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以下怎么区分

以上以下怎么区分,第1张

以上以下怎么区分 刑法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这个案例该怎么理解?

你提出的问题,笔者感觉可能理解方面有问题,针对你对案情的描述,法院做出判三缓五的判决,所依据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前半段的规定,而不是后半段的规定。

以下笔者根据你的问题,谈自已的看法。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适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前提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如果肇事司机具有这一情节,就不得适用缓刑,因为与缓刑的适用条件相矛盾。

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首先缓刑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需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一)至(四)项的规定,如果肇事司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刚好与本条(一)和(二)两项相矛盾。

立法原意你提出的这样的判决是否符合立法原意的问题,笔者不赞成所谓的立法原意。

一部法律的出台,历经数年、几代人、众多立法专家,收集成千上万条民意,最终才形成法律条文,法律一经公布实施,就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根据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用修正法律,解释法律,以适用不断变化的社会实践,法律条文是活的,它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要使法适用发展,就需要对法作出解释,以补正法律条文可能有的漏洞,把不完整的条文解释成完整的,以使法能适用发展着的实践。

因此,立法原意自法诞生那一刻就已死亡,不存在所谓的立法原意。

试想一部法律历经数十年的司法实践,当年的立法专家有的甚至不在人世了,你还要去问立法原意?再说数十年前立法专家考虑的情况而制定的条件,当时的意思与现在的情况可能已经格格不入,你还要去问立法原意?因此,解释法律使之不断适用发展着的司法实践才是法应有之义。

结语综上,根据你提供的案情,法院作出判三缓五的判决,没有问题,法院依据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前半段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完全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即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适用一百三十三条后半段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方面符合本段规定的行为,不符合缓刑的条件,如上述,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因此,笔者认为,不是法院判决有问题或打擦边球,是你理解有误。

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司法这样执行不叫钻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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