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治国理政新闻稿

学校治国理政新闻稿,第1张

学校治国理政新闻稿 学校优秀学生表彰大会新闻稿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舒大侠的春天 五强溪镇小学隆重举行期中表彰大会2015年5月6日上午,五强溪镇小学在学校 *** 场举行了2015年春季期中表彰大会。

大会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半学期以来表现优秀班级及学生进行表彰;二是防洪防汛知识讲座。

这次大会表彰了学习标兵、奋进星等144名同学,以及校中华经典诗文朗诵大赛中获奖的班级。

受表彰的学生代表的讲话,表示要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优异的成绩,谱写更加辉煌、更加灿烂的新篇章。

教师代表李莎为同学们讲述了自己学习的小窍门儿,鼓励同学们好好学习。

会后唐伟彬副校长对本次表彰大会作了重要讲话,肯定了半学期以来的成绩,详细分析了不足,特别鼓励了六年级升学考试的同学要一鼓作气、再接再厉争取期末统考创佳绩,并对接下来的半学期指明路线。

提出来是一道崭新的起跑线,是全校学生勤奋学习的又一个起点,是全校学生实现更高目标、争取更大进步的开始。

希望全体同学,以受表彰的同学为榜样,树立远大的理想,明确奋斗的目标,踏踏实实学习。

接下来由唐光仙副校长主持防洪防汛知识讲座,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了基本的防洪防汛安全知识,提高了全校师生对防汛知识的认识,增强了学生避险自救的能力,就此机会为学校开展汛期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学校升旗仪式新闻稿学校翻学生书包书箱是否合法?

保护学生,还要注意方式的恰当性有时,方式的不恰当,会让好心办坏事。

题主所述的翻学生书包等行为,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是从法律的角度,二是从教师出发点的角度。

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学校、老师是没有搜查权的,也就是说,老师进行的搜查,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么谁才能行使搜查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前述所称“侦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有权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商场、超市的保安人员通常是由商家自行聘请,或者是商家、超市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而保安服务公司属于企业性质,实行自收自支。

因此,保安人员与其他岗位上的劳动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他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是有权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即:商场、超市的保安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均无权行使“侦查权”,无权对顾客及顾客所携带行李进行搜查、检查。

《中环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第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所以,根据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老师没有权利对学生的书箱、书包以及外套等私人物品进行收查的权利,如果因为这行为,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学生是有权向学校以及相关教师提起诉讼的。

二、从教师出发点的角度来说,教师是担心学生安全,是维护平安校园的需要,学生要多理解。

我想,教师都是受过教育的(绝大多数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应该懂得基本的法律常识。

那么,老师们为什么还要去搜查呢?这应该是学校私自携带管制刀具的情况已经对在校学生(包括老师)造成了实际的或潜在的危险,或者学生携带手机、大书(是否应该是不合法、不健康的书籍?)已经对学生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实际或者潜在的危害,才采取的不得已的手段。

所以,基于这一点,学生应该充分理解老师们的出发点,是为了营造一个安全的、良好的学习环境,其实质就是为了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健康的成长环境,让学生可以在学校健康快乐成长,所谓的“师者父母心”啊!孩子,难道你真的想和你的老师对簿公堂???要知道,这些老师,可真的是为了你的成长而赤心一片的啊!三、学校是否应该多与学生沟通,在方式方法上多下些工夫?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学校的管理是失当的,“依法执教、依法治校”早已成为一种常识,我们在读书的时候都知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诀,党的18大、19大都反复强调,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方略,那么个单位,自然应当将此作为基本准则。

但学校却用这样的手段,不能不说是一种让人遗憾的事情。

但如果学生携带管制刀具、不健康书籍或者手机等,已经严重影响学校安全、严重危害学生的健康成长,该怎么办呢?我以为,良好的出发点还需有合适的手段相配合:一、广泛宣传,尽可能让每个学生都理解至少是了解学校管理措施的出发点。

我知道,这样做,大家会认为,不是每个学生都能理解,也一定有学生不愿意理解。

事实却是这样,就像法律,不管你怎么宣传,始终会有人违反一样。

但请注意,学生有知情权,如果他连知情权都没有了,谈什么“以人为本”,说什么“人文关怀”?二、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法制教育各地都有司法局,公检法等司法机构,都有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之类的机构,一般情况下,学校也应该有法律顾问,学校应与这些机构联系,请他们对学生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还可以去法院旁听,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

三、“搜查“也要讲究方式”如果是迫不得已,要进行所谓的'“搜查”,也应当征得学生的同意,在学生(或监护人)在场的前提下,由学生自己去打开自己的私人物品。

我曾经在藏区援助过,藏区有些孩子带管制刀具,往往是一种习俗,情况更为严重,甚至还发生过恶性案件,以前老师们都是采取一种比较粗暴的方式进行搜查,有时候会遇到学生反对,甚至比较激烈的反对。

我提出了不同意见之后,通过宣传动员等过程,采取了学生在场的自己打开的方式,基本上得到所有学生的认同,就再没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了。

当然,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难处,但依照法律程序,多在方式上下些工夫,多研究学生的心理,才能好心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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