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牙和平会议?

什么是海牙和平会议?,第1张

什么是海牙和平会议? 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召开的两次国际和平会议。又称海牙会议。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为重新瓜分殖民地、争夺欧洲和世界霸权,展开了军备竞赛,其中尤以英、德两国之间的竞争最为激烈。俄国因国内财政拮据、工农运动蓬勃发展,在大国争霸中感到力不从心。为了赢得时间,限制对手,1898年 8月24日俄皇尼古拉二世建议在海牙召开和平会议,并邀欧、亚及北美各独立国家参加。各国对沙俄的和平倡议虽持怀疑态度,但为了实现各自的外交目的,都没有表示拒绝。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参加会议的有中、俄、英、法、美、日等26国。由于德国及其他国家的反对,无论裁减军备或限制军备都没有取得任何成果。会议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和《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3个公约。规定在海牙设立一个永久的仲裁法庭,以处理国际间的争执。至于争执案件是否交付仲裁法庭审判,其权 *** 在各个国家的手里。会议还通过了限制战争行动手段的 3项宣言① 5年内禁止从气球上或借助于其他类似的新方法投掷炸d和爆炸物的宣言;②禁止使用专门用来施放窒息瓦斯和毒瓦斯炸d的宣言;③禁止使用在人体内易爆或易崩子d的宣言。会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重新瓜分殖民地的战争连绵不断。在两大军事集团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美国总统T.罗斯福建议,由尼古拉二世出面再次召集和平会议。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44个国家参加,除第1次与会国(因挪威已与瑞典分立,共27国)外,还有17个中南美国家。会议议程与第1次会议基本相同。关于限制军备问题的讨论无进展。重新审定了1899年的 3个公约,通过了有关中立问题、海战法规等10项新公约。在国际文献中是按以下次序排列的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②《限制用兵力索债公约》;③《关于战争开端的公约》;④《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⑤《陆战时中立国及其公民的权利义务公约》;⑥《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的公约》;⑦《关于商船改充战船的公约》;⑧《敷设自动水雷公约》;⑨《战时海军轰击公约》;⑩《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海战时限制行使捕获权的公约》;□《关于设立国际捕获物法庭公约》;□《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这些公约,除第12项外,是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有效的国际法文献。会议还通过了几个宣言、决议和8年后召开第3次和平会议的建议。两次海牙会议所通过的13项公约和文件,总称《海牙公约》或称《海牙法规》。海牙会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方法称为海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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