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公证的理解和见解

你对公证的理解和见解,第1张

为什么要公证(对公证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公证执法检查

建议赋予公证员调查权。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公证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资料图)

本报讯(记者唐)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初对《公证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近日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显示,自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以来,截至2020年底,重庆市共有41家公证处,市级和38个区县设立了公证处。同时,报告还列举了我市公证法实施中存在的四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问:公证法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对策:八五普法。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目前我市公证法宣传仍以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传统方式为主,与新媒体宣传结合程度不高,覆盖面和宣传效果亟待提高。从整体上看,社会各界人士对公证法了解不多,对公证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或偏差。很多人仍然认为公证意味着更多的程序和更多的钱,公证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特别是对公证事项的优先认证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公证制度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公众认可度不够。

对此,执法检查组建议,要以“八五”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公证法的宣传。进一步拓展公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其他非证明事项,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考虑增加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代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和房地产转移登记,参与破产管理、遗产处理和调解,担任公证法律顾问等综合性法律服务,适当扩大公证事务范围。

问题:公证验证权保障不到位。

对策:加强公证执业保障。

执法检查中,被调查对象普遍反映,我市还实现了房产、车辆等9类政府信息的跨部门共享。但一些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愿意配合公证员现场核查工作或公开共享政务信息,仍存在不同系统公证员区别对待的现象;查询外省市的民政、房产等信息比较困难,往往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查询,或者回复缓慢简单。这些问题影响了公证行业的正常运行,阻碍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公证处要求赋予其调查权;也有专家学者认为,除了证人参与既定事实的形成或在场,其他涉及真实性的公证事项需要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以有效保障职责履行,降低执业风险。

为此,检查组建议,进一步落实公证核实权,加强信息共享的法律保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配合公证员依法进行核实。建立行业诚信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实现公安、司法行政、法院联动,将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遏制公证当事人弄虚作假获取公证书的违法行为。未来修改《公证法》时,建议结合对公证定位的研究,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并对公证事项设定穷尽性核实手段后的公示程序。

问题:公证体制改革不到位。

对策:明确公证的性质和改革路径。

自2000年以来,我国提出了公证机构的管理改为事业的任务。21年过去了,但公证制度改革落实不到位。在机构公证员中,我市仍有13名公证员未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已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17名公证员中有2名未核定超额绩效工资。对改革方向认识不一致、机制调整不到位、收入差距扩大,导致部分公证员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特别是偏远地区公证员队伍人员流动较大,招不到人、留不住人的现象更加突出,影响了公证员的自我发展能力。

对此,检查组建议,修改公证法时,在进一步明确公证性质的基础上,增加关于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的规定;可以考虑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保留公证处为公益事业单位,政府给予场所、人员、经费等保障,满足群众基本的公证服务需求;其他地区的公证员是公益性法人的社会组织,在坚持公益性的同时,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促进公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公证行业协会职能,在现有监管职能之外,增加其对公证员、公证员执业活动的业务指导、执业培训、维权、奖惩、沟通宣传等职能,增强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

应完善法律责任和其他法规。合理划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将除“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区县司法行政部门。针对行政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议将行业内频繁发生的“公证员不亲自申请”、“非法设立登记点”等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进一步完善与追究伪造公证文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在为不真实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情况下,要区分公证员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分别予以规范。

问题:公证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对策:加强公证法与制度的衔接。

近年来,我市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综合法律服务、家庭公证员担任法律顾问等新业务领域,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在部分地区和少数公证机构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社会需求与公证供给保障脱节。

正因如此,督查组认为,现行《公证法》虽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须公证的事项,但多年来仅在收养、涉外等少数领域设定。建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逐步、适当增加一些必须公证的事项,以充分发挥公证法律制度的作用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的协调,加强强制公证与财产保全制度的衔接,更好地发挥强制公证作为审判程序分流的作用。

【来源:重庆长安网_新闻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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