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军衔制度于1955年9月27日在中国正式实施。毛泽东主持了授予元帅军衔和奖章的仪式。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1986年下半年,随着军队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常委会决定实行新的军衔制度。
1988年7月1日规定,军官军衔设三级、十一级: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4年5月12日,修订后的现役军官军衔定为三级、十级,即取消了原条例中的一级上将军衔,明确规定“中央军委* *不授予军衔”“副* *军衔为上将”。
上将是最高军衔,金色枝叶,三颗金星。
我们的将军分为上将、中将、少将三个级别。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初级军官的军衔是上尉、中尉和少尉。
1998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两年,超过期限不再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起,士官军衔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称号自行取消。士官军衔重置为六级,衔级由低到高。初级士官: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中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高级士官:五名士官,六名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印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全面推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由一至六级的六级调整为七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职称由低到高。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高级士官;高级军士长:高级军士长、高级军士长、高级军士长、高级军士长。
2010年7月,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条例》将中国军队的士官服现役制度改为分级服现役制度。同时,士官的军衔制度也有所改变。士官军衔由六级调整为七级,分别为一级士官、二级士官、三级士官、四级士官、中士、下士。
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一等兵。
海军、空陆军、武警的军官、警官前面分别冠以“海军”、“陆军”空和“武警”。专业军官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字样。还有文职干部和学员。
文职干部的军衔标志是宝相花(六角花),三级以上为松枝松叶,四级以下为飘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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