骠勇

骠勇,第1张

骠勇 清朝爵位有几种?

中国古代自从国家诞生,统治机器日益完善,政治制度逐渐繁密,与之相对应的功勋贵族表彰制度也愈发成熟,至清代时,爵位制度已经颇有特色。

下面我们就清代的爵位制度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中国的爵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传说中的尧舜时期和夏朝都有文献说明设立了爵位及其相关制度,但由于缺乏出土文物和实物资料证明。

其具体情况目前还不能确定。

中国历史上目前可以确定的最早的爵位制度应该在西周时期。

周代统治集团就确定了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周代实行了“分封制”,可以世袭罔替。

比如我们熟悉的齐桓公、晋文公、楚庄公,都是“公”这一级的爵位,在各自的封国里掌握极大的权力。

此后历代均有自各自的爵位制度。

历经千余年的发展,众所周知,清代的统治阶层来自关外满族,满清统治者在战争年代以及入关建立全国政权的过程中,除了武力征服四方讨平外,还运用体制内的若干奖励和笼络措施巩固其统治。

所以清代的爵位制度与前朝相比,有了系统上呈现出多元并包的特点。

清代爵位图解清代除了皇家宗室、异姓功臣的爵位系统外,对蒙古等边疆地区也有爵位。

皇家宗室的爵位分为和硕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一至三等镇国将军、一至三等辅国将军、一至三等奉国将军、奉恩将军等十四级。

其中“和硕”、“多罗”、“固山”都是满语转音。

这些爵位由高到低的俸禄从俸银1万两,禄米1万斛到俸银110两,禄米110斛。

和硕豫亲王多铎蒙古与满族很早就发生关系,两族间还常常通婚以加固友好。

蒙古也有爵位,由理藩院掌管,蒙古语称之为札萨克(意为“统治者”)。

札萨克可以世袭,下设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梅伦、笔帖式等僚属,协理旗务,这些名称均与满语音译有关。

旗内的土地和属民由札萨克支配。

虽然札萨克的自主权很大,但是仍要根据清廷的规定和法令处理旗务,受到中央节制。

今天我们知道在有蒙古族同胞聚居的自治区在行政区域上称之为“盟”、“旗”,就是清代蒙古王公贵族统治下的遗留名称,体现了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多元与历史传承。

参考资料:吴吉远:《清代外藩爵位制度与满蒙政治联盟》朱洪梅:《浅论清代宗室封爵制度》香莲:《清代蒙古王公袭职制度研究》回答者:雷晓凡,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个人简介:雷晓凡,南京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方向硕士研究生,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长,季我努学社自媒体主编,南京民间抗日战争博物馆馆员。

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抗日老战士口述史资料抢救整理”采访与资料整理工作。

目前研究方向为民国政治史、抗战金融史。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季我努学社头条号(搜索季我努学社)及季我努学社微信公号(名称季我努学社,搜索jiwonu)季我努学社系国内著名的历史学民间学术社团,已出版中国近现代史料及研究作品逾3000万字,代表作为《美国国家档案馆馆藏中国抗战影像全集》(全30卷)、《日本远东战争罪行丛书》(第一辑5卷,第二辑已出1卷)。

其创办的季我努沙龙系国内最著名的公共历史讲座。

清朝宗室封爵制度的产生和完善促进了清朝宗室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入关前,清宗室拥有很大的权力,他们可以统辖其名下的八旗事务,参与政治并且拥有兵权,是掌控国家军政大权的主要力量。

爱新觉罗宗室对清朝早期的创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在统一女真族各个部落的战争和攻陷辽东地区的战斗中均为主要的军事力量。

但处于刚刚发展起来的清宗室,其封爵制度方面还没有完善。

努尔哈赤作为族长,只称“淑勒贝勒”或“聪睿贝勒”,意思与“首领”或“酋长”一样,且“贝勒”多为蒙古各部落首领称谓,不以爵位来看待。

天聪十年(1636年),皇太极称帝并改国号为“大清”,改元祟德。

为了能够充分调动满洲贵族的积极性,确保军事上的优势,特将宗室爵位定为九等:一等和硕亲王;二等多罗郡王;三等多罗贝勒;四等固山贝子;五等镇国公;六等辅国公;七等镇国将军;八等辅国将军;九等奉国将军。

如此,清宗室封爵制度形成初步的雏形,并在此制度的影响下,贵族集团纷纷统兵出征,冲锋陷阵,为清朝的基业立下汗马功劳。

清军入关后,介于其建立统一王朝的军事需要,清帝对战时有功的宗室逐一进行封赏。

顺治元年(1644年),清世祖福临将都城迁至燕京并颁布即位诏书,该诏书的颁布,肯定了宗室集团在清王朝统一战争中的功劳,并愈加肯定了他们的政治地位。

顺治六年又规定:“宗室列爵十等”在九等爵之外增加了奉恩将军,还对每等爵位的承袭办法进行了规定。

此次的分封多达九十六人,促使宗室成员人数远远高于入关前的数量,为宗室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清代的封爵制度,在保留其本民族特色的基础上,又加入了历朝历代的封爵制度的内容。

清代封爵制度既是规范宗室等级的家族法也是确立国家贵族地位旳国法。

封爵制度为宗室成员划分财产和权利地位的等级界限提供了具体的标准,是调整宗室关系的重要准则。

封爵制度的初步确定,是为了迎合特定的政治需求。

故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宗室封爵制度也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补充。

直到乾隆十三年(1748)《考试受封表》和《钦定封爵表》的出台,才确立了最终的封爵制度并且一直执行到清王朝覆灭。

《考试受封表》和《钦定封爵表》中将宗室爵位增至十四等:一等曰和硕亲王,二等曰世子,三等曰多罗郡王,四等曰长子,五等曰多罗贝勒,六等曰固山贝子,七等曰奉恩镇国公,八等曰奉恩辅国公,九等曰不入八分镇国公,十等曰不入八分辅国公,十一等曰镇国将军,十二等曰辅国将军,十三等曰奉国将军,十四等曰奉恩将军。

除了封爵等级的完善,为了保持和维系宗室封爵特权,清政府还对宗支后继,宗妇数量等级,宗室服饰标志等问题,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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