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法和演绎法

归纳法和演绎法,第1张

归纳法和演绎法

归纳法和演绎法是逻辑学的研究方法。

归纳法,指的是从许多个别事例中获得一个较具概括性的规则。这种方法主要是从收集到的既有资料,加以抽丝剥茧地分析,最后得以做出一个概括性的结论。

演绎法,则与归纳法相反,是从既有的普遍性结论或一般性事理,推导出个别性结论的一种方法。由较大范围,逐步缩小到所需的特定范围。

辩证关系:

1、演绎推理如果要以一般性知识为前提,(演绎推理未必都要以一般性知识为前提)则通常要依赖归纳推理来提供一般性知识。

2、归纳推理离不开演绎推理。

其一,为了提高归纳推理的可靠程度,需要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对归纳推理的个别性前提进行分析,把握其中的因果性,必然性,这就要用到演绎推理。

其二,归纳推理依靠演绎推理来验证自己的结论。

扩展资料

归纳法则与演绎法有很大的区别,这是由它们的特点决定的:

1、归纳是从认识个别的、特殊的事物推出一般的原理和普遍的事物;而演绎则由一般(或普遍)到个别。演绎法和归纳法在认识发展过程方面,方向是正好相反的。

2、归纳(指不完全归纳)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而演绎则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其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前提是否正确,以及推理形式是否符合逻辑规则。

3、归纳的结论超出了前提的范围,而演绎的结论则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

演绎法的基本形式是三段论式,它包括

1、大前提,是已知的一般原理或一般性假设;

2、小前提,是关于所研究的特殊场合或个别事实的判断,小前提应与大前提有关;

3、结论,是从一般已知的原理(或假设)推出的,对于特殊场合或个别事实作出的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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