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和诋毁的区别

诽谤和诋毁的区别,第1张

研究生被判赔:差评和诽谤区别在哪(边界在哪)

当你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你会因为它们不符合预期而留下差评吗?你有没有因为不满而发表过更激烈的评论?

近日,一名研究生因在知乎留言区匿名发布“文科考研网”负面评论,与另一名网友一起被考研机构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他们的言论构成了对文考名誉权的侵犯。com,并要求其24小时在知乎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并分别赔偿考研机构3272.5元。目前,考研机构和两被告均已上诉。

微博热搜截图

为什么使用匿名评论的用户会被查出并被起诉?如何区分负面评价和诽谤侮辱?商品或服务的评价体系在因差评被起诉要求赔偿时还有意义吗?

有专家指出,该案被侵权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平台提供匿名发布者的个人信息。另一位专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学生作为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是其行使合法权利的一种表现,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不能有侮辱和诽谤。

一个

知乎研究生差评被考研机构起诉,判赔偿。

近日,一则“研究生网上差评被考研机构起诉”的新闻登上热搜。据报道,2020年2月,张明(化名)购买了Wenkao.com的复试培训课程。课程结束后,他认为体验不好,于是在知乎上匿名发表了“……因为文考急于微信预约,谁敢实名谁就要被网络暴力攻击……”之类的评论。

张明从纸上购买课程截图。

据报道,张明评价教学内容“用处不大”,还因为他多次见到文考的工作人员。com公布在微信群等地方给予负面评价的学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他认为这些学生可能遭受了网络暴力。截至2020年10月,张明的评论获得16个赞,3条评论,2021年1月因侵犯企业权益被知乎删除。

一些疑似考生在微信群里被称为“文考垃圾”,图片来自论文。

“小文客服”疑似在一个500人的微信群里发布了一个学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记录。图片来自报纸。

去年9月,张明收到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他还与另一名网民马倩和知乎一起被送上了法庭。在对Wenkao.com的评价中,“马倩”因“腐烂”、“不劳而获”和“令人作呕”的措辞而被起诉。但他辩称,该账户是多年前在朋友指导下开设的,自己从未使用过。他对上述言论毫不知情,认为是他人冒用。

不仅如此,Wenkao.com还将知乎告上法庭,因为它认为几名匿名用户在知乎上发表了类似的言论。但知乎删除相关言论后,放弃诉讼。

法院一审认定张明及“马倩”言论中的部分文字侮辱或诽谤原告,已构成侵犯名誉权,判决两被告在《Zhihu.com》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分别赔偿Wenkao.com经济损失2500元;赔偿原告停止侵权的费用772.5元。目前,原告Wenkao.com和被告均提出上诉。

该报道发表后,Wenkao.com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该论文的标题“误导了读者”,并关闭了评论区。同日,Wenkao.com一位负责人回应称,被告张明在知乎留言区的言论属于诽谤,“无中生有,并非基于消费者的亲身体验”,并称张明在过程中并未反馈任何不满意见。

此外,该负责人还否认了已负面发布给Wenkao.com的考生微信账号和聊天记录,并表示如果学生给予好评,Wenkao.com将免费给予部分资料和服务。

2

为什么匿名评价还是被查出来?

“匿名评价还是会被起诉,那匿名还有什么意义?”“匿名和不匿名没有区别。”“知乎是侵犯隐私吗?”…这篇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网民质疑张明和“马倩”的真实身份是如何被发现的。如果是知乎提供匿名用户个人信息,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杜南隐私卫士以“匿名”、“差评”、“骚扰”为关键词搜索微博和投诉平台,发现消费者发现商家对匿名差评进行骚扰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些消费者的体验大致相同。他们利用平台提供的匿名评价系统给出中评或差评,然后被商家发现,受到电话、短信等骚扰。鉴于此,他们要求取消差评,并提供后续解决方案。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威胁和恐吓消费者。

“匿名不是为了保护任何人。”谈及网民对匿名机制的质疑,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王直言,采用匿名并不意味着可以脱离法律监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网络上的一切言行都必须符合法律。只有当用户涉嫌犯罪时,才会被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络用户发布涉嫌侵权的信息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 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王伟指出,文考。com作为本案的被侵权方,可以通过上述司法途径获取发布者的个人信息。法院会根据案情要求平台方知乎提供。“如果用户所做的都是合法行为,就不会要求他们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她进一步解释,平台没有权利随意调用用户信息。对用户的注册信息有一定的保护机制。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平台才能查看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比如用户涉嫌犯罪。此外,应限定查询的范围和主体,具备符合内部安全管理要求的查询流程。

因此,在用户差评未被认定为侵权,或者司法机关未要求平台提供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平台无权查询用户身份信息并提供给商家。

但是,如果文考。com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需要根据其采取的手段是否合法做进一步判断。王伟举例说,如果Wenkao.com利用技术手段破解、入侵发布者个人账号获取其个人信息,或者利用网络黑灰产购买发布者个人信息,这些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Wenkao.com通过对现有信息的分析和推测,了解出版者的真实身份是合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另一名被告“马倩”声称,有人使用他的账户发表评论。由于“马倩”没有提供证据,法院没有采纳她的陈述。

什么是负面评价,什么是诋毁?

该报道在网络上迅速发酵的另一个原因是,网民对什么构成“负面评价”、“诽谤”、“侮辱”众说纷纭。

“第一次知道贪图便宜会侵犯名誉权”“忘了取消评价体系吧,以后谁还敢给差评”“以后给差评要用敬语”“只允许卖家给好评,不允许买家写差评”……不少网友对审判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两被告的评价没有问题,会影响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北京贾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根据《民法典》,名誉侵权最主要的两种形式是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使用有损个人尊严的表达方式,诽谤是指捏造和歪曲事实。

因此,他认为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他分析说,法院认定“虎视眈眈”是侮辱,而“谁敢指名道姓,必遭网络暴力攻击”是捏造的事实。在他看来,“虎视眈眈”是否构成侮辱可能还存在争议,但如果判定为诽谤罪,后者无可指责。“就算之前有过网络暴力,也不代表现在还是网络暴力。这个说法肯定是有问题的。”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监督的权利。

赵占领指出,作为消费者,受训者对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评价是其行使合法权利的表现。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不能有侮辱和诽谤。“评价在某种程度上是主观的。即使一个评价与大多数人的评价不一致,只要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字眼,就不构成侵权。”

在谈到评价体系的公平性时,赵占领指出,网民的担忧存在误解。“不是说(消费者)不能评价,而是不能乱说。消费者可以说对商家不利的负面评论,但不能有侮辱或捏造事实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张明提供的一张2020年10月的公证截图,张明在知乎的评论仅获得16个赞和3条评论,2021年1月被知乎以侵犯企业权益为由删除。据此,他认为自己的评价没有被广泛传播。

截图公证于2020年10月,来自论文。

有鉴于此,赵占领指出,只要评价中存在侮辱、诽谤等内容,基本都会推定其造成了损害商家声誉、降低社会评价等后果。帖子的赞量和转发量只是认定侵权情节的考量因素。

他还建议,就消费者而言,判断其评价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有两个方面。第一,评价中是否有与客观事实相关的内容。评价中描述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能构成诽谤;第二,评价中表达的观点是否有侮辱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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