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第1张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如在公共场所,失主指认某人偷了他的钱包。二、公安民警对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也可以依法当场盘问。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如发现某人与通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特别相似且无有效身份z件。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

关于继续盘问的时限及审批:

继续盘问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12小时的审批权限在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也就是副所长以上的领导。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将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24小时的审批权限在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一般是副局长以上公安局领导。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48小时,审批权限在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这个主管负责人是主管派出所工作的公安局领导。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s://outofmemory.cn/bake/491781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11-12
下一篇 2022-11-12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