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财务处人员工资问题

关于大学财务处人员工资问题,第1张

关于大学财务处人员工资问题 关于印发《内蒙古大学所属部门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大发〔2002〕53号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规范我校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制定了《内蒙古大学所属部门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财务管理是我校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是实现学校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配合财务处共同做好创收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内蒙古大学所属部门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材〔2002〕2号)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经费,指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市场,且无须经过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部门参与管理自行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创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挤占学校教学资源,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场地的,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且必须交纳租金。
各部门、各单位的创收经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财务处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创收经费,采取学校统一管理、单位所有、合理使用、手续规范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创收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创收经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管理和核算,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设二级财务。
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单独在校内内结算中心开设帐户,用于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创收经费。
第六条 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必须定期向各部门、各单位报告资金收支情况,并随时接受各部门、各单位的查询。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创收经费坚持先收后支的开支原则,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不准保留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也不准将创收资金予以截留、转移、挪用、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创收资金的管理,实行单位集体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应当每半年一次向单位领导班子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单位领导班子必须每年一至二次向全体教工通报财务收支情况。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离任时,应当接受学校的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创收经费的收取由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统一收取,由财务处统一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创收,按实际收入的6%上缴学校,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其余94%归各部门、各单位。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工资和日常办公费用,在各部门、各单位上缴学校的管理费中列支。
各部门、各单位分成之后的经费,可用于职工福利、日常管理和职工奖励三个方面,其比例为40%、40%和20%,在财务核算时按职工福利基金、日常管理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三个项目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的决定。单项业务(指同一次发生的同性质的业务)在0.5万元以下的开支可由分管领导决定,在0.5万元到1万元的开支可由主要领导决定,在1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过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的书面文件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的审批。单笔开支(指一个报销单或借款单所列示的开支)在3万元以下或单项业务在3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审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审批;单笔开支在3万元以上或单项业务在3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会计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审核,经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签批后,报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开支的必备条件。单项业务在3万元以上的公用支出,必须签订并附带合同方可办理财务手续;单项业务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支出,应当组织招投标,签订合同,招投标资料和合同作为办理财务手续的依据;单项业务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费支出,应当组织招投标,签订合同并在竣工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投招标资料、合同和审计报告作为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1333233656564及奥都集团、艺术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以外的校内所有部门和单位。艺术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对所属单位的创收经费,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学校出台的有关创收经费的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大学党政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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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内蒙古大学财务处
@i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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