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主要章程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主要章程,第1张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主要章程

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2012年中国摄协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国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中国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倡导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树立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切实履行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职责。 第四条中国摄影家协会坚持摄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艺术创新,记录时代发展、反映人民心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 第五条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摄影界人士的团结,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摄影团体及摄影界人士交流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六条中国摄影家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中国摄影家协会注重摄影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专业化、大众化、多媒体化、国际化、品牌化和产业化建设。 第八条中国摄影家协会对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评奖表彰、展览展示、媒体出版、惠民服务、理论评论、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摄影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加强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为繁荣发展我国摄影事业做贡献。 第十条中国摄影家协会引导摄影界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宣传推广优秀摄影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摄影人才。 第十一条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推动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中国摄影家协会重视专业摄影队伍建设,认真组织中国摄影金像奖评选、全国摄影艺术展览、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国摄影艺术节、中国国际摄影艺术节和其他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出版和理论研讨等活动;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摄影文化的需求。 第十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促进发展摄影公益事业和摄影产业。 第十五条中国摄影家协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摄影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摄影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对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摄影家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摄影家协会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中央单位摄影协会、全国性行业摄影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活动,视同于中国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对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完成中国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活动。 第十八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中央单位的申请者和因特殊原因无法由团体会员推荐的申请者,符合入会条件,经两名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介绍,可直接向中国摄影家协会提出申请,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摄影界人士,赞成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由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审议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活动和对中国摄影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有遵守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执行中国摄影家协会决议、维护中国摄影家协会权益、完成中国摄影家协会交付的任务、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可依据会员的成就、贡献和资历,对会员授予相应的名衔。 第二十二条 为我国摄影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中国摄影家协会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会内警告、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四条中国摄影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 四、讨论并决定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选产生,并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照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团体会员可推举一名驻会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驻会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及时推举新任驻会负责人接任理事,报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备案。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其权力。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驻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 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在驻会的主席(或副主席)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中国摄影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简称“中国摄协”。中国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PHOTOGRAPHERSASSOCIATION,缩写为CPA。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中国摄影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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