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劳秀斯,H.是什么?

格劳秀斯,H.是什么?,第1张

格劳秀斯,H.是什么?

[拼音]:Gelaoxiusi

[外文]:Hugo Grotius (1583~1645)




荷兰政治思想家,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国际法理论的奠基者。生于荷兰代尔夫特。自幼聪明过人,11岁上莱登大学,15岁赴法国奥尔良大学攻读法律,16岁回荷兰海牙任律师。1601年24岁时任荷兰共和国荷兰省检察长,1613年出使英国。1618年因荷兰宗教与政治冲突被判终身监禁,1619年又被判死刑。1621年越狱逃亡巴黎。1634年瑞典政府委任他为瑞典驻法公使。1645年从瑞典返回巴黎的途中,因航船遇难而逝世。主要著作有《海上自由论》(1609)、《战争与和平法》(1625)。

格劳秀斯把自然法从神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恢复和发展了自然法的世俗性。他指出,自然法的基础不是神的意志,而是自然和人的理性。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它根据合乎理性或违背理性,指明人的行为在道德上的可行与否。自然法是永恒的,体现了正义和公正,是最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法。它无需教会认可,甚至上帝的旨意也不能改变它。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类过有组织的和平生活。其基本规定是:不得侵占他人财产;应归还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所得到的收益;恪守诺言;赔偿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并按其罪过大小予以惩罚等。在格劳秀斯看来,这些规定是建立或维持和平的社会秩序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他赋予自然法学说以资产阶级利益和要求的新内容。

主权理论是格劳秀斯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主权是自己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也不能被任何其他人的意志视为无效的一种权力。他将主权的内容分为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并着重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考察,主张国际活动主体是主权国家。他关于主权国家对外独立性的理论,发展了J.博丹的主权理论。格劳秀斯否定人民主权,认为“主权在民”势必造成混乱,破坏和平与社会秩序,国家将无法存在。由于格劳秀斯既要论证反对西班牙统治的合理性,又要论证在荷兰建立大资产阶级统治的必要性,所以他的主权理论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格劳秀斯对国际法作了系统的论述,他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应按照自然法的原则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各国相互订立的、包括一切国家或许多国家公认的有约束力的各种规范,目的是维持正常的国际秩序,调整国际关系。他提出了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标准,认为正义战争是为了自卫、恢复财产和惩罚过错。主张在战争中要遵守人道主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宽待战俘等。战争的目的是缔结和约,造成并维持世界和平。这些思想对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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