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抚养费多少钱

每月抚养费多少钱,第1张

抚养费标准一般是多少钱一个月(抚养费怎么给标准)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是孩子是无辜的。

离婚后

不代表父母和孩子分手。

父母仍然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离婚后孩子抚养的相关问题。

1.离婚后孩子该由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亲子关系,但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未满两岁的子女依法应由母亲抚养。第二,对于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亲子感情等因素;无力生育再婚的父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强的一方抚养;8岁以上有辨认能力的孩子,不管是跟爸爸还是跟妈妈,都要征求自己的意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已满二周岁的子女,父母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

如何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支付抚养费来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由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月供意味着一方收入相对稳定,月供更有利于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一次性支付是在一方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赡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支付方式。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如按年支付或按收入支付。

4.孩子抚养费的缴纳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赡养费的支付期限为离婚之日起至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在特殊情况下,支付期限可以延长或缩短。赡养费支付期限的延长,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如尚在高中及以下的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子女。缩短赡养费支付期限,是指子女虽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能够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原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明显不足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要求子女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原抚养费数额难以满足未来实际生活需要的;孩子因上学、生病等原因,费用已超过原数额;还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形包括:因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经济来源,无力支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监禁,无力支付;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子女抚养费的。

但是,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支付原数额;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支付。

6.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的任何时候,当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子女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他们可以要求改变对子女的监护权。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改判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7.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如何保障探视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发生探视权纠纷,双方首先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协商好探视时间和方式,以及探视期间对孩子的安排。如果不能达成共识,特别是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直接父母拒不执行探望子女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或者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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