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柏华林 天津市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XX,身份z号:乙方(受让方):XX,身份z号:鉴于:1、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法拥有XX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XX是目标公司在天津市XX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股东,持有目标公司X%的股权。
3、乙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释义本协议中除文意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协议:指本《天津市XX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1.2 股权交割日:指本协议约定之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之日。
1.3 债务:指目标公司因履行合同、实施侵权或其它依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给付金钱的责任。
1.4 或有债务:指股权交割日之前产生的、并且甲乙双方未能知晓或未曾向乙方披露的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债务。
1.5 税费:指税务机关或其它机构征收的各种形式的税项及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收、费用、相关罚款、滞纳金、附加费用和利息。
2.2.4 天津市XX区教委于年月日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10.4 股权交割当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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