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俱乐部管理规定

学校俱乐部管理规定,第1张

学校俱乐部管理规定 怎么进入俱乐部?重庆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实施纪律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依照本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口头批评或者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还应受到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学金、困难补助的申请资格等的处理。

第七条 受警告处分者,处分执行期一般为三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处分执行期一般为六个月;受记过处分者,处分执行期一般为九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执行期一般为十二个月。

各级处分执行期均从处分决定书行文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审查;(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处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五)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对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在校内公告的方式送达。

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六)对学生的处分涉及考试作弊等违反教学纪律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安全管理处收集证据和提出处理意见;(七)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或教务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经各二级学院及辅导员(班主任)的批评教育,认错态度好,且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处分。

具体办法如下:(一)受警告处分三个月后,受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后,受记过处分九个月后,受留校察看处分十二个月后(不足十二个月但不少于十个月进步表现特别突出的毕业班级学生在毕业前)可书面申请解除处分。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能解除处分;(二)受处分后没有再违纪,且有下列表现者为显著进步:1/6页1、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名次上升百分之十以上;2、积极做好事受到学校或社会其他单位表扬;3、积极参加班级、二级学院和学校各项活动受到学校表扬;4、参加全校性或校级以上的各种竞赛、文艺演出获得名次或受表彰;5、学校认可的其他显著进步。

(三)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班委、团支部提出意见,辅导员(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各二级学院,解除记过处分的各二级学院报学生处,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处理;(四)处分未解除者,原处分执行期满后处分仍继续执行;(五)毕业时已完成其它学业但未解除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待处分执行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z书。

第十条 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达到处分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不申诉的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二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

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关于学生申诉相关问题,依照《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对变更留校察看处分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书面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可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书送达后两个工作日。

学校复议后,需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可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书下达后两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含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从重处分;(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概不认错,无理狡辩或态度恶劣的,从重处分;(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从重处分;(四)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从重处分;(五)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或校外进行报复行凶和其他不法活动的,从重处分;(六)受过处分,再次违纪而达到受处分程度的,在曾受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过失违纪的;2/6页(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二章 分 则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宪法,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的,肇事者除应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情形严重者,直接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策划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持械打人造成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帮助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起哄闹事,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及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法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从重处分;(十)私藏或使用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凶器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使用凶器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6页(十一)对主动承认错误并能揭发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的,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对考试时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信息,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代考的或请人代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或抄袭答卷、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考试时作弊未发现,事后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贿赂、威胁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抄袭等行为和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不假擅自离校的给予如下处理:(一)四天(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五至六天(25-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六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3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十天以上,十五天(含十五天)以内(51-7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连续十五天以上,按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六)因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不假擅自离校已受留校察看处分继续再犯达到再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在一学期内多次旷课,按实际旷课时数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5个学时计算。

请假逾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不假擅自离校的,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八)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1课时旷课;20课时内给予警示。

第三十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2、案值2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案值8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七)凡有监守自盗、翻窗越墙、撬门撬锁、教唆他人、威胁他人,或因偷盗造成其他损失等情节的,加重一级处分,直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损4/6页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1、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六)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未引起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不服从正常教育管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酒后肇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穿背心、拖鞋、裤衩进入教学楼、礼堂、舞厅等公共场所或参加集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一)凡故意在墙壁上踩脚印、乱涂画、乱张贴;乱倒水、倒垃圾;或从楼内向外泼水、扔垃圾、摔瓶、高空抛物等的,除责令清除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警告以上处分;(十二)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的,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吸食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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