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安室修建合同

学校保安室修建合同,第1张

学校保安室修建合同 建造合同收入具体包括哪些?

建造合同收入的构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和追加收入两部分内容。

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设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

一、初始收入 初始收入指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标后,建造承包商与中标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定金及其他计入合同金额但由发包商掌握使用的部分后作为合同的初始收入。

二、追加收入 追加收入指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一)变更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座图书馆,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

第二年,客户改变部分设计,要求建造承包商将原设计中采用的木门窗改为采用铝合金门窗,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50万元。

这一事项就是合同变更的例子。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5000万元。

变更收入5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在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50=5050(万元)。

假如客户承认因变更而增加收入,但双方只达成增加金额为20万元,则只能将2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5000+20=5020(万元)。

对于这部分收入,首先承包商应当熟悉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以及监理和业主对变更的管理权限,对因工程设计、合同工作内容(如地质条件与合同不符、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提高工作质量标准)等发生的变更,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变更报告,阐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及金额。

一般程序为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总监办批准→业主批准,如需经过原设计单位审批,还应报经设计单位同意批准。

承包商按照批复金额与原合同规定作业内容计量价款的差额调整合同总收入。

(二)索赔收入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水电站。

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1995年3月至1998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1997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

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1998年1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

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

这一事项即为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8000万元。

根据双方谈判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

索赔款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于1998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100=8100(万元)。

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10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收入仍为8000万元。

假如客户同意这项索赔,但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50万元,建造承包商只能将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8000+50=8050(万元)。

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因客户原因造成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损失,如图纸未及时到位、桩号未及时移交、应由发包商办理的拆迁手续未办理完善、业主要求提前工期、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增加成本等,承包商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或索赔意向书),注明索赔理由及金额,与客户协商赔偿。

一般程序为,承包商提出索赔报告(或索赔意向书),根据具体情况由发包商召集有关单位(如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协商,签订会议纪要或以其他方式达成一致意,最终就索赔金额在相关文件中确认,计入合同总收入。

(三)奖励收入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主要有工程质量奖、工程进度奖、提前竣工奖等。

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1995年12月20日至1997年12月20日。

该合同在执行中于1997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提前3个月竣工。

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

这一事项即为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9000万元。

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应于1997年将因奖励款而形成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7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9000+100=9100(万元)。

假定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1997年9月基本完工,但是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

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承包商不能确认奖励款。

实际工作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奖励收入的确认问题:(1)承包商承担的工程已经完成并经监理、业主签认计量,工程质量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并确信无问题;(2)工程进度经评比,奖励文件已经发布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数额能够准确核定;(3)合同中有明确的奖励标准或就该事项客户与承包商达成补充协议、或业主发布的文件有明确条款,可以确定能够获得且金额能够计算。

三、不计入合同收入的各项收益 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不作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建造承包商合同以外代客户购置设施、办理征地拆迁、计取监理费等,应如实向客户收取,不作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

残余物资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而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其帐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

学校与教师聘用合同一般不低于三年合同不到期老师要走怎么办?小学教师办公室、保安室都有空调,而学生教室为什么不装呢?

理性回答!教室装空调其实涉及很多,不能把问题考虑的特别简单!没有哪个学校或者老师会故意去虐待孩子!现在网络普遍是孩子没空调,老师凭什么有?我想问一句,那孩子没空调,为啥政府办公室有?怼来怼去,看老师好欺负?学校和老师有财政权吗,想装空调就装空调吗?还是回到问题的本身!第一:教室一般都比较大,而且人数较多,如果装空调,小空调根本不起作用,大空调3匹也欠缺,装的话要5匹才管用!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空调放哪?坐空调边上的学生不冻的像冰棍?第二:学校每个教室如果装这样的空调。

学校用电能不能经得起负荷也是问题?一个12轨的学校,想想那么多大功率的电器,线路迟早会有问题!如果一定要装,必须先对学校的线路进行改装!第三:其实教室用空调主要还是夏天!冬天基本是不需要的。

一个教室五十多个人呼吸,门窗一关能暖的你昏昏欲睡,上过学的都知道!今年疫情特殊些,放假较晚,所以才会觉得热!一般六月底放暑假,天还没有热到无法忍受的地步!所以,很多学校一般都会装一些电扇,效果还是很好的!其实大家可以细心了解下,我们很少会听到学生上课热晕中暑的现象出现,这也从侧面能反应些问题!最后,还是想说,真的对学校和老师不要那么敌视,搞得是老师故意不给装似的。

教室装个空调,老师上课不也得利的?从来只有老师上课满身大汗,很少学生满身大汗的吧,除了体育课!毛主席老人家教导我们做人做事都要实事求是,不要心怀偏见!唯有心理阴暗的人,想人想事才多觉不平!

学校装不装,是教育局决定的。

教育局决不决定,是政府决定的。

请问,您想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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