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什么?

婚姻是什么?,第1张

婚姻是什么?

[拼音]:hunyin

[外文]:marriage

为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此确定夫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家庭的基础,关系到种的繁衍及后代的体质和精神状态,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受整个社会关系性质的制约。

婚姻形式的发展

婚姻形式有其自身的发展历史。根据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的研究,并为K.马克思和F.恩格斯所采纳的意见,认为它经历了从杂交的原始状态中产生出血缘婚、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婚的过程。

蒙昧时代初级阶段,正在形成中的原始人类,两性关系处于杂乱的性交关系状态,没有习俗规定的限制。在原始群体内,异性之间都可以有性交关系,同时,也可能存在短时期的成对配偶。至蒙昧中级阶段即旧石器时代早期,完全形成的人出现,开始有最初的婚姻规例。在共同生活的集团内部实行血缘婚(见血缘家庭),即按照辈数来划分婚姻集团,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也互为夫妻,排斥祖先和子孙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的通婚关系。

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自然选择原则的作用,为适应人口的增殖和生产生活的需要,血缘集团分成较小的团体,一般分为两个半边。通婚在两个相邻的血缘集团之间,或者一个血缘集团所分成的两个半边之间进行,即实行一个集团的男子与另一集团的女子互相集体通婚的外婚制群婚。群婚有不同形式。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级别婚是一种原始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见普那路亚家庭)是最高形式。群婚排除了集团内部同胞和旁系兄弟姊妹之间的婚配,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它直接导致了氏族的建立。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婚配方面起着推动作用,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通婚范围日益缩小,群婚逐渐被对偶婚所取代。

对偶婚(见对偶家庭)是野蛮时代即中石器时代至新石器时代所特有的婚姻形式,盛行于母系氏族制的繁荣时期。一男一女共同生活,但结合不牢固,容易离散。初时实行望门居住,一对配偶各自居住在母方氏族中,男子走访女方,过婚姻生活;后来男子迁到女方氏族从妻居。对偶婚时期还保留着群婚遗迹,如婚前性自由,妻姊妹婚、夫兄弟婚、一妻多夫婚(见一妻多夫制家庭)。从血缘婚经群婚到对偶婚,一直存在着原始共产制的生活方式。

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金石并用时代,父系氏族制代替了母系氏族制,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婚(见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妻从夫居(见从夫居),男子把自己的财产传给亲生的子女。在这个过渡阶段,出现父系家族公社的家庭形式,包括一对夫妻及其子女和后代。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曾广泛流行过抢婚、交换婚、买卖婚等婚俗;并开始出现一夫多妻制(见一夫多妻制家庭),但不普遍,只是少数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

一夫一妻制的阶级实质

随着原始公社制的解体,一夫一妻制确立,成为文明时代阶级社会开始的一个标志。 这种婚姻关系不能任意解除, 比对偶婚牢固得多。以它为基础建立的家庭,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一夫一妻制以经济条件为基础,是私有制战胜原始公有制的产物。它的起源揭示了自己的本质。它不是男女个人性爱的结果,而是权衡利害的婚姻。在家庭中,丈夫是统治者,可以奴役女性,要求妻子只从一夫,而丈夫则可以破坏夫妻间的忠诚,“一夫一妻”实际上只是对妇女的要求。在阶级社会里,奴隶主和封建主公开地实行一夫多妻制。

奴隶社会只承认自由公民的婚姻,认为奴隶的婚姻只是同居的关系。古罗马法规定妻子是被继承的,是丈夫的财产,甚至是仆人或奴隶。欧洲中世纪早期,由教会制订婚姻法,并主持结婚,审理婚姻案件。农奴结婚,还要取得封建主的同意。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资产阶级实行的是以合法的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所谓婚姻自由、法律规定的男女婚姻平等都是表面的。资产阶级的婚姻由双方的阶级地位、 经济利益所决定, 大多数妇女仍然是受压迫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男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婚姻自由成为婚姻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而使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得以实现。

各国对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阶级社会中,为规定婚姻关系以及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制订了婚姻方面的法规。古代希伯来、罗马和条顿的法律就对婚姻关系作了规定。近现代许多国家制订了婚姻法,或者将婚姻法规列入民法中。大多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也有允许一夫多妻的,如伊斯兰教国家允许男子娶4个妻子。婚姻的缔结需通过一定的形式才算有效,如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公开订约,举行宗教仪式等。对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各国不尽相同。对于缔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如抚养子女和继承财产等,也各有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旧的婚姻制度是封建主义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以财产多寡和门户高低为标准,没有婚姻自由。实行夫权统治,男子是家庭的中心,掌握财产权和家长权,可以重婚、纳妾,要求女子“三从四德”,漠视女子的利益。封建的婚姻制度成为广大男女特别是妇女生活中的沉重枷锁。

新中国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来又以此婚姻法为基础,总结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经验,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经过修改、补充的新婚姻法。 新中国的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利益,禁止重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即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不许任何强迫或干涉;对于正当的离婚,予以法律保障,同时也反对轻率的离婚。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子22岁,女子20岁,改变过去早婚的陋习。近年来政府在群众中大力进行宣传教育,提倡晚婚晚育,并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特别保护女方的利益,男女婚后,不仅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子女可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间和父母子女间都可以互相继承财产。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也有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某些补充规定。 如宁夏回族自治区1981年6月15日通过的“执行婚姻法补充规定”中,就规定回族的最低婚龄为:男二十,女十八;回族可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登记证以后进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参考书目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出版社,北京,1952、1980。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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