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医学院的学院领导

延边大学医学院的学院领导,第1张

延边大学医学院的学院领导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延边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成立延边大学医学院院务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负责学院的全面行政及党务工作,制订学院全面发展规划。
第三条 院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 院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 任:学院院长
副主任:党委书记
成 员: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办主任、学工办主任、工会主席。
秘 书:院办主任
院务会扩大会将根据会议内容由院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院务委员会成员因各种原因调离党政职位,自动失去院务委员会成员资格,由接任者自然继任。 第六条 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确定学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审议并组织学院教学、科研、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等重大活动;
3、审议学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制订和废止各项规章制度;
4、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
5、讨论确定部门负责人任免及人才引进;
6、审议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行政奖惩;
7、审议确定学生奖、助学金;学生的处分,除勒令退学、开除学籍须报学校审批外,其他等级的处分,由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8、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院务委员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每半个月召开1次例会,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各部门需要提交到院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交学院办公室备案。未经主管领导审阅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会议决议的形成必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做出决定,形成正式会议决议。
第十条 院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及时将决议落实情况向主任汇报。 第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过程和决议。
第十五条 院务委员会秘书要全面记录会议讨论过程,对有争议的内容尤要注意不能遗漏。
第十六条 各部门提交的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交学院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院务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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