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什么?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difang geji renmin daibiao dahui

[外文]:local people's congresses at different level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国地方各级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立、组织、任期、职责、权限、代表的产生及其与选民的关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历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经历了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军事行动完全结束;

(2)土地改革彻底实现;

(3)人民有了充分的组织。由于当时条件尚未成熟,所以采取了过渡的措施,在省、市、县、市辖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以及部分的区设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乡(行政村)设人民代表会议。市、县、市辖区和区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一般地经历过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它们只是联系群众和传达政策的协议机关,主要职权是:

(1)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和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讨论,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2)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讨论或建议有关地方的兴革事宜;

(3)向人民传达和解释人民代表会?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鲆椋嗣裾岢故┱秸耄比嗣窆岢怪葱小T诘诙锥危谴械胤礁骷度嗣翊泶蠡岬闹叭ǎ械胤焦胰氐男灾省V劣谑〉母鹘缛嗣翊砘嵋椋捎谡倏奔渖酝恚跫冉铣墒欤室痪ⅲ创惺∪嗣翊泶蠡岬闹叭āO纾ㄐ姓澹┤嗣翊砘嵋橐蛭侵苯佑扇褐谘【俨模砸彩且痪⒕托惺勾腥匦灾实闹叭ā?/p>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同年3月,公布了中国第一部选举法。1954年6月,完成了第一次基层普选,同时,在全国基层普遍地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陆续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又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年。1975年《宪法》作了某些改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市、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年。1975年《宪法》还规定地区设人民代表大会,任期3年。1978年《宪法》基本上沿袭1975年《宪法》的有关内容,但地区只设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设地区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和任期

根据1982年《宪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1953年选举法曾经作过具体的规定。后来鉴于全国地域辽阔,各级地方行政单位差别极大,很难划一。所以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选举法作了改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举法只是规定了各地在决定代表名额时应遵循的原则,这就是既便于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问题,又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根据这个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自行规定。

城乡代表名额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是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的。但在城乡之间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差别。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5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应有代表参加。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依照1982年《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下列5类:

(1)保证宪法和法律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2)决定重大事项,有权通过和发布决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决算;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

(3)对国家机关负责人人选的决定权,包括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检察长须依法报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4)监督权,包括听取、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还听取、审查本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罢免由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员。

(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工作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召开会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会议期间,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有常设机关经常地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在1979年以前,一直没有单独的常设机关,而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的职权。1979年颁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之后,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了常务委员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则仍由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常设机关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或者批准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4)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5)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代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选派到国家机关的使者,代表人民,向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经3人以上附议,可以提出议案。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必须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所选出的代表。他们要求罢免代表时,可以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辩。对代表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凡是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撤换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凡是由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则须经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代表的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的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用书面申诉意见。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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