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收入分配介绍

关于农业收入分配介绍,第1张

关于农业收入分配介绍

[拼音]:nongye shouru fenpei

[外文]:agricultural income distribution

农业再生产过程中联系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环节。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但分配也反作用于生产,促进或阻碍生产的发展。在消灭了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社会,农业收入的合理分配,可以保证农业扩大再生产和逐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中国,农业收入分配主要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也包括国营农场的收入分配。

与工业等部门相比,农业中的分配有以下一些特点:

(1)农业生产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丰收与歉收的收入差别较大,因而其分配不能只着眼于当年,而要瞻前顾后,以丰补歉。

(2)土地的肥沃程度、离市场的远近以及经营的集约化程度等的差异很大,由此而形成的级差收益,需要在分配中正确处理,使国家和社会能得到合理的收入,又不致挫伤条件优越或经营集约的地区或单位的积极性。

(3)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低于工业,产品的自给性比重较高,因而积累基金远低于工业。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

包括净产值的分配和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两个方面。

净产值的分配

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间(通常是 1年)内所生产的物质资料价值的总和,为总产值,从中除去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以后,余下部分就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称净产值或国民收入。净产值经过分配,分解为3部分:一部分以税金形式交给国家(所占比例不大);一部分以公积金、公益金和储备基金形式作为集体提留,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还有一部分是用作支付社员劳动报酬的个人消费基金。由于上述分配涉及国家、集体和社员之间的利益,也涉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分配时需要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税集体提留与个人消费基金的比例,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又能使社员的收入水平逐年有所提高。

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

以按劳分配为原则。曾经长期采用的方式是工分制,即劳动日制,它以工分作为计算社员向集体提供劳动的尺度和参与个人消费基金分配的尺度。年终决算时,将个人消费基金总数除以总工分数,求得每个工分的分值,再将每个工分的分值乘以每个社员劳动所得的工分,即为他全年的报酬。其具体形式又分为计时工分制和计件工分制两种。前者根据每个劳动力的体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定出一个工的底分,再按出勤时间,有的也适当考虑实际付出劳动量以及作业的难易因素,计算应得的工分。后者按完成劳动的情况计算工分。劳动定额又分工作定额和产量定额,并有不同的报酬标准。

80年代中国农村中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业收入的分配已有了与这种责任制相适应的发展变化(见农业生产责任制)。

国营农场的分配

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国营农场纯收入分配与农业合作经济的区别,主要是对国家除上缴税金外,还上交利润,实行定额上缴,结余留用。对于因客观原因而亏损的农场,国家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现在,逐渐有更多的国营农场实行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只对国家上缴税金。

国营农场个人消费基金的分配,过去实行与国营工业企业大体相似的工资制,先后采用过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定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加奖励、基本工资与产量工资相结合等形式。也有一些农场试行过工分制。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1983年后,将职工的劳动报酬同农场的经营成果挂钩,试行包干分配制。有的国营农场试行职工承包经营与农场集中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通过合同方式,农场将某项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承包给职工,除按合同规定的实物指标和利润指标完成上缴任务外,超产或超利润部分全部归承包者,亏损部分也完全由承包者负责,但仍然保留职工的工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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