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
”这句话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意味着自此高中阶段可以选择营利性办学了。
不过现有学校一般都是12年一贯制,或者完全中学,如果这些高中选择营利性办学,那么现有学校必须首先选择分立,将初中和高中分离开来。
扩展资料:新《民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试想当学校的办学用地及校舍的产权由举办者作为投资将权属登记在学校名下时,如果该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即意味着该学校终止办学后该用地及校舍作为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不能归于举办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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