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性是什么意思

同一性是什么意思,第1张

同一性是什么意思 哲学上的同一性究竟是什么意思?思维与存在是否具有同一性?

发展的事物即是矛盾运动或运动着的矛盾,运动即矛盾,具有内在的支配着的客观规律,并不是凭空捏造想象的虚乌漂渺的幻觉,凡是一种事物都有初始产生生成成熟发展的历史过程,自始至终有始有终有生有灭生生息息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事物的同一性,同一性就是事物矛盾事实运动变化和发展终结归宿所处的时间空间维度、环境条件、角度位置、历史地位的所谓在场存在。

具有个体差异性的特殊性的一种种类的事物内部,或单独的事物本身自身系统同样具备同一性,虽然它身处于另一种相对较大的同一性的环境之中。

同一性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认识主体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做到从适应到改变所处的同一性环境世界,这样同一性随个体发展变化转移而出现更替,在急剧发展变化的社会时代,个体所处的宏观的社会与自然的同一性具体明显的变化的特点,但从宏观历史的角度着眼看待,自然社会的同一性较为持续的稳定而反复,在这种同一性中总会反复出现不平衡性。

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是我们会常常遇到而往往被忽略的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个方面。

这就是说,我们的思维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我们能不能在我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表象和概念中正确地反映现实?人类实践的成功证明着我们的表象同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思维能够反映存在、承认和认识现实,这是可知论。

否定现实的认识世界的可能性,或者至少否认彻底认识世界的可能性,用幻想的联系代替现实的联系,这是神秘论或不可知论,这种唯心主义的诡辩论、创世说的有神论,把世界的本质归结于精神,把世界归结为神的创造,并以此來解释世界的存在和变化,甚至目中无物视而不见目空一切,从感觉和思想到物本末倒置,种种表现形式纷繁复杂派系林立,信奉者中不乏缺少大家。

西方哲学中的“同一性”具有相对性,而且是指两种事物或多种事物能够相对地依存而共同存在。

“同一性”不是“相同性”,更不是具有普遍性、抽象性的“统一性”。

针对人的“思维”而言,“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指“存在”是“思维”的本体,“思维”依存于“存在”而共同的存在。

“存在”是“思维”化生的本体,是“思维”的化生基础,即所谓“思维”依存于“存在”并化生于“存在”,没有“存在”则不能化生“思维”,“思维”的产生有赖于“存在”的体现。

“思维”是认识“存在”精神行为功能的体现,又是改造“存在”发展提高的动力源泉,即所谓改造“存在”依赖于“思维”而又化生于“思维”。

所以,“存在与思维”,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发展的辩证关系。

中国哲学中的“性”具有普遍性,而且是指道之性,道之性之谓道生之,也就是指宇宙本体的生命机制,因此,老子曰: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孔子曰:天命之谓性。

即,中国哲学“性”的概念,具有普遍性、绝对性、最高的抽象性,而且是指宇宙本体存在阴阳之性,宇宙本体生化的宇宙万物都遗传有阴阳之属性。

那么,宇宙本体生化万物的行为原则,或宇宙万物的行为原则就是阴阳行为原则,简称:阴阳原则。

这也就是说,宇宙本体遵循服从于“阴阳行为原则”才能生化万物万事,若宇宙本体遵循服从于“矛盾行为原则”就不能生化万物万事。

阴阳原则在哲学范畴的解释:阴阳双方在统一体中,由阴阳双方产生“斗争”行为之形式,依存在阴阳双方“和谐”之目的之中,使得阴阳双方在统一体中展现的现象在逻辑上共同存在为“真”。

中国哲学中的阴阳原则,反映阴阳双方在统一体中是“斗争之和谐”的行为关系,也就是反映事物的对立统一的哲学关系。

注:阴阳原则,不是西方哲学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中的“矛盾原则”那么,我将阴阳原则中阴阳双方的斗争行为,称之为矛盾原则。

这也就是说,阴阳是矛盾的本体,矛盾依存在阴阳之中。

“阴阳”是“矛盾”化生的本体,是“矛盾”的化生基础,即所谓“矛盾”依存于“阴阳”并化生于“阴阳”,没有“阴阳”则不能化生“矛盾”,“矛盾”产生有赖于“阴阳”行为的体现。

“矛盾”是“阴阳”斗争行为功能的体现,又是“阴阳”的和谐行为发展提高的动力源泉,即所谓“阴阳”依赖于“矛盾”而又化生于“矛盾”。

所以,“阴阳”中的“矛盾”,它们之间存在着既相互资生又相互促进发展的辩证关系。

在这里,我也把客观存在的逻辑矛盾原则纳入哲学范畴。

逻辑矛盾原则在哲学范畴的解释:矛盾双方在统一体中,双方是“斗争”的行为关系,双方是相互否定对方;并且矛盾双方在统一体中展现的现象在逻辑上不能同时为“真”,也不能同时为“假”。

正因为,宇宙本体的行为原则,就是阴阳原则。

所以,阴阳的普遍性,才有矛盾的普遍性,而且矛盾的普遍性,依存在阴阳的普遍性之中。

只有当,“阴阳原则”的阴阳双方在统一体中,双方的斗争之形式,是为了破坏“和谐”为目的,促使“阴阳原则”中的“和谐”消失,此时的“阴阳原则”就转为“逻辑矛盾原则”。

所以,“逻辑矛盾原则”是“阴阳原则”中的极端特性。

西方哲学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仅仅用“矛盾原则”来解释,在其“矛盾”的属性与行为关系的不清晰而出现紧张(即,没有说明,矛盾的本体是物质性的,本体的矛盾行为是精神性的)。

如: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解释: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①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性质和倾向②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倾向(正因为,宇宙本体的行为原则是阴阳行为原则。

阴阳行为原则是“斗争之和谐”的行为原则。

因此,阴阳中的矛盾行为,是斗争性的;阴阳的同一性行为,是和谐性的)。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①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事事有矛盾;其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始终存在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②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事物的矛盾和矛盾的每个侧面各有其特点。

(正因为,宇宙本体的行为原则是阴阳原则。

因此,阴阳的普遍性存在,才有矛盾的普遍性,而且矛盾的普遍性,是依存在阴阳的普遍性之中)摘自《论中国哲学辩证思维》南京出版社,2015;《老子的智慧之学》南京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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