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款吃喝通报

学校公款吃喝通报,第1张

学校公款吃喝通报 求一篇三公(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浪费现状、危害及治理的论文,谢谢。

\ 对公款吃喝立法治罪的可行性分析 挥霍公款大吃大喝,已经成了中国官场的恶习,多年来,群众虽多有微词,但发展到见怪不怪,已经是无可奈何的境地。

中央也是一个接一个的红头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很杀公款吃喝的歪风,取信于民,但实际情况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吃喝标准也是越来越高。

公务接待造成的耗费浪费、衍生腐败、损害政府形象等问题,已经不容忽视。

到底有没有办法刹住官员们公款吃喝、挥霍浪费的不良风气,也引起了不少法律专家们的注意,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有法学专家曾经对利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罪与非罪进行过探讨,有人认为应该给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者定个“挥霍浪费罪”,但是最后也没有实质性的结果。

有专家说,目前在我国,公款吃喝还只是一个违纪问题,还没有上升到贪污、定罪的高度。

应当给公款吃喝者定罪立法,因为实际上公款吃喝者已经对社会财产进行了侵占。

可见靠中央下几个文件,从违纪的层面进行遏制,作用并不大,甚至还越来越严重,证明了大吃大喝通过行政手段,已经没有约束力,只有上升到立法治罪的高度,通过详细的政府预算,也许才能达到某种效果了。

但关键是公款吃喝定罪的标准是什么,很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比如与什么层级的人吃、吃多少,什么情况下能吃或不能吃,等等,牵涉到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如果如专家们提出的设立“挥霍浪费罪”,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在目前的监督机制下,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可 *** 作性,就值得人们深深的怀疑,即使制定了法律,其可行性几何? 大吃大喝风越演越烈的深层原因不仅仅有中国传统社会的陋习,更来自中国官场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也有不受监督下的互相攀比,“别人能吃,我就不能吃?”,还有如“我一不贪污,二不受贿,吃点喝点算不了什么。

”一直以来,公款吃喝违规人员受到的处理结果不外乎警告、通报批评等,极个别影响恶劣的,其职务才会受到影响。

过去只要没有引起大的恶劣影响,一般是不会有人干预这种并不违法的事的,所以才会越吃越多,越吃越高档。

法律专家们针对其可 *** 作性也说,可以通过政府每年的预算来控制吃喝总量,如果超过预算就要以法律来制裁;但我认为,这种办法同样难以达到目的,为什么?一是政府预算是由政府部门的官员自己给自己定的,通过人大通过只是走走过场,一般预算也有,都是以上年度费用的多少来制定下年度的总额,结果一年比一年高。

而假使年末预算超额,政府部门同样有权力以各种理由借口追加预算,他们可以找到任何理直气壮的理由,来证明大吃大喝项目的合理性;二是预算中如何确定吃喝标准的问题,吃什么,吃多少,与什么人吃,都是难题和问题;第三是政府各部门或多或少都存在各自的小金库,这些都是预算外资金,谁能控制?谁能保证公款吃喝的不是来自小金库的钱? 专家们还认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如何改变对财政支出 “不监不督”或者是监督疲软的现状。

特别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财政资金的法律制度,拓展公众监督的路径空间,并加大惩罚力度,刹住利用公务消费吞剥财政资金的歪风。

这一点同样存在严重的可 *** 作性,关于所谓的监督问题,又岂止在公款吃喝上存在问题呢?要是在目前的体制下能有效的监督,包括群众的监督,那岂不是不需要制定“挥霍浪费罪”了,政府自己监督自己的现实,使此一立法的可行性几乎为零了。

要说监督,天天从各大豪华高档消费场所外停放的高档小车,就能知道里面有多少挥霍浪费了, 只要能与公务接待沾上边的,都要由公家埋单,公款旅游、私客公待、公款送礼等现象很普遍。

公务接待成了个筐,什么费用都可往里装,还用调查和监督?!能抓或想抓,满地都是,易如反掌,关键是谁来抓。

挥霍公款,大吃大喝一直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也是政府部门多年来的诟病和恶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从根本上解决,也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制定法律来控制,能不能执行?如果不具备可 *** 作性,那法律制定出来了反而是一纸空文,成为群众笑柄,适得其反。

真要刹住挥霍浪费的歪风,还要靠整个管理体制的改革,靠行政体制的完善,多管齐下,再辅以党纪和法律的制约,才能达到一定效果。

所谓是“三公”消费具体是指;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费出国,如今又加上公 款建房,公款建办公场所。

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为39373.2亿元,总支出为40422,73 亿元,而当年高达9000亿元的“三公消费”竞是当年中央政府投资总规模1254亿元的近 7.2倍,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近30%,中国农民60岁以上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

1个多亿的60岁以上农民每月拿55元,一年也不过800亿左右。

巨额的“三公消费”数 字己经不仅仅给国家的财政带来巨大负担,甚至己经直接关系到国家改善民生,社会和 谐稳定,政府能不能取信于民的重大问题,这是不是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公款用来吃喝,这是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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