归还教师教育惩戒权。

更早以前,四川大竹县第二小学,就实行了“让戒尺进课堂”活动,效果显著,学校的校风、学风得到较大改善。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权迫在眉睫……归还教师教育惩戒权,老师还敢不敢用?如何才能让老师敢管。

就目前而言,有不少老师是不敢惩戒学生的,倘若惩戒了,学生家长会跟老师“理论”的,有的甚至还会校闹!前段时间,有一老师罚学生抄作业,就被家长怒怼,如下图:老穆认为,光明确教师惩戒权,作用还不能发挥到最大,还要做好以下几件事:【1】明确学生在犯何种错误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2】老师处罚学生时,应该注意什么?【3】教师惩戒后,又该如何安抚学生?【4】倘若有家长找来,谁来保护好老师?我想,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教育惩戒权才能发挥到最大效果,你们觉得呢?如果您觉得不错,记得关注“老穆说语文”,并点个赞哦!

学校安全条例需要更多的实际 *** 作层面的措施——河北《学校安全条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还有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三水三心问答出品,必属精品。

欢迎关注三水三心的头条,与三水三心一起探讨教育问题。

继广东9月24日开始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之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率先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图为发布会现场)据媒体报道,《条例》实施后,将为学校安全提供法制保障,并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毫无疑问,在国家《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出台之后,河北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广东省大张旗鼓地进行着探讨,但最终第一,被河北夺取)。

任何具有开创性的意见,我们都应该持有鼓励和赞赏的态度——因为,这可能成为一个里程碑,可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们绝大多数人,关注到的是教师的惩戒权问题,这没有错,因为,当前的法律和风气背景下,教育惩戒,早已由不是问题成为了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大问题。

而关注教育惩戒,科学合理地、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教育惩戒,才是学生的未来之所在,教育的希望之所在,国家民族发展的根本之所在。

(我有多篇文章谈论教育惩戒,欢迎朋友们关注我的头条号)。

但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只看到一点。

而要从更全面的角度,来看待。

三水三心关注到,这次河北的《学校安全条例》,分为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共六十九条,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环节、不同层级等分别提出了法律要求。

但读完了这个条例,三水三心以为,还有些地方,语焉不详,在实际的 *** 作层面,会留下许多空间,而这些空间,就会成为新的问题。

第一,职责如何分工,如何落实,亟待出台有关实施细则三水三心看到,在条例中,有“联合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出台相关贯彻落实措施,健全完善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完善体制机制”的表述。

这种表述,没有问题,但我们仔细思考的话,却又感到,明显是属于分工协作机制上存在问题。

我们知道,社会就像一个人,人体的各个器官,都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肝脏负责什么,肾脏负责什么,都是清楚明确的。

学校安全,其实是一个道理。

学校负责校内的教育和一般的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治安或者刑事案件,才由公安机关介入),而公安机关和街道、社区负责校外——校园周边安全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什么权力介入呢?三水三心在学校工作的时候,就因为教育学生不能在校外购买“三无食品”,而被摊贩辱骂甚至威胁,说“管球得宽”。

那么,这个时候,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呢?所以,条例中的分工,并不明确,依然把社会管理责任,强加到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头上。

个人认为,学校主内9(校内),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负责校外。

有关法规出台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求所有各部门依法履责,然后要依法追责。

可以说,不明去职责,不建立职责追究体系,最后,再好的条例,都会成为一纸空文!第二,概念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亟待出台相关的术语解释任何事情,都需要讲究一个名正的问题,也就是说,很多概念,必须要解释清楚,否则,个人的认识不同,理解有差异,最后导致结果大相径庭。

比如,究竟什么是教育惩戒,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究竟是什么关系?什么是欺凌,什么是校园暴力?我敢说,目前,一千个人有一千个看法!有些词语,在词典中,有解释,倒也好勉强说得过去。

但有些所谓的术语,词典中都没有收集,比如“变相体罚”,你就是把目前全国最权威的专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不举例了)找出来,他都说不清楚!我有一个朋友,非常焦急的找到我,说孩子遭到了校园欺凌。

我问了情况,原来,他孩子的同桌,课后总要拉着他,一起到 *** 场踢球,但这个还自由不想踢球,回家就向家长哭诉。

再说了,读过书的人,特别是男孩子,有几个没有和同学打过架,吵过架的?我不崇尚暴力,但一个连架都没打过的人,你还期望他将来在国家民族有难的时候,拿起武器去保卫?难道,这都是校园欺凌?那些长期的几个人欺负一个人,或者在毫无反抗的前提下,采取殴打等方式,我们很好界定,但一般的孩子之间的纠纷,有是否算是欺凌呢?所以,在这次的《条例》中,将防范欺凌、暴力作为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概念都没界定清楚,又如何防范?第三,“校闹”如何认定,如何处罚,亟待出台具体的罚则这次的条例,对于“校闹”的处理,是一大亮点。

我们知道,由于一些人从“闹”中得到了好处,以至于有“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秘诀。

但正是如此,学校这一方教育的净土,就受到了玷污,处理偶发事件引发的“校闹”,就成了很多学校的大事情。

《条例》规定,共有八种行为均属“校闹”,有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我们必须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家长的情绪如何疏导,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如何争取的区分家长的维权诉求与“校闹”——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为要维护一方的权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而对于那些具有讹诈、敲诈性质的校闹,我们的处理,还是要与一般的发泄情绪的处理,不一样。

比如,三水三心就曾处理过一起典型的带有敲诈性质的“校闹”:两个学生打架,造成了另一个学生受伤,家长要求赔偿190万,还要学校先出钱垫付!而事实上,治疗费用加上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总共不超过1万元。

但家长说可能引发后续比如什么生育问题,这又没有任何医学根据——你说,这不是敲诈吗?对于这类问题,就不能仅仅是治安,而是涉嫌刑事犯罪。

所以,对于校闹,既要保护家长的合法权益,还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情节,制定出具体的罚则。

总之,河北省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具有一定的划时代的意义,但职责的分工落实,以及一些问题的界定,一些处理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我想,这才具有真正的实践 *** 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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