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书范文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书范文,第1张

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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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书书写格式:

1、甲乙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z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等。

2、契约书内容。

3、利润定义与资金结算。

4、甲方对乙方资金风险的责任的负担。

5、甲乙双方的责任。

6、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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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信托契约书范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XXX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XXX。

2.基金单位

指代表XXX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XXX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XXX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XX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XXX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XXX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XX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XXX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XX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XXX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第二条XXX

1.XXX名称:XXX。

2.XXX发行规模:XXX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XXX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XXX存续期:XXX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XXX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第四条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XXX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XXX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XXX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XXX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XXX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XXX资本的较大增值。

2.XXX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XXX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XXX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XXX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XXX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

XXX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XXX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XXX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XXX年初资产净值的25%;

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XXX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XXX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①由于XXX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②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③由于XXX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XXX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XXX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XXX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XXX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估值规则

1.XXX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XXX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XXX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XXX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②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③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7)按规定在XXX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XXX资产总额来计算。

4.XXX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XXX资产总额减去XXX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XXX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XXX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XXX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XXX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XXX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XXX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XXX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XXX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XXX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XXX资产中支付。

7.XXX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XXX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XXX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XXX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XXX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XXX承担。

第八条会计和审计报告

1.XXX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XXX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XXX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XXX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XXX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XXX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XXX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XX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收益分配

1.XXX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XXX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XXX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XXX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XXX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XXX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XXX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第十一条XXX的结业的清盘

1.XXX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XXX时,经主管机关批准,XXX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XXX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XXX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因不可抗力致使XXX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XXX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XXX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XXX提前结业的建议。

4.XXX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XXX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XXX清算小组,经理人在XXX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XXX单位停止转让。

5.XXX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XXX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清理、核对和保管好XXX所有资产;

清理XXX未结的债权债务;

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向主管机关提出XXX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负责XXX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XXX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XXX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XXX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经理人发起XXX;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XXX资产;

设立XXX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负责XXX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XXX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XXX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XXX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对其受托的XXX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注意保守XXX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

泄漏XXX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XXX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有责任及时将对XXX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XXX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有权取得XXX信托年费和其它为XXX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XXX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信托人作为XXX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参与并主要负责XXX的发起工作;

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XXX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经信托人授权,代表XXX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定期对XXX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负责XXX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XXX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以努力实现XXX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XXX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注意保守XXX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

泄XXX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有责任及时将对XXX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XXX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有权取得XXX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XXX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XXX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XXX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XXX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________Vo)________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在XXX存续期内,享有时XXX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XXX、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XXX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XXX章程的规定;

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代表XXX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XXX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XXX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XXX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XXX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XXX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XXX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XXX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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